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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9页2010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1)【试题分布】2009年版考试大纲条目分布。【授课方法】教材内容详解,难点处通过编制习题、补充知识和案例以加深理解。【复习要求】1.通读教材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课前预习2.课上应在教材相关内容处勤做笔记,但复习时间宽裕的考生尽量不要划重点3.课后应保持阅读,熟悉、掌握教材4.对做错的题目应作出记号并整理,考前重点复习.5.临考前至少应抽出2整天通读教材,但不要再花时间看法条原文。教材是最重要的复习依据【试题分配】1.遵循重点与全面兼顾的原则2.试题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型排列;同一题型按教材顺序排列3.题型:单项选择题(答案4项选1)多项选择题(答案5项选2或3或4)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010【知识要点】○掌握建造师的受聘与执业: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是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取得建造师证章方可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掌握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的适用场合。2007内容条-目掌握熟悉了解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7-6548143Z202000合同法7-241824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18963合计29-1077522102009内容条-目掌握熟悉了解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1-8260175Z202000合同法7-2418242Z203000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5-18963合计33-124872512第2页共29页初始注册为什么要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与延续注册有关的3个3年等时间要求;变更注册一定与受聘单位有牵连:(1)建造师注册应通过聘用单位提出而不是本人直接提出;(2)单位不具有相关资质,建造师不予注册;(3)单位资质吊销,建造师注销注册;(4)建造师执业范围不得超出单位业务范围;增项注册,注意区别一师多岗与一师多聘: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掌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掌握建造师的聘用、注册程序与信息告知、查处程序○“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1020【知识要点】○法律部门:(注意劳动法是独立部门;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属于不同部门)宪法部门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民法部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商法部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经济法部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部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社保法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资源环保法部门环境保护法刑法部门刑法诉讼法部门行政诉讼法、仲裁法○法的制订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较大市政府国际条约(中国政府)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法的效力:下位法律服从上位法律;同一机关所颁后法优于前法。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第3页共29页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3.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由本制订机关裁决;注意:不同机关制订的,按纵向规则处理。1030【知识要点】○权利与义务在内容上的区别,判断的要点:权利是可以选择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1040【知识要点】○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框架和范围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出生——死亡(如:继承)特殊权利能力如:婚姻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例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第4页共29页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易于命题;而且与《劳动法》的内容有关联: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掌握法人的定义。掌握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重点解析]注意“能独立承担责任”是使得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的核心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三个不同:(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经营范围、资质等级限制。(3)自然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一般有效,但违反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代理制度1、代理的基本结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人外部行为第三人2、本质特征: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件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第5页共29页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准确掌握代理过错及其后果承担:(1)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及其后果(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2)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授权不明的。(3)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3)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不得再代理”(代理不得转让)。○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限于借贷之债!○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连带责任承担的要点:1.连带债务人任一方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不分比例、不分顺序;3.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其他债务人相应部分债务;4.债务人之间有权追偿其超出份额的履行债务。○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2.专有性(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3.地域性(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4.时间性(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重点解析]记住并理解这四个标题性特征就可以了。○时间性:发明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注意起算时间:申请日);注册商标有效期:10年(起算时间:核准日)但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不是绝对的,如,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商标权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如追讨欠款。2.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由特别法律规定。如,涉外合同为4年。海运赔偿请求为1年。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20年。第6页共29页[重点解析]1.要重点掌握短期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考题,多为考短期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2.注意理解:(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包含“质量不合格”和“没有对此作出声明”两个条件。(2)“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强调的是“寄存”。(3)特殊诉讼时效的时间另有特别法律规定,并不限于以上两种。○诉讼时效中止要紧扣“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而且是在此期间内“缺多少天补多少天”。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3种: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债务方同意履行债务。[重点解析]诉讼时效的中止还是中断,不需要自己判断,一般根据题意。1050【知识要点】○物权可以根据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例如: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则: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他物权的比较:相同点不同点用益物权他物权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看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不动产、动产、权利担保债的履行看重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比较:抵押权不动产、动产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质押权动产、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留置权动产债务人转移占有○担保物权的实现: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协议以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出质人、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物权的保护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3.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第7页共29页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1060【知识要点】○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掌握施工许可证管理的几个时间要求。划拨、出让土地的程序。建设资金到位要求:工期不足一年的不少于合同价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30%。[重点解析]比较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与不需要招标的工程类型。○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企业承接、分包业务的范围。○掌握发包、承包、分包、转包的禁止性规定。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单位;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再约定具体单位;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确定分包,并确定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重点解析]质量管理要求与上述规定一致;安全管理要求除上述规定外,增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P.79)○“分包不得再分包”。注意:1.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之间的分层分包不等于再分包;2.勘察设计相关要求例外(P.98)。○掌握监理的概念。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相
本文标题:2010二级建造师沈老师法规复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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