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2011年甘肃省质量考评方案
1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的考评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2007年起,我中心参照“全国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制定了“甘肃省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实质量均得到了有效提升。为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标在提高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现制定“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见附件),请各地认真执行。附件:2011年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2附件:2011年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落实质量是保证防治效果的核心。“甘肃省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自2007年推行,以及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自2010年推行以来,艾滋病性病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进一步发挥考核指标在提高全省防治工作质量中的引导作用,现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及“2011年全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制定甘肃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方案”。考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考评周期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评每年进行一次。二、考评方法(一)由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和本方案规定的方法对各市(州)的相关指标进行统计。(二)在统计各项考核指标基础上综合考评由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以下7个方面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措施落实质量进行综合考评:1.艾滋病疫情监测领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有效发现情况以及哨点监测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领域: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有效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3.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领域:对抗病毒治疗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3评、奖励。4.艾滋病实验室检测领域: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奖励。5.艾滋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显著进步奖:对本方案设定的考核指标,在2011年显著提高的市(州)进行奖励。6.示范区:对我省的1个中央重点建设示范区和7个中央与省共建示范区的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奖励。7.性病防治工作质量:依据本方案规定的考评规则对14个市(州)的性病防治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另外,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国家和省级工作组对社区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落实质量及优秀门诊进行综合考评、奖励。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参照上述方法对本辖区各县(区)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进行考评。三、考核指标指标1:完成流调率定义:指当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完成流调的百分比。分子: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中完成个案流调的人数。分母:当年报告应流调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人数。考核标准:完成流调率不低于95%(注:2010年全国平均95.1%),传播途径不详比例不高于8%。●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资料分析定时统计中“首次随访情况统计”;●依据个案流调要求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统计,例如:计算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HIV和AIDS的个案流调情况应上推10个工作日;●分子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统计已经完成个案流调且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了首次随4访表,其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个案数;●分母按照报告地和审核日期统计HIV和AIDS的当年报告数。指标2:哨点监测完成率定义:在按国家要求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中,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所占的比例。分子: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得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分母:按国家要求设立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总数考核标准:艾滋病哨点监测完成率不低于95%。备注:按照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完成监测工作的哨点数指:按照下述评分标准计算后,得分达到32分及以上(满分40分)的艾滋病监测哨点。每个哨点的评分包括四项内容,评分标准如下:1.完成监测样本量(20分):完成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客户端上报的问卷数×20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方案要求的样本量上一年HIV抗体阳性检出率达到10%的监测人群哨点,分母可降低至250人。2.监测样本来源(10分):一个哨点的监测样本来自一个县区得10分,来自两个县区得8分,来自3个县区的得2分,来自4个及以上县区不得分。3.按时上报(5分):哨点监测数据于当年8月31日前上报完毕得5分,8月31号之后上报不得分。4.上报数据质量(5分):有5项及以上缺失项和拒答的问卷数×100%完成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通过客户端上报的问卷数得分标准为:5%的哨点得5分,5-10%的哨点得3分,11-15%的哨点得1分,15%的哨点不得分。5当年未运行或未上报数据的哨点,以上四项均按0分计算。每个哨点上述四项得分在32分及以上为完成哨点监测工作。每市(州)哨点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本地当年四项评分在32分及以上的哨点数×100%本地当年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哨点总数指标3:HIV/AIDS接受结核病检查的比例(新增)定义:当年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接受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和检查服务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当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及检查服务的人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报告的,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不低于85%。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审核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结核病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数;●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既往报告的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且有随访表的人数(随访状态为“随访”)。指标4: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新增)6(1)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总人数要求:全省2011年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数为250人。(2)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就诊和住院病人HIV检测比例定义:县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当年HIV抗体检测数占当年要求完成检测数的比例。分子:县(区)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本年内实际完成HIV抗体检测人次数分母:县(区)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要求完成的HIV抗体检测人次数考核标准:(1)按报告地统计,累计报告数在100人及以上的县(区)医疗机构要求本年完成HIV抗体检测2万人次;(2)按现住址统计,累计报告数在5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求本年完成HIV抗体检测5000人次,累计报告数在20人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求本年完成HIV抗体检测2000人次。备注:分子来自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HIV检测情况统计表指标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定义: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人次数占按规定需要落实随访干预措施总人次数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落实随访干预措施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人次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7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统计应落实干预措施的总人次数考核标准:该比例不低于85%。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羁押人员完成随访则分子分母均统计,因羁押原因造成失访的不统计在分子分母中;●分子统计在当年数据库中填写有随访表,且随访表中随访状态为“随访”的人次数:●分母统计按照感染者每年随访一次,艾滋病病人每6个月随访一次,需要分HIV和AIDS分别统计人次数。(2)在治抗病毒治疗病人(含成人和儿童)按照要求完成随访的比例定义:在治病人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随访的病人占正在治疗人数的比例分子:分母中在本年中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4次随访的病人数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间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时仍在治的病人数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指标达到85%以上。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分子统计方法:统计分母中在2011至少有4次有效随访的病人数。8指标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1)尚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CD4检测比例定义:当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际CD4检测人数占当年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人数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进行CD4检测的人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实际随访到的人数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70%。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死亡病例(包括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分子统计当年数据库中有随访表且有至少一次CD4检测结果(多次检测的按照一次统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分母统计疫情数据库中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且有随访表(随访状态为“随访”)。(2)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定义: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病人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人数占正在治疗艾滋病病人数的比例分子:分母中在本年度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要求完成CD4检测的艾滋病病人数分母:上一年12月31日之间加入治疗且在本年年底时仍在治的艾9滋病病人数考核标准:截至当年12月31日,该比例达到70%。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抗病毒治疗数据库;●分子统计方法:统计分母中在2011年至少有2次CD4检测结果的病人数;指标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1)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固定性伴HIV抗体检测率定义: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分子: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进行HIV抗体检测的人数。分母: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配偶或固定性伴的人数。考核标准:该比例达到75%。统计规则:●计算所需数据来源于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疫情数据库;●按照现住址和终审日期进行统计;●外籍和港澳台病例不统计;●当年死亡病例不进行统计;●羁押人员不统计,即样本来源为“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劳教人员检测、其他羁押人员体检”不统计;10●分母统计:在当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首次报告即是艾滋病病人中,其《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中“婚姻状况”选择“已婚有配偶(包括固定性伴)”的人数;●分子统计:分母人数中,在随访数据库中“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选择“阴性”、“阳性”或“检测结果不确定”的人数。(2)既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非HIV抗体阳性配偶/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定义:既往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其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配偶/固定性伴,在本年实际进行HIV抗体检测的比例分子: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HIV抗体为阴性/不确定或未检测的配偶/固
本文标题:2011年甘肃省质量考评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570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