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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1)有法人资格;(2)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3)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技术准备;(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二、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依法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管理.1.资质管理行政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2.资质等级与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标准如下:(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5人;3)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2.(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3)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m'.3.各等级规划编制单位依法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业务范围(1)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2)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1)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2)详细规划的编制;3)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3)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1)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2)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3)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4)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4.资质管理程序(1)申请程序.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申请条件如下: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织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2)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3)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4)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2)审批程序.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变更程序.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由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4)换发,补发程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5)备案程序.1)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6)监管程序.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7)处罚程序.凡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并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予以处罚.5.《资质证书)形式《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印制.
本文标题: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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