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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三)轿车客运、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2、《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上没有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3、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市区20公里,省辖市市区6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城区3公里计算。4、班车客运的旅客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的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加出发地、到达地的市(城)区里程计算确定。第八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车辆类别的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一)座席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二)卧铺客车按舒适程度和等级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三)轿车划分为:普通级、中级、高一级、高二级四档。第九条旅客运费(票价)的构成及计算。(一)客运票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二)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客运车型运价与旅客计费里程乘积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三)旅客站务费是指客运站为旅客提供侯车、休息、如厕、卫生、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及提供计算机售票服务向旅客收取的费用。(四)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按营运车辆平均实载率测算计入票价。每人次车辆通行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席数×实载率)。实载率按60%计算。(五)燃油附加是指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六)其他法定收费是指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动输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收取的其他费用。(七)除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旅客运价外,按本办法计算核定的票价均为上限标准。(八)跨省份班车客运价格。可按起、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客运车型运价和旅客计费里程分段计算,也可与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客运线路起、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九)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燃油附加制定及其票价核定的管理权限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执行。各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农村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对实行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不足以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农村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各地可以制定农村道路客运的运价油价联动方案。运价油价联动可以采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客运车型运价随成品油价格挂钩变动的方式。第十条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由运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认定。第十一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上限票价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第十二条运费(票价)单位每张客运票价1元。票价在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在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第十三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0-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实际执行票价格的50%计算。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第十四条行包运费(一)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超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量。(二)购买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还可免费携带自用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三)旅客携带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部分按行包运价计算运费。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第三章货物运价第十五条货物运价根据货物运输任务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外其他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六条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计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文制定。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七条价格管理权限(一)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1、道路运输价格政策;2、除农村道路外的道路旅客客运基本运价、旅客站务费、通行费核算方法、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包含在票价中的其他法定费用;3、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出指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旅客客运价格;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货物运输价格。(二)市(州)、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道路旅客运输的计费里程。(三)、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1、制定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发出指令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的道路旅客客运价格。2、核定除农村道路客运外的其他道路班车客运的上限票价;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线路上限票价分工范围,由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四)县(市)人民政府负责:1、制定当地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运价油联动方案。2、核定当地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第十八条定价程序(一)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运价油联动方案后,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二)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不超过上限票价原则,确定其执行票价,并填写《湖北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备案表》(附表一),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备案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责成经营者按规定要求重新备案。(三)在执行燃油附加政策时,当调整后的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进入另一燃油价格区间,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0号柴油价格调整后的3日内,及时核定本地座席等级客车的上限票价;自第3日起,运输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核定的上限票价,调整执行票价。原执行的票价高于燃油附加变动后核定的上限票价的,经营者应于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下调后的第3日起,按不超过新核定的上限票价,调低执行票价。第十九条价格公示(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道路班车客运,除政府政策性调价外,经营者变动运价应当提前2周公示。(三)政府政策性调价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以价格欺诈手段拉客、宰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办理退票手续。第二十二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等级、上限票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汽车客票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人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客、货运价格基本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10年月日起执行,原《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安[2002]692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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