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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学考试管理类中国行政史复习资料七第七章辽金元辽(契丹)金(女真)元(蒙古)辽南北面官制下的机构设置和职权:1、北面官制:北面官制是辽代统治者为统治契丹和其他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种特殊制度:1)北南宰相府是辽代总揽政务、辅佐皇帝处理军国大事的中枢机构,分别由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萧氏族人世选,北、南宰相府各设左右宰相为长,下设总知军国事、知军国事等官,是辽代重要的中枢决策机构;2)大林牙院:相当于翰林院。职掌是为皇帝撰修契丹语文告,负责监修国史。3)大于越府,相当于大傅,原为处理军政要务的,后无实权。4)北南大王院:分掌所属契丹部民的各项事务;5)夷离毕院:辽司法行政机构,执掌刑狱和司法;6)敌烈麻都司:掌礼仪;7)北南宣徽院掌朝会、宴飨、祭祀等事;2、南面官:是为管理汉人而设立的一套制度:1)汉人枢密院;2)尚书省;3)中书省;4)门下省;5)翰林院。勃极烈制的内容:金代的一个官职,所设官职为勃极烈,在都勃极烈下置国相,是都勃极烈的辅臣,处于宰辅地位,在国相之下没诸勃极烈,开始时都勃极烈由各部公推,后随着完颜部的强大而成为一个家族的世袭职位,金太宗时对勃极烈进行了改革,将勃极烈定员为四人即谙班勃极烈、国论忽鲁勃极烈、国论阿买勃极烈、国论昃勃极烈。勃极烈制带有明显的氏族制度残余,不利于缓和矛盾,稳定政治、恢复经济,后逐渐由三省制代替。金熙宗以后尚书省、枢密院的设置及其职责:金熙宗时的中央行政体制名义上是三省制,但最为重要的是尚书省。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和左右丞,可见,三省中仅尚书省是最高中央机构,门下、中书二省只能试为陪衬。枢密院则是主管军事的中枢机构,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副长官为枢密副使,下设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协助处理院务。元代中书省、枢密院、宣政院的机构设置和职权:元代中书省总理政务,是最高行政机关,职权广泛,国家财政、人事、司法、文教、营造等大权,设中书令一人,由皇太子兼领,实际是一个虚衔,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等职。枢密院主管军机大事和武官人事,是最高军事中枢;宣政院:是掌管佛教事务的,同时负责吐蕃政务,实际上所有宗教和民族事务都归其管辖,不隶属于中书省和枢密院,直接对皇帝负责。辽五京道的机构设置及其分权管理方式:辽代全境分为上京、中京、东京、南京、西京,道所设机构与宋代一级机构相仿,采用分权管理方式。分别设掌管军权的都总管府、执掌司法和监察之权的处理使司和掌管财政权的转运使。金代路的机构设置及其分权制度:金代在汉人居住区,实行路、府(州)、县三级行政区。路采取分权而治的制度。都总管府掌管民政和军政,其长官为都总管,转运使司掌财政,长官为转运使,提刑使司(后改为按察司)主管司法监督,长官为按察使。金代府、州的种类:金代路下设府,府可分为二种:一为总管府,其长官府尹由都总管兼职;一为散府,长官府尹。州与府为平级机构,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和刺史州三种。其长官为节度使、防御使和刺史,他们主管军事,但也兼管民政,保持着女真军政合一的旧俗。猛安谋克:始于女真族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以后逐渐演变为平时射猎、作战时的生产、军事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猛安、谋克相当于州、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单位,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区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形成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和地方行政机构三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元代的诸使司的名称:宣尉司、招讨司、安抚司、宣抚诸司,并许世袭其职。辽代投下军州的特殊管理方式:是契丹贵族对所掠夺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这些州县实质是契丹奴役外族人的据点投下军州依投下领主的身份高低和人口的多寡而有州、军、县、城、堡等不同的名称,投下军州是贵族领地,朝廷对投下军州的管理不是对一般州县严格,但对领主权力仍有限制,投下军州的军事大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行政事务由投下主委官处理,但这种行政权并不完整,投下刺史虽必须从领主部曲中选授,但仍需朝廷认可。金代军政合一管理方式:猛安谋克。