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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物品管理制度一、各业务科室、工商所暂扣物品,实行专人登记、保管制度。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台帐,做到出入帐目清晰,科、所领导负责监督,定期检查,每季度核对一次进出帐目。二、保管人员、案件物品经手人违反扣留物品规定,将暂扣物品丢失、外借、挪用、私分、私自退还,按违纪论处,罚款100元,扣除当月奖金,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责任,按物品总价值承担赔偿责任,调离原岗位,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和考核定等不称职。三、科、所领导违反暂扣物品规定,追究直接科、所领导的过错责任,后果严重的,将其调离科、所领导工作岗位,免去职务,取消年终个人评先资格。四、已结案的罚没物品,业务科室、工商所及时向办公室、计财科办理移交手续。由办公室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登记台帐,按照《库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保管、统一处理。业务科室、工商所如数移交物品,不得缺损。如有缺损的,按实际价值赔偿。五、经检查没收的违法财物有精神危害的,人身安全健康危害的,有财产损害危险的,由科、所列出销毁违法财物的清单,报请局领导批准予以销毁。六、违反程序规定不申报,擅自处理罚没物品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过错,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以处理物品40%的罚款。七、对罚没物品,每年3月15日前申报过期销毁物品清单。对于具有使用价值的罚没物品,由物价部门作价、变卖后,以罚没款项上交财政部门。八、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执法中,暂扣现金时应当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根。暂扣的现金应于24小时内交本局计财科或工商所指定的管理人员登记保管,结案后凭罚款收据进行核销登记,未按上述规定上交的,按挪用公款处理。九、在巡查、执法检查时暂扣现金当场不给当事人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和有关凭证,私自进行存放现金不登记的,按财务管理制度挪用罚没款项处理,罚款100元,取消当月奖金。库房管理制度一、各局库房由各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库房有专人负责,人员调换时必须交接清楚。二、库房只限管理人员入内,非管理人员禁止随意出入或在库房内干其他工作。三、库房管理人员对进出库房的各类物品的数量、规格等应在进库、出库单上填写清楚,并认真做好物品保管帐目的登记,严格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四、对不易保管物品的销毁,应按规定填写《不易保管物品处理呈批表》,经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其余物品的销毁,应在每年举行的集中销毁活动时进行。五、库房管理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工作,做到实物与帐面数额相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六、库房内各种物品的管理要做到分类存放、摆放有序,要加强库房的日常性检查工作,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腐、防潮等工作。七、办公室要对库房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库房物品丢失、损毁的,库房管理人员照价赔偿,并处同等金额20%的罚款,同时追究库房主管人考勤制度为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勤政意识,特制定本制度。一、局机关实行集中点名、科室考勤、综合科室抽查三者相结合群众监督的考勤管理办法(各科室一周)。二、上班期间考勤由科室领导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填写,次月三日前报办公室。三、一般干部外出人员必须向科室领导和办公室打招呼,科长外出需向分管领导打招呼,值班科室、办公室、组教科、法制纪检室将不定期的抽查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岗,视为脱岗在半天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半天以上的,按旷工1天处理。四、考勤人员要严格考勤,认真负责,一视同仁,不徇私情。如实填写考勤表。考勤结束后,应及时将一周考勤汇总表送办公室。五、办公室将考勤情况一月一汇总,于次月初,将考勤公布于众,组教科按规定向计财科发送扣款通知单。六、工商所考勤遵照本制度执行,由本所法制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并于次月2日前,将当月考勤记录报送局办公室。七、机关会议和各类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考勤,安排学习,由组教科负责考勤。八、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3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优评先;不能坚守岗位,当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年终考核定为(告诫)或不称职(不合格)。九、如发现考勤人员有徇私舞弊、欺骗现象,将追究考勤人员的责任,违规一次,直接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两请销假制度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依本制度履行手续。二、因事请假必须书面申明事由,由科长签字,一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者报局长批准,请假条交组教科登记留存。三、因病休息须持医院证明,报局长批准,请假条交组教科登记留存。四、请假时间在半天之内的,对科室领导一律由分管局长批准,对一般干部由科长批准。五、请假前应向科室交待分管的工作,否则贻误工作,将直接追究科室领导及请假人的责任。六、享用探亲假者,须提前征得科室领导同意,写出书面报告,经局长签批后,交组教科备案。手续完毕后在离岗前必须将负责办理的业务及有关事宜、重要物品、文件及时交待清楚。七、按国家规定享有休假、婚假、产假者,须提前征得科室领导同意并写出报告,经局长签批后报组教科备案。八、丧假,如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给假3天;旁系亲属去世给假2天。九、护理假。领取“两证”的夫妻,其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凭医院证明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在45天以内的,工资、资金照发,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给90%的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给病假工资或劳保工资。十、病事假、探亲假、休假、婚假、丧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假满前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十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十二、组教科设立请销假登记本,所有请假事项均应登记备查。十三、请假情况由组教科每季度公布一次,并及时提供给干部考核领导小组。次者加倍处罚,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食品快速检测月通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月通报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由地区工商局消保科根据年初目标责任,定期通报各县(市)工商局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情况,通报次数每月一次。