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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2013年12月)一、产权登记依据的主要法规文件(一)《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三)《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12〕59号);(四)《广州市国资委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登记初始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穗国资产权〔2013〕12号)。二、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范围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按规定申办产权登记。(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二)以上各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三)以上各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以上三类出资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条件要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四)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三、申办产权登记的主体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分别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四、产权登记的申办程序(一)产权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和人工报送纸质文件、资料的双轨制并行方式。纸质申报:即由标的企业提交合规性资料的纸质文件、资料一式两套,逐级上报至国家出资企业或受托监管部门、委托监管企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受托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委托监管企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事项审批意见表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表式见附件1),一套纸质文件、资料报市国资委审批,另一套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留存归档;网上申报:同时由标的企业登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国家出资企业→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企业→受托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录入信息包括: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过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有关材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二)国家出资企业或受托监管部门、委托监管企业对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要求标的企业修改和补充;审核无误后,由国家出资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同时将相关的纸质文件、资料和网上信息一并上报。(三)市国资委自受理国家出资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报送的产权登记纸质文件、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市国资委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市国资委审核并予以登记。(四)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由市国资委核发产权登记表。产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报送产权登记纸质资料到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专人受理;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经办人初审:同时进行纸质及网上审核↓五、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一)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情形为: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审核人复审:同时进行纸质及网上审核处长审核:同时进行纸质及网上审核1、新办、补办产权登记企业出资额<1000万;2、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出资人变更;3、关闭、解散企业注销登记;4资本额增减变动<1000万;5、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处领导审核同意,网上进行审核确认,纸质资料退回原经办人。审核人根据领导纸质批示在证、表上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经办人根据处领导纸质批示,在网上打印表、证1、新设、补办产权登记企业出资额≥1000万;2、破产企业注销登记;3、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1000万。经办人根据委领导纸质批示,在网上打印表、证委领导审批通知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领取产权登记证、表审批同意,在网上进行确认操作,纸质资料退回经办人。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二)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情形为: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3.企业名称改变的;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5.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三)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情形为: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六、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广州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合规性资料收件回执》)。七、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国资委和国家出资企业或委托监管企业需分别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和档案库。企业产权登记档案资料一式两套,分别存放市国资委和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八、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将建立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开展全市产权登记专项检查,通过企业自查和国资委重点抽查方式,对照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录核对实际控制企业是否全部登记,对照长期投资明细表核对参股企业是否已全面登记,对照合规性资料目录核对相关资料真实存在,对照有关资料核对产权登记表中相关新填报是否准确,对照企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财务数据等核对企业发生有关产权登记情形时是否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及时”。
本文标题:1广州市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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