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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00316西方政治制度第八章
第八章西方国家的地方司法制度第一节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原则第二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第三节司法程序与审判制度第四节司法审查制度第五节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判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围绕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立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的性质、职权、组织体系、基本原则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范的总和。司法权的核心是法院的审判权,即法院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种诉讼案件的裁决权。司法机关是以独立的公断人的身份,通过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来实施法律。第一节西方国家的司法传统与司法原则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在继承古代罗马时期的法治传统,并在反对专制统治的过程中,适应资本主义发展和保护财产权和人身自由的要求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由于历史渊源、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道路的差异,因此各国法律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适用方式都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由此形成不同法系。法系是指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人们通过比较各国法律的历史渊源、继受关系和法律结构、表现样式和适用模式等,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成了不同的法系。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欧美国家法律的传统和渊源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点罗马法是存在于古代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逐渐发展起来,它集中体现了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了古罗马发达的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罗马共和国时期,首先发展的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的市民法,它是基于习惯和制定法汇编形成的,最重要的成就是BC451年《十二铜表法》。该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规范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本改变了早期罗马习惯含糊不清的状况,使成文法成为罗马法的最基本的样式,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一、欧美国家法律的传统和渊源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点罗马共和国后期和帝国前期,是古罗马的全盛时期。罗马发展了不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也适用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万民法与市民法,加上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体系。395年罗马帝国分裂,476年西罗马灭亡。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来编纂古罗马的历代法律,最后形成《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大法律文献,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2、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影响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形成。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实行属人主义,即对本部落成员适用部落习惯,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发生矛盾的时候,以日耳曼法为准。5—9世纪,日耳曼法逐渐走向成文化,将习惯法等进行系统编纂,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最著名的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因此又称罗马法系,其特点是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而又称民法法系和成文法系。大陆法系以欧洲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规定法律保护私有权,包括了关于契约、婚姻、所有权和债券、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罗马法重新引起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兴趣和重视。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的形成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各国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纷纷仿效罗马制定成文法典,而法国是典范。拿破仑取得政权后,致力于立法活动,编纂了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商业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系列法典,最著名的是《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该法典被认为是在罗马法直接影响下最早产生的一部资产阶级社会的民法典,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模式的确立。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的形成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欧洲大陆成文法典的另一个范例。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法、德、意大利、奥地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以外国家也深受影响,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土耳其、泰国、巴西、阿根廷等。各国的法律在接受过程中,由于历史影响不同和选择同不同,又形成了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和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两个支系,被称为拉丁法系或法国法系和日耳曼法系或德国法系。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其特点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首先产生于英国,也称英国法系。之所以称英美法系,是因为美国独立后继续沿用英国法。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等适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和“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诺曼人在英国建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狭义的普通法即指这类判例法。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英国判例法中还包括一种它所特有的衡平法。它是14世纪开始发展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的法律原则和诉讼程序。由于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有时无法适应需要,英王允许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称公平或良知)原则予以处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决的执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从事一定的行为。其后,更设立独立的衡平法院(又称大法官法院),发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准则。由于当时大法官多由僧侣担任,所以实际多是按照教会法和罗马法的某些原则来审决案件。最初主要用以处理因程序欠缺或迟延等所产生的争讼,之后逐渐发展至实体法方面。19世纪末调整法院体系时,取消衡平法院,审判权统一归于普通法法院,但高等法院仍设有由衡平法院演变而来的大法官庭,在审判实践中也不时援用衡平原则,给予衡平救助。3、两大法系的比较第一,大陆法系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不仅集成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第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法典化,即一般那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门法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决一旦做出,不仅对本案有效,而且能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第三,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创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来自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说它是法官创造的。3、两大法系的比较第四,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法典通常设有总则并重视总则的作用,法典的体系排列严整,讲求概念明确,逻辑严密等。司法活动的推理和形式,采用演绎法即一般到特殊,法官将法律条款与特定事实比照,推论出必然的结果;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采用归纳法,从特殊到一般,强调“遵照先例”。第五,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法律体系,二者之间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而英美法系的国家,没必要设行政法院。三、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1、司法独立原则(1)司法机关地位独立。(2)司法活动独立。(3)法官独立。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公平审判原则(1)公正的法院(2)公平的诉讼程序(3)公正的处罚第二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一、西方国家的审判机关及其体制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甚至包括司法行政机关。1、法院的性质和分类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其特性如下: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普遍性:所有公民都是法院审判权的管辖对象,任何公民依法都拥有资格向法院申请通过依法性:法院是适用法律的机关,其职能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等级性:法院以等级为基础分为不同审级,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形。一、西方国家的审判机关及其体制1、法院的性质和分类法院组织按管辖范围和审理案件的性质,可以区分为:(1)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民法主要是调整社会平等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债权关系、租赁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课以刑罚的基本法律。由于这两类案件在起诉、审结方式和责任承担方式方面有较大差别,所以西方国家分设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以英国为典型)。一、西方国家的审判机关及其体制1、法院的性质和分类(2)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都是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但二者的区别在于管辖权范围的不同,审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按管辖权受理特定案件的是专门法院。普通法院是按行政区划或司法管辖区建立,而专门法院是按特定领域和范围或特定的组织而建立的。一、西方国家的审判机关及其体制2、法院组织体系的分类(1)单一制法院与联邦制法院在单一制国家,如英国、法国和日本,虽然法院的审级与行政区划不一定完全重合,但是都是由按照不同审级设立的各级法院所组成的全国统一的审判体系。而在联邦制国家,基于联邦制的分权原则,往往存在独立的、互不隶属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组织系统,体现联邦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一、西方国家的审判机关及其体制2、法院组织体系的分类(2)大陆法系法院与英美法系法院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成文法典的传统,法律结构比较单一,因此,其法院组织系统比较单一。后者由于判例法的传统,法律结构比较复杂,法院组织系统也比较复杂紊乱。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1)法国的法院组织法国法院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此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普通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基层法院分民事和刑事两个系初审法庭、大审法庭和警察法庭和轻罪法庭及专门法庭。初审法庭主要审理小额民事案件,大审法庭主要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受理不服初审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警察法庭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轻罪法庭则审理轻罪案件。专门法庭是处理特殊社会问题的基层法院,主要有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社会保险事务法院等。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1)法国的法院组织上诉法院统一审理民刑事案件,主要审理不服初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全国共设35所。与上诉法院平行的还有巡回法院和国家安全法院。巡回法院又称重罪法庭,负责审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按行政区划设立,每个省设一所。与其他法院不同,重罪法庭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定期开庭。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一般不能上诉,只能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申请上诉。国家安全法院主要审理违反军纪的犯罪案件和间谍、危害国防等和平时期的颠覆活动的案件。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1)法国的法院组织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最高审判机关,设在巴黎,下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受理不服任何法院或法庭判决的民刑事上诉案件,并有权撤销任何一级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时,只审查原法院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下级法院判决正确,就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或程序不合法,就撤销原判,但不作判决,而是将案件及法律上的正当解释移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行政法院系统。主要由行政法庭、行政上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专门行政法院组成。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2)德国的法院组织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德国的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即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德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等。最高联邦法院的联席会议3、主要西方国家的法院组织(3)英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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