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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科,加油!12012-2013学年法理学(上)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解释(5'*2)价值:指作为主体的人对客体需要的关系中,客体以自身功能和属性给主体带来的效应。法的价值: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人的需要的产生效应的属性,其外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指法律本身的价值;二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三是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作出评价。群体法律价值and个人法律价值群体法律价值: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个人法律价值: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正价值:法律所产生实际效应与主体的价值追求相一致的情况;无价值: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负价值:法律所发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反的情况。目的性法律价值:用以说明的法律价值工具性法律价值:体现某一法律价值的追求法的价值的冲突:法的价值之间的差别、对立和矛盾。法的价值的冲突的整合:主体因特定主体的需要,对冲突的价值进行某种形式的评价、定位、适当调适,以满足特定主体需要的行为。功利主义原则:人们在心里和行为上普遍具有避苦求乐、趋利避害的趋向,在遇到价值冲突时利害与苦乐都是人们必须考虑的,人们可以依据这种原则进行价值的评价、定位与取舍。等级体系原则:人们可以建立具有等级特征的、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价值体系。社会原则:在社会实践中把握这种冲突并对之进行适应主体需要的整合。动态原则:对价值序列给予顺应时代一般主体需求的变动,一伙的大多数主体的认可,才能使整合的价值序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优位原则:法的基本价值处于优位的地位。平衡原则: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效益原则与补偿原则的结合。合宪的整合:民主的整合、法定的整合,这种整合方式因其具有民主性与合法性经常会取得人们的认可,被认可价值位阶也极具权威性,是指导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合乎理性地运行的核心价值。非合宪性的整合:非按民主、法定的方式的整合,是一种在强权与专制的压迫下的价值统一,这种整合也可能极具权威性,但可能耗费的社会成本极其巨大,社会风险也极其巨大。法定整合: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有法定权力的主体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阶级实施的价值整合。民间整合: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以自发或自觉的形式通过某种形式的价值提升与认同而造成的价值整合。合法整合:法定权力的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法律价值冲突的整合非法整合:个体或群体通过非法的手段强行实施价值整合立法整合:往往要驾驭宏观的价值冲突,将主体对某一时期的价值序列以固定化。人权:人的个体及其集合体自由的主张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资格。人权的内涵:资格、自由、利益、正当或正义、主张或要求。(P150)最后一科,加油!2人权的外延:一、广义的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某种无需证明的权利和利益。二、中义中的人权是指人不仅应当而且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加以行使的权益,往往指法定的人权。三、狭义的人权是指人能够正当的享有而且实际占有和消费的那部分权益。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具有母体性、稳定性和排他性的能够派生出其他人权的人权形式,也成为母体性人权、原始人权。非基本人权:与基本人权相对应、有基本人权派生出的具体人权形式。消极人权:仅凭主体自身的存在和活动即可享有和实现、而无需相对方即义务人积极作为便可实现的人权。积极人权:不仅需要权力的相对方消极不侵犯,更需要相对方积极作为,履行特定义务付出相应的代价方能实现的人权。社会连带权:全体社会成员分工与合作才能实现的人权,是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相互渗透而形成的自重新型人权。应然人权:人应当享有的一切人权,是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来揭示人权存在的价值与范围,寻求人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定人权:人权法定化的具体表现,即为现行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认可的人权形式。实有人权:亦称为实在人权,是指主体在现实中实际上可以享有和消费的人权。个人人权:孤立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把人分解为单独的个体来看待的一种权利。集体人权:人的集合体所享有的权利,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民族等。一般主体的人权:全体人类普遍享有的共同的权利,它是一切人,无论是自然属性还是一社会集体的形式存在,都无差别平等的享有的权利。特殊主体的人权: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所导致智力、体力、信仰、精神状况等诸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征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比例平等:相同情况形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分配正义:共同体对财富、荣誉和其他资源的公平分配(立法正义)矫正正义:将错的矫正为对的,恢复已被破坏的利益平衡。(司法正义)秩序:任何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社会秩序:人们交互作用的正常的结构、过或变化模式,是人们互动的状态的结果。非社会秩序:事物的位置、所在、结构状态或变化模式等级结构秩序观: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由于并非所有人都具备发展其美德的能力,正如人有不同的体质,所以人天生就应分为不同的等级。自由、平等秩序观:通过人民间的自由协议,每个人都将自然权利让渡给集体组成国家。在此过程中,人们的“自由平等”“自由自然”转化为社会自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契约的平等及法律上的平等。“社会本位”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力量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阶级统治的秩序。法律秩序:1、法律或者法律制度;2、法律实现的结果;3、法律的相对稳定协调的过程。亚里士多德最后一科,加油!3消极自由: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积极自由: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所谓“从事……的自由”一、简单(10'*2)权利的分类P260(一)西方:(1)决定权利和相对权利;(2)公权力和私权利;(3)主权利和从权利;(4)原有权利和补救权利(二)我国:(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权力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或层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基本权利: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必须具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固有权利;普通权利: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所具有的一般性权利。(2)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权利和义务的效力范围。一般权利又称为对世权利和绝对全力。