金代行台尚书省和元代行省制度的关系:金代末年的行台省的性质已和元初的行省基本上相同,可以说已开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辽代的法定监察机构和中丞司:法定监察机构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御史中丞为副,下设侍御史等职。中丞司:北面官中北、南枢密院下的中丞司,负责纠察百官。金代地方监察的两种形式:1、专职监察的御史台;2、谏院也有监察的职能。元代决策会议的形式:元代会议形式繁多,按主持的身份不同可分为皇帝亲自主持的会议和中书省会议,皇帝主持的会议分为朝堂会议和内廷会议两种。元代政令下达的程序:政令由中书省下达,由宰相的主要幕僚机构参议府负责安排落实,通过左、右司将政令下达给六部,六部将执行政务情况的信息通过左、右司和参议府反馈到中书省长官。辽代行政决策中的游牧生活遗风:在辽代的政治生活中保留有许多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的遗风。皇帝四处游猎,其行在称捺钵,共有春夏秋冬四捺钵,其中以冬夏二捺钵最为主要。夏、冬两季,皇帝即在捺钵中召集大臣议事,以决定军国大事。会议完毕,即拔牙帐起行,前往春、秋两季行猎地,契丹官员和少数汉官随行,大部分汉官则返中京居守,按所决策处理汉人事务,契丹事务则由契丹官员和皇帝处理。金代御史台和谏院的监察职能:御史台拥有纠察朝仪、弹劾不法官员和对各级官员执行政务进行监督的权力。御史台还拥有司法权,凡遇到官员执行政务过程中的重大违法事件皆由御史台会同大理寺处理。御史台还设有殿中侍御史二人,专门负责监察朝仪,此外,御史台还有十二个品级低微但威权甚重的监察御史,仅是七品小官,却可弹劾宰相。谏院也有监察的职能,谏议大夫对整个决策过程有监察权,。宰相奏事,惟有谏议大夫不需回避。皇帝作出决策,谏议大夫可提出批评意见。元代监察机构组织的完备性:元代监察机构组织相当完备。有中央御史台、地方行御史台和各道肃政廉访司三级。22道肃政廉访司分隶中央御史台和西、南两行御史台,两行台又受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御史台监临中书省和附近行省,行御史台监临其他行省,各道肃政廉访司监临路、府、州、县,形成一个以御史台为中心,行御史台为重点的,各道肃政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监察网络,纵横交错,覆盖全国,使封建监察体系趋于完备。元代监察制度的建树和弊端:在地方行政监察上,元代分全国为几大监察区,京都附近由御史台直接监察,其他大监察区由行御史台负责监察,行御史台受制于中央御史台。元代在大监察区下再分22个监察区,即22肃政廉访司,其监察区域称道,它们分别隶属中央御史台和西南两行台。元代监察制度较前代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监察法规的制定。但元代监察体系也有着其弊端,首先是,主要监察职务被蒙古贵族垄断,严重影响了监察机构作用的发挥。其次是,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不受监察法规的制约,监察机构无权对一些特权机构进行监察。辽代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1、世选:契丹及其他游牧出身的官吏的主要门径。是指具有世选特权的家族中按某些标准挑选一个合格的人来继承某一官职和爵位。2、科举:是汉族和渤海官僚入仕的门径。金代选拔官吏的双重标准:1、金代对科举即一般标准十分重视,以致元初有“辽以释废,金以儒亡”的说法。2、金代更重视以特定标准,如荫补、世选、军功能途径录用女真人,以保证机构中女真人和汉人的数目的平衡。金代官员升迁的重要因素:1、功绩;2、年资。元代选拔官员的方式:1、以出身作为做官的资格,勋臣、名门、儒吏出身均可作为条件。2、从吏而官,称“吏员出职”;3、读书做官:有二途径:1)贡授:即国子学生员成绩优异者经考试后授予官职,但人数少。2)科举。3)承荫制度。金代官员考核的完备和制度化:金代考核官员由吏部负责,分两种形式:1、对任职届满的官员的政绩予以考评;2、对所有在任官员进行考核;考评有一套完备的制度:官吏赴任时均要带一纸证书,称“解由”,“解由”上详叙该官员的上一任期内的政绩及任期和资历,吏部根据“解由”来评价官员和才能,并将解由主要内容摘抄下来,称“铨头”,再将该官员历任的“铨头”汇集起来,成为该官员的人事档案,称“行止薄”,作为吏部对该官员进行人事调整的依据。金代对所有在任官员的考核也有一套完备的规定:以县令为例,即以“四善、十七最之制”实际是对县官政绩、才能、个人素质测评的21项标准,后来更以区域人民的态度作为考核的依据。元代行政官员的考核和升迁的制度化:元代官员考核分两种形式:1、是对全体官员的考核;2、是对某一任期满的官员的政绩予以考评。对全体官员的考核由吏部会同监察机构共同主持,考核五项标准:户口是否增加、荒地是否开垦、诉讼是否处理公平、治安是否良好、赋税是否公平。对任职届满的官员也有一套完备的制度:官员任期为30个月,期满接受政绩考评,其中有监察官员提供的政绩材料和所在官府给该官员的鉴定。为保证官员升迁,升迁也有一套常规:依据其品级分段管理,七品以下由吏部负责,正七品以上由中书省管理,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选授。六品到九品的任命由中书省下达,一品到五品由皇帝诏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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