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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业主大会章程--------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锦园花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委员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第五章维权程序第六章业主委员会经费第七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惠阳区淡水锦园花园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锦园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及本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生效。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下设“淡水锦园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报告,对业主大会负责。第三条惠州市惠阳区锦园花园业主大会,于2016年4月18日在惠阳区淡水镇锦园花园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并选举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全称:锦园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地址:锦园花园小区内。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淡水镇锦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区域内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奋斗。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2/12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本小区业主的共同愿景是:通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人人成为遵约守法、知荣明耻、讲究公德的合格居民;把本小区建设成服务完善、邻里和睦,相互关爱、安全、文明、宜居的家园;让我们的社区成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的高尚社区。)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七条锦园花园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淡水镇锦园花园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八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淡水锦园花园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第九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自行复印以下文件: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3/12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是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锦园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并应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①、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时;③、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④、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⑤、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⑥、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不涉及其它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半个月)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其它多种形式。第十六条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第十七条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如业主房屋超过100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4/12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5)、需要聘请会计事务所或律师时;(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修改本章程;(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6)、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委员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设9名委员、8名候补委5/12员。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业主十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业主委员候选人的情况。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第二十九条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9名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一条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第三十三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七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节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力、义务)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6/12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可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都暂定为义务服务性质,不领取报酬和津贴。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
本文标题:1-锦园花园业主大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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