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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保函与无单放货一、装船保函(一)装船保函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一般要求:1.货物装船完毕,才能签发装船提单(集装箱运输除外);2.货物的实际情况与提单积载必须相符,如不符或承运人无法得知货物具体情况,应在提单上添加批注。•装船保函的作用:如果出现以上两个要求不符的情况,托运人承运人可能会承担责任,此时托运人可出具装船保函,向承运人保证,如果遇到第三方索赔,托运人针对该索赔向承运人作出赔偿。所以,保函又称为“保赔书”•1.《海牙规则》——装船保函无效•《海牙规则》第三条第8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二)装船保函的法律效力•2.《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承运人都不能用装船保函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3.《汉堡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对于任何第三方都无效;同时如保函涉及有意欺诈第三方,则保函对于托运人也无效。•一般认为,保函在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效,但对于第三方无效,承运人不得以保函来对抗任何第三方。同时第三方可以以保函作为证据,对抗保函的当事人。(二)各国国内法对于保函的态度•保函对于任何善意第三方都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一般是有效的。即遇到第三方索赔,承运人无法进行抗辩,必须进行赔付,但是可以依据保函,转而向托运人索赔。•但如果开出保函后,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进一步的货损,则法院一般对承运人采取较严厉的态度。(三)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的时间范围均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而保函保证的提单与货物不符部分是出现在装船前,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可以免责或享受单位责任限制的时间范围内。所以承运人不能受到免责或单位责任限制的保护•《汉堡规则》17条4款:有意欺诈情况下,承运人在第三方对其提出的索赔中,将丧失单位责任限制。•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不愿意收货人得知保函的存在,如果收货人得知保函存在,就会以此为据,证明保函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从而进行索赔。而此时构成欺诈,则承运人不能享受单位责任限制和免责等保护。(四)承运人不得依保函享受责任限制•如果是租船人凭装船保函签发提单,此时出租人和租船人对保函和此清洁提单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负责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事后,出租人可以向租船人追偿以挽回损失。(五)租船人和出租人共同对第三方负责•额外或特殊的损失:如货方因承运人凭托运人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时,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律师费等。(六)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应获赔偿•《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未对承运人凭保函向托运人开出清洁提单时货方的额外或特殊损失进行规定。因此,就此问题《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不能适用。•从合同的角度,由于装船保函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欺诈,而货方作为无辜的第三方,作为受害者,可以要求获得这些额外或特殊损失的赔偿。•思考题:•为什么说保函会损害货运保险人的利益?(七)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利益二、无单放货(一)承运人正确交货的方法•基本原则——“货随单走”,必须坚持收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才能提货。•承运人只要做到凭正本提单放货,则完全可以对抗任何可能提出的在放货对象问题上的指控;•无单放货: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没有正本提单的人。•1.正本提单的份数•有时承运人可能签发不止一套正本提单。•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只要收回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有时承运人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要求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签发两套提单,在交货时要求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A.中间商促成的贸易•B.三角贸易•C.结汇便利•D.卸货港改变•2.提单遗失或被盗的处理办法:•A.请求法院命令承运人放货•B.收货人与船方达成协议,开出保函放货•3.过期提单情况,等待提单的船期损失,应该由收货人承担。但应该给收货人一个交单的“合理时间”,超过时间则要负担船期损失责任。易腐坏或鲜活物品,如收货人无法及时提交单据,此时可以:•A.承运人申请法院下令拍卖•B.收货人申请开立保函提货•4.如船到达港口,为避免延误船期,有时承运人会将货物先卸到港口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仓库中,或港口当局的仓库中。•但此时承运人依然要对货物进行充分控制,直到交货。如此时港口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那么此时,承运人可能会负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三)目前无单放货主要形式及原因•1.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例如——凭副本提单加保函交货情况)•2.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例如——伪造正本提单)(六)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责任基础和损失计算1.责任基础•无单放货情况下,承运人可能承担侵权下侵占、违约(错误交货)、托管责任三种责任基础。•依1992年英国《海上运输法》,无单放货主要责任基础是侵权(侵占)和违约。•2.损失计算•基本原则-“恢复原状”,•即以卸货港市场价格,扣除应付给承运人的各种费用,作为赔偿金额;•若卸货港无此货物的市价,可根据货物原价、利润等进行推算。(七)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1.时效过期•2.提单含有免责条款•3.单位责任限制•4.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5.禁止反悔•6.提单不是船东授权签发的•(九)无单放货与保险•船东的责任险通常在船东保赔协会投保。对于因无单放货而承担的责任损失,保赔协会明确规定不属于其承保责任范围,应由船东自己承担。•当前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放货形式:•(1)提单•(2)电放•(3)海运单三、电放•(一)概念•电放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理,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换取小提单(提货单)即可提货。•二、电放的一般流程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收货人申请提交电放保函电放通知书全套正本提单传真电放通知单电放通知单换取小提单凭小提单提货电放通知(三)电放的风险•电放的性质——无单放货•对于出口商的风险:使出口商丧失货物的控制权,可能导致款、货两空的情况。•对于进口商的风险:•1.如果托运人在进行电放通知后改变收货人,会导致收货人不能收到货物•2.发生货损时,由于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向承运人索赔,同时也可能会受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电放交货的特定条件:•(1)贸易合同约定收货人提货前必须付清全款;•(2)买卖双方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出口商基于对进口商的信赖而允许进口商先提货后付款,无需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一)海运单定义:•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和装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特定收货人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特征:•(1)不是物权凭证,因而不可转让;•(2)托运人可以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特定的收货人,而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以变更收货人;•(3)使用海运单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只认“人”而不认“单”。四、海运单(SeaWaybill)(二)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海运单是与海运提单不同的一种单据。•1.性质不同(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物权凭证);•2.流通性不同;•3.记载收货人的方式不同(特定的收货人;“凭指示”);•4.交货方式不同(认“人”;认“单”);•5.海运单与记名提单不同(物权凭证)•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手续比较简单。同时海运单是一种较安全的运输单据,它不能转让,避免了遗失和伪造单据产生的后果。•海运单一般使用在进出口双方较熟悉的情况下,如进出口双方往来已久,关系亲密,也可用于跨国公司的总公司和子公司业务往来,或者是无资金风险的私人物品或样品的运输;在短途海运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过期提单的情况,也可用海运单代替提单使用。五、海运单总结•1.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一般要求?•2.装船保函;船舶总吨位责任限制•3.保函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效力•4.论述:为什么说保函损害了货运保险人的利益?•5.承运人正确交货的基本原则•6.哪些情况下签发两套提单,在交货时要求收回全套正本提单?•7.赔偿责任的内容?•8.责任基础类型?1992年英国《海上运输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基础?•9.海运提单的特征?•10.论述: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本章要求掌握主要内容A.中间商促成的贸易卖方买方中间商承运人第一份提单第一份提单交换提单第二份提单提货12345C.结汇便利买方卖方中间商承运人第一份提单第二份提单结汇,获得第二份提单提货结汇,获得第一份提单第一份提单145235
本文标题:1011-保函与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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