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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第一节报关概述一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二报关的分类1)按报关对象分为:运输工具报关、货物报关、物品报关2)按报关的目的分为:进境报关、出境报关3)按报关的行为性质不同分为:自理报关、代理报关1自理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2代理报关: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1)直接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报关。(2)间接代理是代理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报关的基本内容报关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三个方面(一)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的基本内容根据海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入或驶离我国关镜时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所载旅客人数、进出口货物数量、装卸时间等基本情况。1运输工具申报的基本内容参考教材第3页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就以上情况向海关申报后,有时需还应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检查,经海关审核确认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可以上下旅客、装卸货物。2运输工具舱单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1)进境①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②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2)出境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②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后,舱单传输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③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④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3)变更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二)进出境货物报关的基本内容参考教材第4页至第5页(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基本原则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于通过随身携带或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1)“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2)“红色通道”(申报通道)适用于携运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3)海关在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①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②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标签”),“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3进出境其他物品的报关(2009年新增)(1)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个人携带进出境的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须由携带者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经海关批准登记,方可免税携带进出境,应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进出境物品包括:①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及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②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应当以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为限。公务用品: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2自用物品: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的生活必需用品。③使馆和使馆人员因特殊需要携运中国政府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的,应事先获得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出境:A携运进镜的物品超出海关核准的直接需用数量范围的;B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备案、申报手续的;C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已免税进境的物品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后,再次申请进境同类物品的;D携运中国政府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应当提交有关证件而不能提供的;E违反海关关于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④使馆和使馆人员首次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一海关的性质与任务(一)海关的性质1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①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我国是国境大于关境。欧盟则相反,是国境小于关境。②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二)海关的任务(1监管2征税3缉私4统计)1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2征税: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代征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3查缉走私: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除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利,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统一处理。4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体制。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制定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三、海关的权力(重要考点。另外还要注意海关哪些权力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够行使)(一)海关权力的内容(6项)1行政审批权2税费征收权3行政检查权(重点)4行政强制权(重点)5行政处罚权6其他权力(佩戴武器权、连续※重点掌握第3个权力:“行政监督检查权”和第4个权力:“行政强制权”※3、“行政监督检查权”包括:检查权,查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追缉权、行政裁定权、行政奖励1)检查权※4“行政强制权”包括:(1)扣留权(2)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时间要掌握)(3)强制扣缴权和变价抵缴关税权(海关可采取的措施有哪些,要掌握。)对象区域检查权的行使进出境运输工具“两区”内可直接检查“两区”外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两区”内可直接检查“两区”外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两区”内可直接检查“两区”外①在调查走私案件,经直属海关关长的批准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②不能检查公民住处走私嫌疑人“两区”内可直接检查“两区”外不能行使对象区域授权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合同、发票等“两区”内直接扣留“两区”外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两区”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可以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两区”内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时间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4)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5)其他特殊行政强制(包括:①滞报金、滞纳金征收;②处罚担保;③税收担保;④税收保全)(二)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适当原则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4依法受到保障原则(三)海关权利的监督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一)海关的管理体制1海关的领导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2海关的设关原则: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二)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设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分为三级):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1海关总署(了解)2直属海关(了解)3隶属海关(了解)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察局,设在海关总署。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三节报关单位一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海关法》明确规定了对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成为报关单位的法定要求。二报关单位的类型: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一)1.报关注册登记制度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经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准予其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2报关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另一类是报关企业。3报关注册登记条件有所不同:(1)报关企业:必须具备有规定的设立条件并取得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许可。(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制只需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4两种报关单位不同的报关注册程序:(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备案制”。不需要经过“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程序,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1提交材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做比较,不一样的地方要特别记忆。)(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2提交材料后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参见教材P20页)(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1首先是办理注册登记许可(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具备的条件:①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⑨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2)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提出申请——海关处理——海关审查——行政许可的作出①第一个步骤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公布的受理申请的海关提出申请②第二个步骤:海关对申请的处理③第三个步骤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
本文标题:2010_报关员_第一章_报关与海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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