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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车间班组。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三、定义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四、职责4.1管理部下属质检组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4.2技术中心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4.3各部门、车间、相关方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4.4审批人员的职责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4.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4.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4.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4.6监护人的职责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4.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4.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4.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4.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4.7作业人员的职责4.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4.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4.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五、一般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六、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6.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压力容器周边、空压站、喷涂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烯料仓库、油漆仓库、天然气房、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6.1.1特殊动火6.1.1.1高处交叉动火作业;6.1.1.2有限空间内动火;6.1.1.3油漆库、烯料库、天然气房、档案室、仓库、喷涂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主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6.1.1.4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6.1.1.5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6.1.1.6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6.1.1.7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6.1.1.8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6.1.2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6.1.3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6.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通风管道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线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6.2.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6.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6.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6.2.4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6.2.5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6.2.6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6.2.7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6.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6.3.1特高处作业6.3.1.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6.3.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6.3.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6.3.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6.3.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3.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6.3.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6.3.2一般高处作业6.3.2.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6.3.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6.3.2.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6.3.3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6.3.3.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6.3.3.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6.3.3.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6.3.3.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6.3.3.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6.3.3.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3.3.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6.3.3.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6.3.3.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6.4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6.4.1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6.4.2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6.4.3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6.4.4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6,4,5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6.4.6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6.5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6.5.1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6.5.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5.3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5.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6.5.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6.5.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6.5.7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6.6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6.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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