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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课件内容仅代表个人研究观点,供学术交流之用,不代表任何单位或机构的立场。一第一部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介绍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根本法律——宪法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根本法律——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1)D:\个人\城镇化建设中的中国土地法律政策\购得土地所有权?.pdf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土地立法的概况(1)D:\个人\城镇化建设中的中国土地法律政策\深圳原村集体合法工业用地可入市流通(回应)--时政--人民网.htm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基本法律——民法通则1986年《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部分对土地加以规定。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基本法律——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下来。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修正土地管理法的修改2011年8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快土地管理法修订和配套法规建设,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2011年3月2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国务院将尽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2011年7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14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订,切实规范和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护农民权益”。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条款,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农业和农村工作汇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提10倍在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对此,姜明安教授表示,目前还不知道修改细节,但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姜明安称,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所以老百姓肯定有意见。姜明安举例说,政府以一亩地6万元的价格征收后,转手就可以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价值600万元,巨大的价差导致了矛盾频发。而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法制日报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请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亮点一: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表示,这些规定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现在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从补偿原则看,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从补偿标准看,30倍的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为此,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亮点二: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宋大涵介绍,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亮点三: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宋大涵表示,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亮点四: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3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一是抓紧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继续审议预算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和旅游法、资产评估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专项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配套法规建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土部制定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地先后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划、市场建设、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50部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以《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重要文件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97年11号文件)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简称28号文件)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简称31号文件)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权利制度(二)土地权力制度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权利制度土地权力制度土地物权体系权利救济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市场制度征收征用制度土地利用制度执法监察制度一级市场管理二级市场管理土地税收制度土地价格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规划计划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动态平衡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担保物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申明:本课件内容仅代表个人研究观点,供学术交流之用,不代表任何单位或机构的立场。一欢迎批评指正!联系电话:01066558827联系地址: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88号邮政编码:100034E-mail:77251374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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