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特殊权利:又称对人权和相对权利,特点是权利的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3)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和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二性权利: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而对其救济而派生的权利。(4)行动权利和接受权利——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方式。行动权: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力:权利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权利本位论:权利是法学最基本地概念。“法学应是权利之学”。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义务则是权利的派生物,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在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达的现代社会,法以权利为本位。”义务重心论:法律的重心在于按照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设定义务,并规定于此相关的不履行义务的后果,而非权利。因为义务指明了人们必须为或不得为的事项,为人们遵守法律、执行法律提供了对权力的保障。法律义务的出发点在于约束,它为建立良好的秩序提供了前提条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理论上的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作为法这一现象中两个既相互分离又相互依存的两个要素,体现了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权利的存在是以维护权利主体利益为目的,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权利是主动的,而义务是被动的。另一方面,权利与义务又相互依存,因为权利与义务,相比较而存在,在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同时,权利与义务相互渗透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2、功能上的相互制约和补充。权利与义务在功能上是相互制约与相互促进的,就两者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言,权利的实现受到义务的制约,权利的范围是义务的界限,同理,……。就两者相互促进的关系来说,权力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则实施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即权利促成义务产生,而义务则使权利存在。权利的界限(一)产生的原因:1、在经济方面: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是经济因素,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产生和发展,同样也决定着权利的界限。2、在政治方面:权利的界限也受到政治的影响,当政治稳定,人们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力能得到较充分的享有,反之,则受到限制。3、宗教文化因素:在某些国家,由于历史原因,宗教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重最后一科,加油!4要地位,权利也会受到影响。(二)内容:1、权利具有时间界限。权利因其社会价值而具有时间上的不同特点2、权利具有空间界限。权利随着空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3、权利的对人界限。权利与权力的关系1、权力来源于权利。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这是民主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石。物质财富由公民所创造。2、权力服务权力。既然……那么权力为权利的设定、发展提供服务便是内在的合乎逻辑的延伸。国家权力只有以公民权利为轴心,为公民权利的宪法提供保障,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3、权利制约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也独立于权利。权力从一产生开始,便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它支配社会财富,并给掌权者带来不菲的财富,形成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状态,因此钥匙的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就必须运用权利制约权力。权力的特征(1)权力关系的非对称性(2)权力运行的有效性(3)权力渊源的人民性(4)权力存在的组织性(5)权力强度的有效性(6)权力是客观存在的现象(7)权力的工具性(8)权力本身无所谓善恶(9)适度的公共权力必不可少法律责任的分类1、违宪责任:因违反宪法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2、刑事责任:因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3、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法律和法规而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4、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因法定的其他事由而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1、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或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设置的,而一般法律义务的主体是一切公民或组织;2、法律责任具有惩罚性,而一般法律义务则不具有惩罚性;3、法律责任是派生的义务,而一般的法律义务是原始的义务,只有当原始义务不履行时才会导致派生义务的产生;4、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有一定条件的,并且具有时限性,如超过追诉时效,新法不认为违法,在这些情形下,责任即可免除,而法律义务不具此类特点。富勒法治八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人类的行为必须有规则可遵循,法律并是为特定的人制定的,而是为一般人提供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在规则的范围内是自由的。同时,在同样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在规则的范围内受到同等的对待;2、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后必须予以公布,正阳人们才能了解,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3、只用于将来的而非溯及既往的法律。否则将违背无明文不为罪这样文明国家最后一科,加油!5公认的原则;4、法律的明确性。制定一个模糊不清的法律是危害法治,法律必须使用常识性的判断标准;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如果同一法律中出现矛盾,一般采用解释的方法,将矛盾的条款进行调整。如果是不同时期制定法律发生的矛盾,解决的办法是使用公认的一条原则,即后法优于前法。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的稳定性。宪法没有规定法律变更的次数,但法律变更频繁具有很大的危害性;8、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通过正当程序予以解决。法治的基本精神(P280)良法之治、法律之上、权利本位法治的基本条件(P281)1、法治的政治条件:民主政治2、法治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3、法治的文化条件:理性文化法治与人治的比较1、两者的经济基础不同。法治的土壤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人治根基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经济,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权经济。2、两者的价值目标不同。法治的目标是树立法的最高权威,任何人、组织以及政策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本文标题:2012-2013学年法理学(上)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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