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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房地产 > 19条及灰色措施,紧急保障措施+案例
1国际经济法紧急限制进口措施(特保措施)GATT第十九条;(a)由于不曾料到的事态发展的结果,或履行基于本协定义务所产生的结果,进口产品以给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威胁的数量或条件进口时,为对上述损害进行防止或救济,对进口产品可在必要的时间和限度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撤回,修正对其的许让承诺.(b),在特惠关系下的产品,进入另一方成员国时,进口国内存在(a)款所述情形导致与本国有特惠关系国的国内同类产业遭重大损害或威胁时,应有特惠关系国的要求,为对上述损害进行防止或救济,进口国可对进口产品在必要的时间和限度内,停止全部或部分义务,或撤回,修正对其的许让承诺.紧急保障措施内容在出现十九条所述情形,且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亦已认定,进口方可采取;1,对特定进口产品提高进口关税,2,对特定产品限制进口数(总)量或并用(即对超过一定数量后的产品进口提高关税).措施最长期限为四年,可延长一次(四年).紧急保障措施程序调查程序;向所有进出口其他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公告,确保上述各方有提出意见,证据等资料的机会;举办听证会,让相关利害关系方有直接发表意见,见解的机会,确认措施的启动符合”公共利益”.政府主管机构最后公布相关事实及适用法律决定的报告.通报义务决定启动保障措施的国家,应事前向WTO紧急保障措施委员会进行书面通报,并向与该措施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成员和紧急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与本国协商的机会,就有关该措施与相关利害关系方就补偿事宜进行磋商,原则上以协商一致为启动措施的前提.特定情况下,可启动临时紧急措施(200天之内),但事后应尽快履行程序.紧急保障措施的限制1,采用数量限制措施时,进口数量的限制不得低于最近三年的平均进口水平,如有特殊情况,并能证明时,不在此限.2,适用无差别原则;在进行数量分配时,需和所有有关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磋商无果时,在仔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各国代表时期的实际进口状况进行合理分配.3,当进口急增主要来自特定国家,不适宜贯彻无差别原则时,可考虑对特别国家采取针对性措施,但条件是;1)在与紧急保障措施委员会的斡旋下与有关方进行磋商;2),向委员会明确下列状况;a,特定国家产品以显著比例增加的数量,b,对进口数量分配特殊调整的理由,c,该调整对所有关系方是公正的理由。对发展中国家的措施当来自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在总进口量的3%以下时,不能对之适用该措施,条件是不超过3%比例的,复数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总合不超过进口国进口总量的9%.2紧急保障措施的启动难点1,相关要件的举证困难;严重事态,损害确认,因果关系等2,最惠国条款适用代价过高3,对所有出口国提供补偿压力太大.灰色措施(OMA:OrderlyMarketingArrangements)出口秩序管理协定VoluntaryExportRestraint:VER(s)自主限制出口协定1999年12月31日,撤消所有灰色措施协定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例外)1974年多边纤维产品贸易协定(Multi-FibreArrangement:MFA协定)GATTWTO纺织品和服装协定10年期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242.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服装纺织产品协定措施(a)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中国纺织品出口2005年6月11日;中欧纺织品贸易协定2005年11月8日;中美纺织品贸易协定紧急保障措施案例1阿根廷进口鞋类产品措施(1997.9.13)紧急保障措施协定启动对象;鞋类产品例外;巴西,乌拉圭,巴拉圭.应欧盟,印尼要求,1998年7月23日设立专家组,美国作为第三国参加1999年6月25日提出报告上诉委员会1999年12月4日终裁案件焦点1,启动要件的确认不曾料到的……等要件的举证.2,最惠国待遇适用3,损害认定的范围对关税同盟成员的影响计算3相关法规依据WTO《紧急保障措施协定》第一条;本协定是为适用GATT第十九条“紧急保障措施”而制定的,该“措施”指GATT十九条。第二条;成员只有在当“产品进口给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威胁的数量或条件进口时”,才能启动本条措施.第二条(注1);关税同盟可作为一个单位启动措施时,根据本协定,决定”重大损害或威胁”的所有要件,必须以存在于关税同盟市场情形为准,若为一个成员启动时,以该成员国内市场情形为准,并且该措施仅限于该成员市场.(注2);启动该措施,不问进口源来自何处,均可适用.第十一条;成员对于依据1994GATT第19条规定,启动该措施时,除根据本协定符合适用该条措施规定要件以外的场合,不得启动或谋求启动该措施.紧急保障措施案例2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将对15个种类的进口钢铁产品启动紧急保障措施,提高进口关税,平均提高28%,同月20日,宣布正式启动措施。当日欧盟,日,中,韩等国与美进入磋商程序,未果,6月14日,WTO设立专家组,问题点;1,关税减让时,“不曾料到的事态发展的结(导致)进口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举证不足,2,紧急保障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同种产品”定义不明确3,有关进口增加的事实认定不合适,4,进口增加和重大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据不充分,5,调查对象和措施适用对象不一致,6,措施内容超过了“防止,救济损害”的程度,形成贸易障碍,7,北美贸易协定成员例外,违反了最惠国待遇,2003年7月11日,专家组裁定美国违反WTO规则(上述1.3.4.5点.),对其它论据未予审理,2003年8月11日,美国上诉,2003年11月10日,上诉委员会裁决,基本维持原裁决,2003年12月4日,美国政府宣布撤消该措施。他国应对措施连锁反应3月29日EU临时措施(至2002年9月28日)5月24日中国临时措施(期限:2002年11月19日)6月3日匈牙利临时措施(期限:2002年12月2日)7月16日,智利临时措施(期限:1年)紧急保障措施案例31;2001年4月,日本政府对自中国进口的葱,金针菜以及榻榻米产品启动临时紧急保障措施。