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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名师司考方法考前准备——你需要做些什么?“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取胜的法宝之一。考前准备包括生理、心理和器具三方面。具体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一、该休息,你别撑着司考首先是对考生身体的检验。因此,考前10天可作为生理调整期。考生在这一期间应适当减轻学习强度,晚上11点前应当休息,饮食应清淡、新鲜。有兴趣的话可去看个电影或娱乐一把,尽可能释放身体压力,调整好生理状态,打“疲劳战”对自己是大为不利的。二、该放松,你别绷着过于紧张或松弛对临场发挥都是不利的。为保持在考场上有一个适度紧张的心理状态,考前也应有一个心理调整期。调整好心理状态的关键是,对临战和临场有正确的认识。临战前10天,随着复习量的减少、强度的降低心理也应当开始放松。因为,考前的松弛,为的是临场的适度紧张,如果让几个的紧张心情一直绷上考场,临场就没有发挥的余地。有人主张“临阵磨刀不快也光”,要知道“快刀”好使,“亮刀”不过唬人耳,通过司考也不在这几天。所以,在百米冲刺之前,信心坚定地、十分自信地放松一下,是十分有益的。三、该带的,你别忘了临场器具本是个小问题,但正是这样一些很小的问题,让一些考生吃了大亏。所上场“武器”不要出问题。根据司考规则,考生可带以下用具或物品进入考场: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于在答题卡上写姓名、科目和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最好备双份以防其中一支不好使,但在同一卷面不得钢笔与圆珠笔混用。此外,考试笔具等一般选已用习惯的为好。铅笔和橡皮。用来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和答案卡。注意铅笔的型号,如非B2则可能导致机器误判。铅笔最好两头均削好。橡皮以塑料橡皮为好,其他橡皮容易擦破卡面,别忘了再配上一把圈笔刀或小刀。涂卡尺和抹布。具体用法详见以下分解。身份证和准考证。常见有考生忘带这两证,监考人员不让进场,想想当时他们的心情该是如何,还能正常发挥吗?此外,最好能准备一瓶矿泉水,实在渴得不行时润润喉咙,考试中途尽量少喝或不喝,以免“方便”耽误时间。第二章考场发挥——如何把握考场750分钟?考场750分钟是考生心理和生理经受考验的过程。考生应当要有一个充满自信、感受快乐的心情应对这四场750分钟的挑战。考生可设定一个总的考试流程,按部就班地完成好以下六个步骤中的各项工作:放松准备——填写卷头——浏览考题——分配时间——答题涂卡——检查交卷。一、如何合理分配考试时间?司考的四场考试中,卷一、卷二、卷三各为100道选择题,故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分48秒,卷四为10—12道案例题,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5—18分钟。考生在有限的时间段要完成审题、分析、判断、涂卡或书写、检查等考试流程,如果没有题速感或时间观则很难顺利完成考试。因此,考生在浏览完考题之后,可根据题型、题量等作一个大致时间划分,并按此把握好考试进度,以免被个别“膏药题”粘住而误了大事。二、解题的诀窍与方法如何破解单项选择题?(1)单选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司考单项选择题一般表现为一个题干+ABCD四个选项,题干中给定条件并提出问题或只提出问题,四选项是可供选择的答案。根据2004年司考的试题分布,卷一、卷二、卷三的第1—50题为单项选择题(原律师资格考试每卷单选题为40道,2002年和2003年司考每卷选题为30道),一题一分。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单选题的正确概率是1/4,也就是说考生只要任意选定一个就有25%的得分概率。(2)单选题的解题窍门根据单选题的以上特点和解题规则,考生可采用以下四种方法:一是肯定法。即一眼认定某一选项为正确答案的选择方法。此法适用于娴熟的知识点。如2002年卷三单选第16题: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火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问: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本题考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首先,从字面就可排除抗辩权。所谓抗辩总要有被抗的对象(请求权),不是冤家不对头吗。其次,凭常理也可判定不是侵权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住了店不付钱,换了谁也不会轻易放过,况且还交待了“并打报警电话”。因此,本题一眼即可认定答案是D,故适用肯定法。二是否定法。即对不能一眼认定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先将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剩余的选项是为正确答案的方法。如:李四在中国工商银行甲县支行昌山储蓄所有存款3万元。因储蓄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人冒领。李四欲诉诸法院,请问被告应当是谁?昌山储蓄所昌山储蓄所和甲县支行甲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此题考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正眼看去较难断定被告是谁。那么,我们反过来使用排除法:首先,可轻松地排除D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因为,通常国有银行总行都是部或副部级单位,如果一个几万元的民事纠纷都要惊动各大总行,或说让基层法院来审理堂堂部级单位,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一般不会如此不顾中国的现实;其次,排除A项昌山储蓄所。因为大家都知道再大的储蓄所也不过是银行的一个营业点,而营业点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最后,由于B项包含了被排除的储蓄所自然一并排除。