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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金融学院论文题目:金融危机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的建议专业:_金融学姓名:_张奇志___任艳蓉_____学号:_Y09020204010__S09020204084__指导教师:_____苑改霞__________二○一○年三月二十日Shanx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2金融危机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建议摘要: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发展很快,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我国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有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各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都游离于监管视野之外,监管模式和监管思路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滞后,我们要采取措施杜绝监管盲区、有效地防范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风险。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危机;监管;风险3TheproposalsofimprovingthefinancialsupervisionoffinancialholdingcompanyafterthefinancialcrisisAbstract:FinancialholdingcompanyinChinahasdevelopedveryrapidly.Accordingtoafinancialholdingcompanyintheoperationandmanagementofriskexistingintheprocess,Chinashouldtaketheappropriateregulatorymeasuresinordertofacilita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industry.Withtheoutbreakofthefinancialcrisis,China'sfinancialholdingcompanyintermsofmonitoringviolenceinanumberofproblems,thelackoffinancialholdingcompany'sspecifications,variousformsofalienationfromthesupervisionoffinancialholdingcompanylargelybeyondthefieldofvision,regulatorymodelsandregulatorythinkinghasproducedsignificantlag,weneedtotakemeasurestopreventblindspotmonitoring,effectivelypreventingandcontrollingtherisksoffinancialholdingcompanies.Keywords:Financialholdingcompany;Financialcrisis;Regulation;Risk4引言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产物,因其包含了不同的金融业务部门或非金融业务的多家控股公司,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同样存在着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冲击下更是暴露了其监管方面的一些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1.1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定义,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1.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金融控股公司按经营模式,按照母子公司是否经营金融业务可以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和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体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类是试点改革起步较早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国际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第二类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独资或合资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变。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子公司,通过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拓展业务领域,降低了商业银行风险。第三类是地方5政府办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广东省政府主办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集团公司。第四类是近几年在股市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产业资本控股银行、证券等多类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比如云南红塔集团在保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不断将资本注入金融领域。此外还有宝钢、大庆石油、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集团等均有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①我国主要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情况名称经营性金融子公司现状中信控股中国中信银行、中信证券公司、信诚保险公司、中信信托公司、中信期货公司、中信资产已成立工商银行诚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93%)、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75%)已上市浦发银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3.57%)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7.29%)已上市平安集团平安人寿保险(99%)、平安财产保险(99%)、平安海外保险(100%)、平安信托(95%)、平安证券(95%)已成立农业银行金融控股是发展方向正在酝酿中国人寿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8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9%)、已上市从以上对于我国目前主要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情况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参与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发展的方向。但是,我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依然存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进而导致在涉及跨行业经营业务时,监管出现“真空”现象,这样也使得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行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①蒋难,唐造时,张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及其监管[J].中国金融.2003,(10).62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2.1金融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现有金融法规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金融机构未来对监管的要求。例如《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够充分;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制在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不利于金融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果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透明度等未作出明确要求。此外,很多重要的金融法规以及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没有建立起来,比如外汇管理法、存款保险法等。一方面,我国还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统一的监管法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营业部为吸收资金,采取证券回购、代客理财等手段高息吸收资金,变相开展银行业务,这种行为本应受到查处,但由于实行分业监管,银监会和证监会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分业监管格局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可能促使其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2.2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我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成立时间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目标、重点194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进行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1979年2月中国外管局主要是对外汇进行管理2000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71991年8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管引导和开发证券服务需求,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实力1988年4月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组织财务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财务公司进行同业自律管理,维护财务公司的合法利益,促进财务公司的健康发展通过以上对中国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的不同监管主体针对不同行业进行针对性的监管,但是金融监管主体依然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随着“三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第一次把“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上三大监管机构协调的工作日程,并第一次将三方合作“制度化”。这样虽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但同时这种机制也会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部门自成系统、缺乏配合,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加大监管成本。其次,银监会与地方政府权责界定不明确。银监会作为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理应具有超脱性,但只要地方政府负有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行政干预就不可避免,因为地方政府仍然是参与资金和资源配置的主体。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突出本地的政绩,要求银行信贷服从地方计划,强制银行对亏损企业放贷,随意冲销企业债务等等。因此,明确界定了银监会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职责是当前金融监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2.3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首先,分业监管模式缺乏对混业金融机构以及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按照分业经营法规,分业经营的原则主要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不能相互持股,业务范围不能交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不能持有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份,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持有证券公司的股份。这样的经营原则容易使金融监管主体对于一些混业8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上出现监管漏洞,使不法监管对象有逃避监管的机会。其次,分业监管模式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不对等的竞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分业监管这种体系使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不对等的市场竞争。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并且综合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这样的经营模式不仅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对金融监管机构也会带来监管困难。2.4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相对落后首先是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充足率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由于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机制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监管责任为落实,进而无法准确判断或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状况,更无法对资本金不足的金融控股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其次是监管部门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缺乏有效监控。在金融控股集团中存在许多母公司、子公司甚至是孙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但是目前各监管部门都尚未对内部交易制定一套完整的监管方案,也未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这样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迅速累积和扩大。2.5缺乏规范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的金融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信息的公开程度非常差。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能起到很明显的作用。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而在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还没有建成一套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再加之金融控股公司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监管当局对金9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会出现一定的误差,进而大大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的风险。3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与建议3.1通过立法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法律条文还未涉及“金融控股公司”这个名词,包括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的成立,也没带“金融”二字。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定义上的模糊使监管变得缺乏依据。推动立法不仅是当今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需要,也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法规,但主要是在宏观方面。具体到一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也就是在微观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监管之难也在于此。鉴于此种情况,我国应抓紧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母子公司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及监管责任予以明确,做到依法监管。①3.2加强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首先,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的产生。可考虑成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人组成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定期协调金融监管工作。通过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本文标题:2010-f01027-金融危机后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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