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12号+2013监理规范学习指南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二O一三年十一月学习指南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新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新规范具体章节的学习指南2013新规范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该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2013新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3专业通用原则1与时俱进原则易于操作原则5协调一致原则2各方参与原则4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家是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地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款。2013新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相关服务章节调整了章节的结构和名称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内容强化了可操作性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期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和“费用索赔”3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而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此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容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够一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细化了相关职责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2013新规范具体章节的学习指南总则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相关服务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术语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第一章1.0.1条解析本条较2000规范增加了相关服务的内容。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理单位不仅只为业主提供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而且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业主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其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也越来越广。为此,特在2000年的规范基础上,增加了相关服务的内容。拓展了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从而明确了制定2013新监理规范的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1.0.2条解析2000规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本条规范明确了2013新版监理规范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1.0.3条解析本条对2000规范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1.0.4条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1.0.5条解析本条规范也是新增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中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1.0.6条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①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它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1.0.7条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较2000规范没有变动。只是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0.8条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巳成为发展趋势。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1.0.9条解析本条监理规范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对2000规范中“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进行了修改。2013版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本文标题:12号+2013监理规范学习指南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598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