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20(闽医大〔2008〕47号)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闽医大〔2008〕47号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授予学位的对象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优秀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第三条授予学位的标准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科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3、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总则”、“分则一”、“分则二”组成。“总则”与“分则一”适用于口腔临床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总则”与“分则二”适用于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分则一口腔医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第五条口腔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1、报考条件:德、智、体全面合格的本、专科毕业生(大专毕业须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2、考试A、初试:参加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招生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B、复试:采用口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着重考核临床技能,必要时可进行笔试。3、录取:按当年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录取标准进行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的在职口腔医学临床医师。第六条口腔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1、培养目标A、政治上要求: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方法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法守纪,热爱临床医疗工作,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积极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B、业务上要求:必须掌握二级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比较熟练地掌握英语,能独立承担本专业口腔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从事口腔医学教学和临床科研的能力,在口腔医学临床医疗技术上达到高年住院医师水平。2、培养年限脱产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3、培养方式第一阶段(二年):学位课程学习,口腔医学临床能力培训(1)学位课程学习A、课程设置:按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总的学习门数不少于七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英语(含公共英语、专业英语)专业基础课(2-3门)专业课(1-2门)口腔医学科研方法B、课程学习要求:所有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如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不得申请学位;如有二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该条新规定请参照《福建医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条例》)C、课程教学管理: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专业基础课、医学科研方法等课程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授课;专业课、专业英语以自学为主,辅以导师指导、专题讲座。所有课程均由研究生处组织统一考试。(2)临床能力培训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攻读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能力培训办法》,安排学生在二级学科范围内轮转,进行系统的口腔医学临床技能训练,培养学生临床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以及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详见福建医科大学攻读口腔医学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第二阶段(一年):临床科研训练,撰写学位论文(1)研究生通过第一阶段考核后,合格者跟随其导师从事本专业临床医疗工作,同时进行临床科研训练,学会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撰写学位论文。(2)学位论文要求:A、学位论文为病例分析报告(含文献综述);B、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C、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3)导师和教研室根据研究生具体情况,结合临床科研训练,安排研究生累计有一个月时间临床带教本、专科实习生,并对其教学效果、组织和表达能力等给出书面评语。第七条考核答辩和学位授予1、考核答辩(1)研究生通过第一阶段各临床科室考核,合格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临床能力毕业综合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进行临床能力毕业综合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2)学院按学科、专业聘请3至5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口腔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对研究生的临床能力、学位论文分别进行考核和答辩。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口腔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2、学位授予(1)研究生所修学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其口腔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时,考核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决议;最后由研究生所在医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其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2)研究生口腔临床能力毕业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考核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是否同意下一年度重新考核或答辩的决议;经再次考核或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均未通过者,委员会应作出不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决议。考核答辩委员会将考核答辩结果报学位分委员会备案。分则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第八条资格审查1、大学本科毕业,已获得学士学位;2、通过口腔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核,成绩优秀;3、所申请专业的研究生导师推荐;4、所在单位推荐(包括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推荐意见)。第九条学位课程学习及考试1、学位课程学习(1)课程设置:按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总的学习门数不少于七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英语(含公共英语、专业英语)专业基础课(2-3门)专业课(1-2门)口腔医学科研方法(2)课程学习要求:所有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为合格。如有一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取消本次申请资格。(3)课程教学管理:申请人参加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班学习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英语(含公共英语、专业英语)、专业课以自学为主,辅以导师指导、专题讲座。所有课程均由研究生处组织统一考试。2、参加全国考试申请人从参加课程学习开始,在六年内,必须通过以下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方能提出申请学位;如未能通过以下科目考试者,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英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2)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口腔医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第十条口腔医学临床科研训练,撰写学位论文1、申请人在通过政治理论课、专业基础课考试后,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时间,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口腔临床医疗工作,同时进行临床科研训练,学会文献检索、资料收集、数据分析等科学研究方法,撰写学位论文。2、学位论文要求:A、学位论文为病例分析报告(含文献综述);B、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C、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3、导师和教研室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结合临床科研训练,安排其累计有一个月时间临床带教本、专科实习生,并对其教学效果、组织和表达能力等给出书面评语。第十一条考核答辩和学位授予1、考核答辩(1)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国家组织的《英语》和《口腔医学学科综合》考试,最迟于第五学年(从参加课程学习至提出学位申请)结束前三个月(每年3月份前)须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通过“盲审”,经所在医院批准同意,方可组织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2)学院按学科、专业聘请3至5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口腔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临床能力、学位论文分别进行考核和答辩。口腔医学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口腔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口腔医学临床科研能力。2、学位授予(1)申请人所修学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在其口腔临床能力综合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时,考核答辩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决议;最后由申请人导师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其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2)申请人口腔临床能力综合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考核答辩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决议。考核答辩委员会将考核答辩结果报学位分委员会备案。其它第十二条待遇与经费1、待遇(1)攻读口腔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临床工作期间的奖学金金额根据其临床工作量情况可酌情与同级规范化培训医师相等,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齐差额。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期间的休假(寒、暑假)制度,应与同年住院医师相同,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学位期间的待遇一般仍与同级医师等同。2、经费(1)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业务经费和导师科研经费共同支出。(2)在职口腔临床医师课程学习与学位申请的费用应由申请人及其所在医院共同支付。第十三条组织与管理1、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工作。2、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分级管理。3、相关学院应有一名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教育与在职临床医师的继续教育,各学科还应有一名科主任负责组织口腔医学硕士研究生的业务培养与考核以及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的培训工作。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福建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文标题:20(闽医大〔2008〕47号)福建医科大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298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