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05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规定.
第五讲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规定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设立目的公务员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1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2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3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4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二、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1纳入国家行政编制、2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3的工作人员。我国的编制制度: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和军事编制。有关我国编制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其常设办事机构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二、公务员的范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2006)二、实施范围: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二、公务员的范围在相关机关工作但是不属于公务员范围的人员如果一些在上述七类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关于不在所在部门,则不属于前述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也不列入公务员的范围,其中包括:(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也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二、公务员的范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问题我国的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其中又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带来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我国有些事业单位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国家为了保障这些公共职能的运行,设置了一些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岗位,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二、公务员的范围人事部关于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2002)中国地震局:你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函》(中震发人〔2001〕22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管理机构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各项人事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进行,并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注意以下问题:一、严格界定人员范围。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只限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改变单位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三、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除人员工资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外,其他经费管理办法暂不改变。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三、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长、副部长,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产生都有规定,此时应当适用这些法律的规定。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在各政党的章程里都有规定,因此也需要按照这些章程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四、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四、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委员会2014年印发)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四、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委员会2014年印发)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四、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委员会2014年印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五、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原则要求,对涉及公务员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公开,对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各种具体行为应当公开。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录用公务员、公开选拔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公开考试内容、方式和方法,公开考试成绩和录用或选拔结果;公开公务员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竞争上岗、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和退休的标准、依据和程序。五、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平等原则要求,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都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管理的中的平等原则要求,在承认不同的公民在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等客观差异的基础上,保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都享有按照个人能力和成就依法担任公务员的权利和机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因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五、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竞争择优原则:在公务员的管理过程,即录用、公开选拔、职务晋升等各方面都要适用竞争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原则的要求。五、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原则要求,对于公务员管理的各种制度,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使得对公务员的管理摆脱个别领导人个人意志以及公务员队伍中个别高级公务员,其中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影响。五、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要求在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才能使公务员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创造力。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享有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实践中存在公务员奖励、培训以及退休养老制度;公务员申斥控告制度。六、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公务员法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为:一、职权标准:必须公务员在相关公务机构职权范围内行政职权的行为;二、时空标准:必须是公务员在法定职权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三、身份标准:必须是公务员在其公务员身份采取的行为;四、目的标准:必须是公务员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六、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公务员法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一、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干扰和破坏;二、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有关当事人有月份或配合的义务;三、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四、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时,由此造成的损害和赔偿责任,应当由所属公务机构来承担。七、担任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七、担任公务员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法官法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七、担任公务员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指具有在公、检、法、司、安全等政法部门或者在党委、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以及主管过政法工作的经历。八、公务员的义务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
本文标题:05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514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