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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白娜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P2,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重点)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P2—3(一般)1、根本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2、具体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三、刑法学的体系P6(一般)1、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刑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刑法学理论体现不脱离刑法体系。区别:刑法体系是刑法典法律规范体现。(编、章、节、条、款、项)。而刑法学体系是理论体系,内容上与刑法有增删,更丰富和说服力。P7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P10—11(重点)1、概念: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2、特点:1)阶级性质:(显著特点)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2)法律性质: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P131、我国刑法的创制:建国初、单行法、条例不完备;50—60年代毛泽东倡导搞但未成;粉碎四人帮得重视。1979、7、1通过,1980、1、1起施行。我国第一部较完备刑法。1)局部修改:1981——1995年间(P14—15),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共13条。2)全面修订:1997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三个部分,计15章452条;3)进一步完善:外汇、逃汇、期货交易、恐怖活动等犯罪得补充。三、刑法的制定根据P19(一般)1、法律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解释不违宪,程序合法。(P19)2、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四、刑法的任务P20—21,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政治制度、财产等。处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一般)五、刑法的体系P21(一般)1、含义:刑法条文的组成结构。2、特点P23—24,统一、科学、独创性。六、刑法的解释P25(重点)1、刑法的解释的概念: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2、刑法解释的类型:1)按解释效力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按解释方法划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限制)。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3、4、5条)(重点)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含义: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重点)二、罪行法定原则P331、含义: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规定不处罚。2、基本要求: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3、功能意义:保障无辜者、犯罪者合法权,区分公权、私权界线等。4、类型:绝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扩大解释、类推、习惯法、溯及力、法外施刑、不定期刑等方面的差异)。5、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罪刑刑罚法定化、类推制度、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条可操作性等,意义、功能、内容、要求、等。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P381、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基本要求: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司法公正,反对特权。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P401、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当其罪。2、基本要求: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定刑幅度;刑事司法中要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实现执法和谐、平衡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P451、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3、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属地原则)法条,第6条第一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空间区域,四领、飞机、船舶)特别规定(外交特权、豁免权、港奥台例外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补充规定,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法条,第7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应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不追究。本条第二款,国家工作员、军人无三年限,无但书。我国刑法保护性管辖权:法条,第8条第一款,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三年上徒刑之罪的可适本法,但按犯罪地法不受处罚的外。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法条,第9条第一款,其罪属中国参加、缔结国际条约规定之罪,又属中国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本法。(有限制,引渡)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二、刑法的时间效力P501、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问题。2、生效时间,(公布日、公布后)。3、失效时间,(宣布、自然)。4、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原则1)含义: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溯、不适无溯)2)原则: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通行)。第四章犯罪概念(P55)1、概念: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基本特征,三方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特征)、刑事的违性、应受刑罚惩罚性。3、意义: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第五章犯罪构成(重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P621、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2、特征:(三个方面)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于规定的。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P65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客观事实特征。犯罪行为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三、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正确裁量刑罚,均具有重要意义。确定犯罪性质。(如盗窃电缆,仓库中、通信中、供电中)第六章犯罪客体(重点)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种类P70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依据。3、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生命、健康权)4、单一客体(简单:一种行为、一种关系)和复杂客体:P72,(两个以上具体社会关系。抢劫犯罪。财产权、人身权)5、各类客体间的关系。生命、健康权人身权人身、民主权利:张三、李四民主权选举、信仰、通信、自由权等一般客体同类直接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P721、犯罪对象的概念: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事物。(人或物)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联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客体)物质表现或参加者。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然,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如盗窃电视机,客体财产权受侵害,但对象、电视机未损,偷越国境罪,游行示威罪,无对象。)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除第五点外是重点)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P76概念: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二、危害行为P781、危害行为的含义: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要件。2、有犯意、思想犯,未实施行为不罪,但语言煽动、教唆等行为可成立犯罪。3、人在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下,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身体受强制的合法行为等(搏斗中损贵重物品)不罪,但行为人受到强制,本人意志可以支配的情况下则应定罪。4、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1)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义务:法律规定特定义务;(扶养义务)职、业务上、履义;(医生、护土、消防,铁路扳道工,保育员、锅炉工)先行行为义务。(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汽车驾驶员撞人后);3)不要把作为与不作为同故意与过失相混淆。如故意杀人过失致死均可作为,不作为构成。如教师带小学生外出游玩,教师有义务保护小学生的安全。三、危害结果P831、含义: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2)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举例:甲诈骗个体户乙大量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广义结果、诈骗钱财、自杀身亡。(间接)狭义、诈骗钱财,构成犯罪要件的结果。(直接)2、危害结果与既遂的关系:有的犯罪应有危害结果定罪,有的则不然,如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诲辱诽谤、传授犯罪方法等罪,实施行为即既遂无需结果定罪。3、我国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着不同的意义。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861、因果关系概念:现象与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2、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相对性;3)时间序列性;4)条件性;5)复杂性;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P90(一般)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如(禁渔期、禁猎期、禁用工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贪污盗窃救灾款物等)。第八章犯罪主体(除第四点外全重点)(刑法第16—19条)一、犯罪主体概念P93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内容)。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四、单位犯罪(一般)1、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7条第二款)主要对杀人、强奸、爆炸、故伤致重
本文标题:2009年普通高考英语试题(湖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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