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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刘珊珊内容摘要: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主体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要求,国内外在理论和立法上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界定。“零口供”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述的直接证据,其证明标准如何把握在实践中有一定的难度。“零口供”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应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解释为基础,并结合证据特点来展开。在实践中遵循可采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及全案充分性审查的证据审查思路。关键词:“零口供”案件证明标准审查思路刑事案件的审查处理是一个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据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这就需要解决证明标准的问题,对证明标准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拒绝作有罪供述甚至保持沉默的情形,即通常所称的“零口供”。一、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刑事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明标准作为衡量司法证明结果的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层次性,表现为不同2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证明主体,为满足不同的诉讼任务适用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证明标准成为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国内外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界定和认识。世界各国对审判中有罪裁判的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称谓和表述,两大法系国家的界定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英美法系国家较为通行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如何解释,英美等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法理上没有形成统一具体的说法。按照英国权威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典》的解释,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地证实、完全地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毋庸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他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证据裁判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关于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上历来是众说纷纭,争议颇多。通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早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得到正式确立。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60条、172条、195条的规定中,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审理案件的证明标准均表述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论上的众说纷纭,无疑加剧了司法实践在适用证明标准上的混乱。但从法律的规范用语、法理解释及长期的司法实践看,3我国司法界一直注重证明结果与事实真相一致的客观性,要求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始终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标,以印证证明模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达到证明标准通常采取的做法。所谓的印证证明模式,是指要求认定案件事实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其证明内容互相支持,(具有同一指向),排除了自身矛盾和彼此间的矛盾,由此成为一个稳定可靠的证明结构。2010年6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了五种情形的解释,强调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以及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的判断标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看,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被我国立法所采纳,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最低要求,这表明立法上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引入了证明主体的主观性,从主观方面设定了一种方法,以事实认定为一个主观思维过程作为前提,立足于主观领域,为正确理解和认识证明标准提供了一种新的维度。二、“零口供”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4“零口供”案件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拒不供述的案件,“零口供”案件由于具有不同的证据特点,其证明标准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一种通过证据材料进行的回溯性推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一系列客观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八类。每个案件都由多种证据组合而成,每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及客观性程度不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一样。在这些证据种类中,口供是极具证明力的。所谓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辩解和陈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根据口供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口供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常被称为“证据之王”。但在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中,口供是一种依附性很强的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很大,且易有反复性,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在“零口供”案件中,虽然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这一形式的证据,但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拒不供述,口供的证据指向性和案件其他有罪证据相反,证据上所形成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有罪与无罪两种直5接矛盾的对立。造成“零口供”案件定罪的困难在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的全盘否定,使口供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直接依据,证明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更多依赖于口供以外的证据,如间接证据、客观证据及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论证要更严谨。对“零口供”案件达到“事实清楚”的把握。“事实清楚”是从正面上要求犯罪构成要件所需要的基本事实都有合法客观的证据予以证实。对“零口供”案件犯罪事实的证明,所运用的证据是口供以外的包括主观证据、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还包含客观证据、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通过证据间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的方法,所证明的内容指向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包括:(1)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其基本的过程如何;(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3)加重量刑的情节,特别是足以判处死刑的从重情节。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内容要具符合常识经验和逻辑判断上的完整性。对“零口供”案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把握。证据确实充分体现了证明过程和证明结果的要求,也是对个别和整体证据的要求。根据“零口供”案件特点,对个别证据和数个证据展开客观性、合法性审查,一般使用印证证明方法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既要求对证据间相互印证关系的分析判断,也要求注意从逻辑和经验规则来发现、验证和排除疑点。6参考文献:1.幺宁:《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实践运用》[J],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2.刘品新:《刑事证据疑难问题探索》[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版。3.王佳:《“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J],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4.袁南利:《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认定》[J],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5.何家弘、杨迎泽:《检察证据实用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6.刘广三:《刑事证据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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