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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等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方案。一、检查依据(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四)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1号修改单;(五)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1、2、3号修改单;(六)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二、监督检查范围(一)地区范围本次监督检查范围: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抽查的省份和机构数见表1。表1序号省份检查数量1河北202山西203辽宁104黑龙江205浙江106安徽107福建208江西109山东2010河南2011湖南1012广东101序号省份检查数量13广西2014云南2015新疆20合计240(二)类型范围: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开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安检机构。(三)被检查安检机构应处于正在开展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状态。(四)检查不包含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检验资格的授权内容。三、检查项目(一)检查项目及分类为充分反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质量,发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简称《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简称《管理规范》)、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及其1、2、3号修改单(简称GB7258-2004)、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1号修改单(简称GB21861-2008)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前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检查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其中A类为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基础必备条件,B类为做好机动车安检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求。检验项目和分类见表2。表2分类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条款备注A1法人资格《技术条件》/一、二2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资格许可的授权范围不超出计量认证的授权范围。3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技术条件》/五(一)、(二)、(五)、(六)和附件4含资格许可有只能采用路试车型时的路试设备4检验项目符合性GB21861-2008/4.1依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5路试检验项目符合性GB21861-2008/4.1如有,依据同上2分类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条款备注6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管理规范》/六(二)1GB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7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技术条件》/三(三)28擅自迁址、增线《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B9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管理规范》/六(二)1GB21861-2008/附录E;附录F10其他人员要求《技术条件》/三(三)3、4、511技术文件《技术条件》/四12其他设备、仪器齐全有效性《技术条件》/五(一)和附件4路试检验设备13设备管理《技术条件》/五(三)~(十)全部检验设备14试验车道《技术条件》/七(二)115驻车坡道《技术条件》/七(二)216机构设施齐全、符合性《技术条件》/七(一)、(二)3~717检验厂房《技术条件》/八应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18技术资料保存《管理规范》/五(一)4(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各项目下的黑体字为项目要求,其后的内容为检查方法和项目判定方法。1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检查相应的执照、证书。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检查安检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机动车安检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2资质安检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看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3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查看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3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1)关键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①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②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和轮重仪(A1、A2、A3、B2),或平板式制动检验台;③汽车侧滑检验台;④前照灯检测仪;⑤滤纸式烟度计;⑥不透光烟度计;⑦汽油车排气分析仪;⑧路试检测设备(当资格许可范围有只能采用路试检验的车型时)。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设备、仪器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地方,滤纸式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和汽油车排气分析仪不考核,做记录说明。(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采用了数字式二次仪表,是否能够采用计算机联网控制。(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4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4)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检查每条检测线上的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办理停用的检测线,且在停用期间没有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做判定。4检验项目符合性(1)线外检验符合性(GB21861-2008/4.1)线外检验项目包括:检验工位检验项目车辆唯一性认定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车辆外观检查①车身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动机舱;④驾驶室(区);⑤发动机运转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⑨其它。底盘动态检验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制动系;④仪表和指示器。抽查50份检验记录和报告,判断线外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08/第6、7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2)线内检验符合性(GB21861-2008/4.1)线内检验项目包括:检验工位检验项目备注车速车速表指示误差仅对最高设计车速超过40km/h的车辆要求。5排放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CO、HC的体积分数,过量空气系数λ。2、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排气光吸收系数(对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汽车)或滤纸式烟度值(对2001年9月30日及该日期以前生产的汽车)。3、低速货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滤纸式烟度值。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试仅对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进行。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测量时,检验项目另行确定。制动(含轮重)①轮重;②左、右轮最大制动力;③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④车轮阻滞力;⑤驻制动力。车轮阻滞力(④)仅对汽车要求。侧滑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侧滑量测试值不做评判依据。前照灯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②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车辆底盘①转向系;②传动系;③行驶系;④制动系;⑤电器线路;⑥底盘其它部件。具体检查项目见GB21861-2008附录B的表B.3。在检查上述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时,判断线内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08/第9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必要时可针对50份报告中没有包含的车型,增加查找其他报告判定检验项目的符合性。5路试检验符合性(GB21861-2008/4.1)路试检验项目包括:检验项目备注行车制动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和制动稳定性。通常只对无法上线检验或线内检验结果有质疑的机动车进行。驻车制动驻车制动性能。车速表车速表指示误差喇叭喇叭声级对喇叭声级有疑问时检查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对有路试检验(含复检)项目的,检查路试检验项目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GB21861-2008/第10章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内容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必要时可增加查找其6他有路试项目的报告,判定检验内容和方法的符合性。6检验结论的真实、准确性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GB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发现存在未按GB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7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安检机构应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且具有以下资质:⑴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⑵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当人员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8迁址、增线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检查现有检测场所地址和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测场所地址是否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材料,发现擅自增加检测线的为不符合。9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对照GB21861-2008标准的附录E、附录F,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纪录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若不满足要求,判定该项不符合。复印一套典型不符合的记录、报告。10其他人员要求安检机构至少还应具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且具有以下资质:71)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2)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当不满足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11技术文件安检机构应具有下列规章、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2)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第1、2、3号修改单;(3)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其第1号修改单。(4)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5)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6)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7)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8)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9)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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