2;2001年6月,中国政府宣布对日本进口的汽车,移动电话及车载电话,空调加征100%(报复性)关税。43;日方认为;该措施仅针对日方,故涉嫌违反第1,2条以及未经WTO争端解决机制。4;同年12月21日,经双方政府协商,27日双方解除措施。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WTO理事会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tlementBody(DSB)专家组(panel)上诉委员会(AppellateBody)WTO/DSU第3条总则1.各成员确认遵守迄今为止根据GATT1947第22条和第23条实施的管理争端的原则,及在此进一步详述和修改的规则和程序。11.本谅解只适用于《WTO协定》生效之日或之后根据适用协定的磋商规定提出的新的磋商请求。对于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GATT1947或适用协定的任何其他先前协定提出的磋商请求,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有效的有关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应继续适用。GATT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协商1.当一缔约方就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方应给予善意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2.经一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果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方或另几个缔约方进行协商。GATT第二十三条利益的损害或无效化1.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a)另一缔约方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b)或另一缔约方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无抵触);或(c)另一方国内存在着任何其他情况。致使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受损或无效化,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利益受损方为得到满意解决,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有关缔约方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善意的考虑。2,如在合理期间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或者属于第l款(c)项所述困难类型,可提交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情对此问题作出裁决。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与各成员、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如理事会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成员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成员暂停实施本约定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可以决定。如对一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事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成员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WTO/DSU提诉类型一:违反提诉(violationcomplaint)明显违反WTO相关条款(推定损害发生)二:非违反提诉(non-violationcomplaint)5采取某种措施的结果,导致一方利益受损或被无效化,提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三:状态提诉(situationcomplaint)某种状态的存在导致一方的利益无效化,或无法实现WTO的目的。法律结果违反提诉:必须使“违反措施”与WTO规定相一致DSB可对对象国提出“改善方案”非违反提诉:对当事双方进行双方满意的调整的劝告即可,一方不承担“撤回相关措施的义务”消除侵害即可.法律适用WTO协定,惯例法,法律的基本原则WTO协定含物品贸易项下13个协定,司法经济(ThePanelhasdecidedtoexercisejudicialeconomy)惯例法(条约法条约)三十一,二条,基本原则(如诚信原则,禁反言(estoppel),严格限制对原则性例外的解释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流程协商;WTO成员间就有关协定运用的任何问题均可向相关成员提起协商要求,GATT的传统也鼓励成员尽可能利用协商程序解决纠纷,WTO也同样。程序;书面提出协商要求,明确要求协商的理由,协商的对象措施,法律依据,在交付对方同时,送交WTO/DSB及全体成员,其他成员可经被要求方认同“有实质性利害关系方”后,作为第三方参加协商。被要求协商成员应该在10天内给与答复,并且为圆满解决双方问题,原则上应在30天之内启动双边协商程序。在被要求协商的一方收到协商要求后,60天内双方未能取得满意的结果时,提出协商的一方可书面向WTO/DSB请求设立专家组(若被要求方拒绝协商,可直接申请设立专家组)。并明确记载协商是否曾进行的事实,认为有问题的措施,以及申请所依据的WTO协定上的依据条款(termsofreference)。该申请由DSB以“消极全体一致”(negativeconsensus)方式表决。专家组的设立专家组由三名专家构成,其中一名为议长统筹审理。专家来自各成员向WTO推荐的各法律领域专家名单中选出,通常当事方的专家不得参加,对专家组成员的构成,当事方可行使一次反对的权利,但最终可由秘书长指定,对此不得反对。一般专家组的组成不会超过60天。WTO提诉状的结构在专家组成立3到6周后,提诉方可向专家组提交意见书(诉状),在提诉方提交诉状后约2到三周周后,被诉方向DSB提交意见书(辩状),意见书一般包括:1,序论2,相关事实与背景3,程序方面的问题4,法律主张65,结论当事方成员的诉状原则上不公开,但不限制成员自愿公开。专家组的审理(一)一般专家组的审理有两次,第一次在被诉方提交意见书后一到两周时召开.一般审议程序会持续1到3天.通常先由议长介绍审理程
本文标题:19条及灰色措施,紧急保障措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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