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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思考题:1、经济法、社会自治组织的概念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及特点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2、一般认为,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我国是在1979年后3、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是在分配法的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其目的在于为各类经济法主体物质利益的分配提供法律保障。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1、需要国家干预说,(西政李昌麒)认2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刘文华先生认为,中国经济法是解决国家干预过多)2、国家调节经济说,(武大漆多俊)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协调经济关系说,(北大杨紫烜)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外还有宏观调控说、社会公共性说等。经济运行是指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二字体现了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应该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二、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日学者金泽良雄、史济春);随着国家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了垄断阶段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历史上比较典型的经济法规范的诞生是美国的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1905年美国一新闻记者厄普顿·辛克莱根据美国食品加工企业真实情况,出版了一本小说《丛林》,其中用15页的篇幅对美国肉食加工过程进行了描写,如“在肉食车间里,把毒鼠药和毒死的老鼠一起扫进投料口,加工香肠。”“有些肉就乱放在地板上,和垃圾、锯末混在一起,任由工人在上面践踏,吐痰,留下成亿的肺结核细菌。”当时的美国4总统罗斯福看过此书后,专门约见了作者,随后责成当时美国的劳动部长和一社会工作者对肉食加工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让总统非常震惊,他决定将调查报告公开,老百姓不干了,就这样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美国参众两院一致同意,在1906年通过了两部法案:《肉食检查法案》和《食物及药物洁净法案》,并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经过100多年的努力,美国已成为世界上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1、西方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经济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能动性,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5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6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2)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市场机制是社会资源优化利用的最优机制,再加上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管理技术的改进,另外也是为了应付由于社会整体生产缺乏计划所带来的危机对产业的冲击,在自由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大型企业开始出现。这些企业组织结构严密,给社会带来规模效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首先是对私人权利造7成了损害。表现之一是大组织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占有,对生产的独占,在向他人提供产品的时候,导致契约双方的谈判实力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损害了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大型企业同样对国家提出了挑战,他们在政治上操纵选举和国家政策,财团、财阀、富有的家族逐步控制了国家,自然包括立法、司法,首先是对内控制,然后是对外影响政治生活。(3)国家的能动反应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映,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如美国的大型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业,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1870年伊利诺伊州在宪法中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8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明确表示:“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一来可以实现现代企业的生产和效率,二来可以填补空白,三来可避免私人挑战国家和大企业侵犯私人权利。(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法律无能为力。而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则是以政府的有形之手来引导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当然这方面政府的管理受制于市场的规律,9而不是政府的意志。(4)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而今企业和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的颁布,使这些社会关系纷纷被披上法律的外衣。2、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到了19世纪末以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对理论界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受到了质疑。如大企业独家或以契约、投资等办法同其他企业联合起来,对市场进行垄断,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使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失灵。他们这些行为的实施并非采取特权、暴力等方式,而是按照当时法律为合法的方式,垄断同盟和其他限制性契约的订立正是利用了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垄断价格的制10定也符合价格自由的规定,这使民法感到困惑。其次,随着生产社会化、科技发展和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需要进行长期投资和风险投资,社会公共、公益事业需要扩大投资。而这些领域的投资盈利率低、风险大,民间投资者往往不愿涉足;国家又无权干涉,因为投资自由是无可非议的法律原则。经营者惟利是图,垄断组织对超额垄断利润的追逐,也是当时法律无可指责的。垄断组织内部的组织性和计划性同整个社会的无组织、无计划状态的矛盾,引发的生产过剩、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经济危机,民商法对此尤其无能为力。对此思想理论界出现大致两种思潮:改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前者主张对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加以限制,强调社会利益和团体主义,认为个人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个人不能离开社会,社会利益是全体个人最高11利益之所在。就经济领域而然,主张国家应代表社会利益对私人经济进行必要干预;在立法上提倡社会本位。马克思主义则认为,生产社会化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一矛盾无法解决,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应重新组建自己的经济基础,因而需要全面组织管理社会经济。这两种思想理论后来对社会实践发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主义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后来建立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指导思想;而改良主义理论则影响到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和进化。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民商法,这就是民商法的社会化。其基本精神是对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本位的绝对化作出修正;但这些改革并不能解决因生产社会化和整个社会发展而引发的个体同社会之间的全部矛盾。12因为民商法由其本身固有特性决定,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个人权利和意志自由成为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虽然在现今社会它还需要考虑和维护社会利益,但它排在第一位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从这一角度来兼顾社会利益。这是民商法作为私法,与其他公法和经济法的不同之处。而新的应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而虽然在19世纪末民商法进行了社会化改革,但仍嫌不足,需要经济法问世。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任何国家任由其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是远远不能适应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的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13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由此产生的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之为“宏观调控关系”。主要有计划的、财税的、金融的三种调整方法。2、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原称市场管理关系。适应改变监督不力、加强监督工作的客观需求。市场规制关系(北大张守文);市场秩序调控关系(西政李昌麒);市场管理关系(清华王保树)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理念、作用、调整方法14经济法与商法: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相当大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1、首先行政法、经济法两学科关注的主体不同现代行政法的产生是和行政国家联系在—起的。当行政发展到特定的阶段,即国家行政职能大为增加,行政权力大为扩张时,社会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制约和监督,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以保护人民的15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这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才形成。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行政法并非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给以同样的关注。行政法充分关注的行政主体,其基本内容是行政组织及其设置、行政权的行使、制约、监督和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所能获得的救济。行政法并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另外我国的行政法学者几乎都把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合理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原则是主体的最高行为规范。这两个原则均是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再者,从《行政法学》教材或著作的内容来看,国内外的行政法学教材或者著作的内容大体相当,都只是阐述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内容,丝毫不涉及相对人实体的权利义务,当然也根本不涉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市场主体经济上16的权利义务内容
本文标题:2012中国经济型酒店行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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