这样“两头”都被排除了,本题就剩下“中间”的甲县支行了。此选也正与法条相吻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三是计算法。司考中有一些题需要先行计算或代入“公式”之后,才能得出或验证正确答案。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和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许多题不认真计算不容易看出结果,一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再根据结果衡量或判断选项的正误就比较有把握。如2000年卷三单选第12题:甲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此题考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考生如凭直觉没有十分把握,但只要简单一算得出各项的结果,再行比较就可发现哪一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最大利益。四是比较法。通过比较知识点的特征、构成要素、适用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等,确定正确答案的方法。如2000年卷二单选第22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贪污罪本题考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AC可先排除。将BD之间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只要确定了主体,罪名和答案也就出来了。五是猜定法。即在运用以上方法仍不能得出满意答案的情况下,考生根据法律、法理依自己的直觉进行合理猜测选定正确答案的方法。实务中不少考生反映此法收效良好。其道理在于,司考的不少题只是考再认。根据记忆的原理,再认就是当识记过的材料再显现时,能够认出的心理过程。再认比回忆更简单,因此有些知识点必须能背出,而有些只要能在已给出的选项中认出它来即可。再认有一个一次成型的规律,如反复对自己原本就记忆不甚清晰的知识点进行思考,反而容易弄巧成拙。当然也要注意孤注一掷地胡猜乱押。实践表明,司考选择题的合理猜测也有其规律可循:①由考点猜出答案。即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先找准考点何在,再由该考点推导出正确的答案。如2000年试卷二单选第22题: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题前三项考察的知识点是“对走私行为的具体处罚”,此属于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畴。而D项考察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司考大纲及其命题特点,不大可能考到类似海关法等单行法律的细则规定,也不可能考到刑法分则中某个罪名具体该判几年徒刑等如此深度。因此,可以确定本题的考点就在于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不是考海关法细则的规定,故可放心地排除ABC项。缘此,我们也可举一反三,在一般情况下,凡选项中出现“具体规定”与“原则或规则”并存的,一般考原则或规则的可能性更大,可据此找出考点进而推导出正确答案。②由种类猜出正确答案。即根据四个选项的类别,排除同类的选项,留取单类选项。如上题四个选项就可归为两个类别,ABC项为“具体处罚”,D项则为“处罚原则”,本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据此排除ABC三项。在单选题中相同的选项肯定不是正确的答案。此技法也适用于多项选择和任意选择,至少“归类”可提供解题线索。③由特别猜出答案。即某个选项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显得特殊,可以确认它属不同种类,即猜定其为正确答案。如2002年卷三多选第76题: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式录下的用于证明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该题考证据的效力。ABD三项都是原告“自己”的证据。而C项虽然是未成年人证言,但却与原、被告无关,显得有些特别或异类。据此,我们可猜定正确答案为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三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如此法条不熟,根据以上诀窍也可猜断正确。再如2002年卷二多选第44题: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七名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七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题中AB项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题中未明确后果严重否,故结果要件不能满足;认定C项非法拘禁罪也很牵强;剩下D项则与众不同,故选择不构成犯罪。④由“均衡风险”原则猜定答案。考生常常会面对两个均无法肯定的答案,在实在别无它计,必须“瞎蒙”的前提下,则只能依据“均衡风险”的原理来作出抉择,千万记住:“别将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如2000年卷一的两道单选题:第14题是:某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应以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为被告第19题是: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
本文标题:2011年司法考试复习—名师司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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