第三条地区工商局消保科每月25日前草拟食品快速检测月通报,并呈报分管领导审阅确认。经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于次日将《食品快速检测月通报》书面版和电子版传送办公室,同时进入OA办公流程。第四条通报的内容包括各县(市)工商局食品快速检测的具体开展情况、快检结果和后台数据录入等。通报要客观公正、言简意赅、条理清晰、数字说话,严禁虚夸浮报,第五条月通报要对每月各县(市)工商局食品快检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点评,充分发挥引导和督促作用,做到“突出重点,彰显亮点,查找不足”。对不认真按照区、地两级下达的检测计划进行食品快速检测的、未将数据按时录入“食品快速检测监控系统”的、不及时上报检测信息及统计报表的县(市)工商局进行通报批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办〔2008〕5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工商系统干部培训抽考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工商局:《阿克苏地区工商系统干部培训抽考制度》已经地区工商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阿克苏地区工商系统干部培训抽考制度第一条:为了打造、学习型工商队伍,提升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抓好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促进干部学习的积极性,检验学习成效,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培训抽考是业务考试的一种,指结合系统内部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由地区工商局组织,不定期在系统各局开展的抽查考试。第三条:干部培训抽考的范围: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干部培训抽考的形式:㈠根据各局在岗人员案比例随机抽人在地区参加统一闭卷考试。㈡地区工商局各业务科室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时,随机抽一定人员参加闭卷考试。对于每年抽考的次数,采取即时制,事先不做规定。第五条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公共法律法规题库由地区工商局法规科负责制定,业务题库由地区工商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由责任科室在一个月内完成题库的更新。第六条:组教科根据具体的业务岗位,制定干部培训考试计划,对考试范围进行明确细化。第七条:每次考试成绩由组教科进行汇总通报,对考试成绩差的下次考试继续抽考,直至合格。第八条:将考试成绩列入单位责任制考核,对每次考试成绩后三名的单位予以扣分。第九条:参考人员的分数要列入各县市工商局日常对干部的考核之中,并建立学习考试档案,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第十条:本制度由地区工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通报制度查阅次数:37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通报制度为了强化执法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一、由核审机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不定期的在本局机关通报各类案件的核审情况和结果,通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二、通报的内容包括办案机构所办理的案件具体情况、案件核审的结果和核审的次数等。三、核审机构在编制通报的同时,要写出通报情况分析,肯定做得好的部分,对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分析点评。四、核审机构要认真做好案件核审工作,建立案件核审档案,做好登记工作,保证通报情况准确、及时。发布者:法规科发布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联系会议制度查阅次数:30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联系会议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核审机构与办案机构的沟通联系,本着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规范、共同提高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制度。一、核审案件联系会议由核审机构组织,各办案机构参加,邀请主管局长到会指导。二、根据工作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核审案件联系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二次。三、核审机构要提前做好准备,对一定时期内的核审案件进行总结,并写出意见。四、联系会议的内容包括:(一)对核审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二)对核审中发现的疑难、典型案件,进行分析讨论。(三)对执法中的行为和标准,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关于印发《全疆工商系统综合业务软件操作使用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局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为确保全疆工商系统信息化应用达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现将《全疆工商系统综合业务软件操作使用制度》、《全疆工商系统企业基础数据内网数据上传更新制度》、《全疆工商系统干部办公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管理制度》、《全疆工商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制度》、《全疆工商系统综合业务软件数据库管理制度》、《全疆工商系统信息化问题提交制度》共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按照制度执行。以上制度,若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区局信息处联系。联系电话:0991-2811447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全疆工商系统综合业务软件操作使用制度第一条为适应全疆工商系统数据质量建设的需要,确保综合业务软件的正常运行,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资源,促进我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为保证市场主体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全疆各级工商局数据采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数据采集按以下程序:(一)接收:数据采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规范的要求,及时受理录入登记管理活动中的相关原始数据资料。(二)审核: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内容,对接收的各种原始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采集数据必须进行本岗自审和关联岗位互审。本岗自审是指数据采集人在数据录入工商综合业务软件前,对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的核对,保证原始资料所列内容准确、完整;关联岗位互审是指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下一岗位在接到上一岗位传递的资料后,要对上一岗位已录入的数据情况进行确认,发现错误及时反
本文标题: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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