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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成本管理(四)2Z102030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2Z102031合同价款约定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工程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预付款数额可以是绝对数也可以是额度。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2Z102032工程计量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一、单价合同的计量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巳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二、总价合同的计量(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的计量参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2Z102033合同价款调整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二、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2)若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四、工程量清单缺项(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五、工程量偏差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六、计日工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2)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七、物价变化物价浮动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八、暂估价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4)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①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②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③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九、不可抗力(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十一、误期赔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竣工之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未延误的单项(位)工程,误期赔偿费应按比例予以扣减。十二、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如有剩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2Z102034工程变更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1)有适用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没有适用也没有类的,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没有适用也没有类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三、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四、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例2Z102034-1,要理解。P882Z102035索赔与现场签证—、索赔费用的计算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1.索赔费用的组成(1)人工费。(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3)材料费。(4)管理费。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企业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企业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5)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表2Z102035序号条款号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11.10.1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VV2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VV3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V4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VVV序号条款号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58.3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
本文标题:09施工管理之成本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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