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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永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17日】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司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学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第二章鉴定和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凡我司主持的项目,均由我司或我司报请有关任务下达的单位组织鉴定。以其他单位为主,我司参加的科研项目的鉴定,鉴定后需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六条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第七条软科学成果的评价,对执行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第八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书要求的指标;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十条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2.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3.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第十二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四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邀请的单位和代表要保证技术上的权威性。第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处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4.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第十六条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省科技厅批复。鉴定事务工作由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负责人负责。第十七条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成果负责人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第三章登记和上报第十八条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过区、市及省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申请申报各种奖励。第十九条科技成果由公司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渠道上报。凡以我司为首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审查登记,上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备案。由我司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的,且以其他单位为首的科技成果,只须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第二十条完成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其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明确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和参加人员,按顺序排列。第二十一条在报送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将该项成果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整理,送档案室归档。第四章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二条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归主要完成者所有,公司对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再另行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01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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