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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目录摘要……………………………………………………………Ⅰ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1(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1(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1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2(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2(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4(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5(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5(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5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7(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7(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8参考文献………………………………………………………………………………9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诉讼法领域的范畴,过去的劳动仲裁程序适用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并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和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具体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张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内容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此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张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当然也有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裁决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题。一般情况下,谁提出申诉,谁要承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常会由劳动者填写职位申请表等材料,此材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录用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材料。劳动者在提起申诉时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难以举证,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适用“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能否解决此问题是值得探讨的。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法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变动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要对以下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中,加班时间的计算和加班费密切相关,直接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相联系。加班时间多少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解决争议中至关重要。劳动者可以提供诸如加班通知、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工资条或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劳动者完成该举证责任后则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由此可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考勤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提供拖欠工资凭证,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工资存折。如果因工致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工伤补助金,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被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证明书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证明、违章的证明。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在劳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极大多数是劳动者提出,其原因还是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资方的用人单位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劳动者的优势,其往往处于强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平衡,劳动者的权利时刻处于被侵犯和剥夺的危险之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越来越多地在劳动争议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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