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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理论 > 第4次课 汽车驾驶技术
第四讲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5.1机动车驾驶证(1)机动车驾驶证应记载持证人的信息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f(2)车辆管理所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的内容有: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5)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5.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请准驾车型车型代号年龄身高两眼裸视力或娇正视力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C1、C218<70150cm≥4.9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A3、B221<50155cm≥5.0中型客车B121<50150cm≥5.0牵引车A224<50155cm≥5.0大型客车A126<50155cm≥5.05.3资格条件(1)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5.3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1)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5.4换证、补证和注销(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坏或纪录填满时。应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发或换发。(3)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4)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5记分和审验(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3)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6、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机动车用作抵押的,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6.1机动车注册登记(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2)申请注册登记,需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6.2机动车变更登记(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2)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3)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和凭证。6.3机动车转移登记(1)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6.4机动车抵押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2)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6.5机动车注销登记(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2)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3)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4)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6.6其他规定(1)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2)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5)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本文标题:第4次课 汽车驾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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