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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大作业(一)考核形式:理论分析考核要求:选取《国家赔偿法》教材中第一、二或三章中的一个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理论及实践的探讨。考核目的:培养学生理论分析的能力,作为法学专科的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从而能够更好的分析实际问题。格式要求:打印、手写均可。打印用A4纸宋体小4号字。800―1000字《国家赔偿法》是“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否定性行政行为和否定性司法行为积极承担责任的特殊性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官有必要认真学习,以掌握国家承担责任的基本情形与程序规定,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后来,随着学习地深入,自己又意识到,“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是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工作原则,国家赔偿莫不与其存在相通性。因此,认为学习《国家赔偿法》不应局限在惩戒上,而重点应放在预防上。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上讲的,“要秉承‘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的司法理念。”然而,“防为上”,如何防呢?笔者以为,应从“知”着手。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毛泽东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观,古文的“知”、“智”相通,无不体现了“知”的重要性。本文所讲的“知”,主要指:一、了解修正《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规定法院作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司法赔偿;二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刑事司法赔偿主要对错拘、错捕、错判和事实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非刑事司法赔偿主要是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刑事司法赔偿在赔偿义务机关上增加了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国家承担赔偿的情形上增加了两种情形,修正了一种情形。增加的是:(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应该注意一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也可能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它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②最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判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修正的是:“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里将虐待,放纵他人虐待列为国家赔偿的情形,说明了国家对尊重人权的重视。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确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确立了以违法为主、结果和过错为补充的多元化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其二明确了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了解《国家赔偿法》修正的基本内容,并从修正的基本内容中感悟修正《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原《国家赔偿法》是十五年前制定的,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诸如:违法规责原则相对单一,违法确认程序使赔偿请求人实现权利的门槛过高,赔偿范围偏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程序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不足,缺乏证据规则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合理,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法实施后陆续颁布了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以加强对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指导,但仍难以弥补立法的不足,造成使用的诸多困难,以至于严重不能适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需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增加了协商程序、听证质证程序、签收初审和告知义务程序,修正了举证责任,完善了国家赔偿的机构建制,扩大了国家赔偿范围,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等等。具体是:1、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确认程序事实上存在如此缺陷:浪费审查资源,给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设置障碍。原因是确认程序缺乏规制,容易造成确认权滥用,阻延赔偿时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删去原《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和第20条第1款“依法确认”字样,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取消了确认程序,确认功能仍然存在,这就是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程序,因为“违法才赔”是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2、增加了协商程序。“协商程序”是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先行处理程序中增加的规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均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程序”的法理基础是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但协商不是没有限制的随意协商,只能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本法规定协商,不能就赔不赔进行协商。也就是,既不能为了逃避责任协商不赔,也不能为了平息矛盾对不该赔的协商给予赔。因为赔偿义务机关协商是代表国家行为,不能慷国家之慨。另外,协商结果还要用“决定书”确认。3、增加了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两条作为第15条、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两条规定不仅增加了举证责任的规定,而且实行了举证责任转移。那就是,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被请求人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听证,主要是赔偿义务机关审查自赔案件的程序规定。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质证,主要是对赔偿委员会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规定。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举证责任和听证质证的规定,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4、增加了签收初审和告知义务,明确了决定的送达期限。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1条作为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另外,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还增加2条作为第13条第2、3款和第23条第2、3款,它们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国家赔偿程序,有利于国家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5、完善了赔偿案件复议条件。原《国家赔偿法》规定,复议是原则,不复议是例外,即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才不要求复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不复议作为原则,只有满足条件时才能申请复议。依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申请复议的条件是:①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规定;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③赔偿请求人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另外,该条还明确了复议的起始时间,“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之日”,该规定方便了受害人申请赔偿,更加合理。6、设定了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1条作为第28条,规定,“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该规定防止了久拖不决案的发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7、增加了审查复查监督程序。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1条作为第3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无监督便无权利”,监督程序的增加,有利于确保受害人权益的实现。8、增加了赔偿标准。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原《国家赔偿法》第27条进行修正,作为第34条。修正的第34条从下面四项增加了赔偿标准:①对造成身体伤害,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③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最高限额提升到“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④将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提升为“当地最低生活保证标准”。9、增加了赔偿范围。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原《国家赔偿法》第30条作了修正,作为第35条。修正的第35条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是,无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只要侵犯了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都要承担精神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在侵犯财产权方面还增加了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等10、明确了赔偿委员会的设置。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原《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1款作了修正,作为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该规定主要是取消了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上限,而且“确赔合一”的立法思想也赋予了赔偿委员会实质的审查权。其实,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还增加了“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规范了诉讼时效等,这里不再赘述。总之,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开始着手该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研讨会及国际研讨会,在全国10余个省市进行了大量调研。现在颁布实施的,也曾历经4次审议才通过。另外,11月25日最高法院为此还专门召开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进行贯彻执行的宣传引导。因此,每位法官一定要把学习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作为自己的必须课,以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达到掌好权、用好权,避免国家因己承担赔偿责任的终极目的。《国家赔偿法》大作业(二)考核形式:学习体会考核要求:结合自己在学习中掌握和理解的实际情况,谈自己学习《国家赔偿法》体会,要求真实。考核目的:既要检验学员掌握国家赔偿法基本知识的情况,又要考察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以致用的能力,检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格式要求:打印、手写均可。打印用A4纸
本文标题:2012国家赔偿法大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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