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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中国南京中机中心审核部2主要内容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二、相关准入规则介绍三、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四、准入审查的注意事项五、相关准入规则变化趋势3一、行业管理情况介绍4行业宏观管理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纲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行业结构调整与优化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试点、补贴政策5公告管理:企业准入/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批准/备案企业建设完成、投产前审查企业组织经营情况变化的审查企业能力条件变化的审查企业增加产品类别、品种的审查6公告管理:产品审查/许可新产品申报、检验、审查产品扩展的审查产品变更的审查产品勘误的审查产品公示、核查、复查产品撤销7公告管理: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授权检验机构的职责、能力条件授权中介机构的要求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督检验机构和中介机构的考核及问题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的认可8公告管理:生产一致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产品一致性的管理产品出厂合格证管理企业监督与产品抽查产品问题的处理企业问题的处理9公告管理:与相关部门的衔接相关产业管理车辆注册管理车辆使用与运输管理车辆消费政策汽车服务业管理车辆税费政策二手车消费政策再制造、车辆报废与回收政策10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企业实行核准及准入制度改装车企业整车企业新建、跨类-核准发改委/工信部中介机构-评估地方-核准备案改装车企业整车企业建成、扩展-准入工信部中机中心-审查地方[工信部]-审查公告发布准入文件项目投资规定建设11项目核准/备案[根据产业政策、工信部文件]核准项目: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备案项目: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12项目核准/备案[根据产业政策、工信部文件]备案项目(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应兼并现有汽车企业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备案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辆零部件项目,由企业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13项目核准/备案[中外合资企业]对于整车企业,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整车企业,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经过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审批取得合资企业经营许可,明确经营范围、期限、投资额度合资企业合同获得批准14准入管理与考核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对于专用车企业,可由地方自行考核后上报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15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按照产品类别)摩托车产品:2轮、3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挂车产品,不包括牵引杆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汽车产品:可分为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其中:乘用车分为轿车、SUV、MPV、微型面包车客车分为大中型、轻型货车分为轻微型、中重型专用车及挂车分为8个品种对于新能源汽车,具备相应的常规车辆资质其他车辆:少数非道路车辆(石油、沙漠、越野等)16根据生产加工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主要指汽车企业中的改装类企业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制造类企业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主要指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汽车整车企业18车辆类型品种依据乘用车轿车37号公告运动型乘用车37号公告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37号公告专用乘用车45号公告客车整车132号文件改装车132号文件,不再新批货车及牵引车整车132号文件改装车/专用车45号公告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19车辆类型品种依据挂车各类挂车45号公告(正在起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1242号、588号文件,不再新批摩托车二轮摩托车43号令、110号公告、115号文件三轮摩托车2000号文、43号令、110号公告电动摩托车工信部产业[2010]17号20二、相关准入规则介绍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4号)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132号)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37号)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指导思想---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规则》适用范围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规则》适用范围采用加强起动机方案或BSG方案的、仅具有怠速起停功能的汽车(通常采用12V的铅酸电池,不具备参与驱动的电机),按《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类型和定义》报批稿(标准原文:只具备停车怠速停机功能的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是一种典型的微混合模式),也属于混合动力汽车,首次申报时,也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使用汽油、柴油、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醇汽油(E10)、甲醇汽油等燃料及使用这些燃料的双燃料汽车和两用燃料汽车,不属于《规则》的管理范围。企业资质要求《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准入管理一般流程中机中心审查、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交报告中机中心进行产品综合审查,符合的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审核并公告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企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监控准入管理一般流程已准入企业新申报的产品类别有变化时,需重新进入完整的生产准入申请流程,进行现场审查。已准入企业新申报的产品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可能需与中机中心进行技术交流,说明产品变化的情况、所掌握的核心技术是否变化、安全风险是否变化等,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准入管理一般流程如果申请企业首次申请准入时,采用加强起动机方案或BSG方案的、仅具有怠速起停功能的混合动力汽车(通常采用12V的铅酸电池,不具备参与驱动的电机),则申报其它技术方案的新能源汽车时,需重新进入完整的生产准入申请流程。在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时,一般不进行现场审查。如对新能源部分做了改动,需进入完整的生产准入申请流程,进行现场审查。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审查方式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3、在中机中心面谈: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核心技术掌握要求《准入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中第5条(否决项):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掌握核心技术的基本要求(1)理解整车、关键系统或总成的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技术特性、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2)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3)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仅对掌握的核心技术)(4)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5)理解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解决方案。另外,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种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应按不同的要求处理。掌握整车控制系统核心技术整车控制系统包括各种传感器、通讯线缆及接口、软件源程序、通讯协议、控制器、仪表(显示屏)等硬件和软件。申请企业应能够提供: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总成图、装配图和整车布置图;整车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整车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源程序软件;
本文标题:汽车生产企业相关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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