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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市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考核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第二章考核管理的职责范围第四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站)负责,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从事与专业及等级水平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一)持工程造价专业初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市政道桥、园林绿化专业可从事本专业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控制;市政管道专业可从事本专业工程造价8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控制;其他专业可从事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控制。(二)持工程造价专业中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市政道桥、园林绿化专业可从事本专业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控制;市政管道专业可从事本专业工程造价15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控制;其他专业可从事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控制。(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高级水平等级证书者,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控制。第三章考核管理方式第六条市造价管理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网络注册登记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活动情况记入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执业手册,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资格证书延续考核的依据。第七条考核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执业业绩、继续教育、从业信用纪录、执业质量等。第八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考核期内的工作业绩需通过网络及时申报,获奖奖项、发表的学术论文等须携带执业手册、证书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到市造价管理站进行确认,确认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第九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第四章考核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年度考核管理依据以下事实认定:(一)执业手册、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二)本人已完成上传且经市造价管理站确认的工程造价业绩;(三)市造价管理站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获得各级机构表彰奖励;(五)经查实的举报和投诉;(六)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专业方面的论文等;(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五章考核管理的内容第十一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核期内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同级政府部门或本行业协会表彰奖励,分别加10分、7分、5分;(二)在国家、省、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有关工程造价的专业论文、观点和建议,每次分别加8分、5分、3分;(三)按时参加市造价管理站组织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考试,一次性考试合格的,加5分;在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或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1学时加1分;(四)从事工程造价执业活动,工作业绩经市造价管理站确认,且执业质量良好,无任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每单体工程加1分,最多加10分;(五)向市造价管理站反映或举报工程造价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经查属实,每次加10分;(六)向市造价管理站提供工程造价技术信息资料,参与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的工程造价培训授课、宣传等工作的,每次加10分;(七)被聘为市建材价格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准确、及时、丰富的市场价格信息,经采用的每10条加1分,最多加20分;(八)为工程造价行业做出特殊贡献,按照实际情况予以加分,最多不超过20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存在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值,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执业道德的;(二)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的;(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四)故意不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五)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明确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出具的书面解释拒不执行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挂靠其他单位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三)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率超过20%的;(四)授意或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的;(五)经核实工程造价计价过程中存在执业质量、服务质量、故意拖延时间等问题的;(六)无故不参加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考试、继续教育及考试违纪的;(七)经查实存在代替他人参加工程造价专业有关考试的;(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不按照规定专业、级别执业的;(二)工作单位变动,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变更时间每超过2个月扣10分,最多扣30分。(三)使用未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审合格的工程计价相关软件的;(四)不按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关计价规则、计价方法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五)经核实招标控制价存在问题,确需重新编制的;(六)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率超过10%的;(七)在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中成绩不合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在已完成并提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本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执业资格印章的;(二)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经核实误差率超过3%的;(三)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四)出具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与备案的施工合同约定不相符的;(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的;(六)在全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考试中成绩不合格的;(七)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格式未按照规范要求编制的;(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名与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手写数字签名不符的;(三)对国家、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不加强业务学习,对已有明确书面解释的计价依据,仍到市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的;(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七条考核等级为A级,继续执业,具有参加评选先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暂停执业,同时接受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考核等级为C级,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3个月,接受继续教育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考核等级为D级,除按照C级人员执行外,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半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一)考核为D级且低于30分的;(二)涂改、伪造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第二十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一条违规扣分与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本文标题:12青岛市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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