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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两个相关概念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Legalrelationship: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思想意志性。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表现为人们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结成的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Healthlegalrelationship: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特征characteristics卫生监督法律关系LegalRelationshipofHealthSupervision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开展卫生监督的首要条件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法定性意志单一性国家强制性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必须有一方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Subject客体Object内容Content主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主体需具备的条件:•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构成:•卫生监督主体——执法主体(SubjectofLawEnforcement)•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守法主体(SubjectofLaw-abiding)卫生监督主体:享有国家的卫生监督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关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某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王某和李某在对全市食品卫生检查中,发现泰山食品厂防蝇门窗均以破损或脱卸,操作间内杂乱堆放原料和其它杂物,制作台面生锈,2名临时工未经健康检查,无“健康证”,操作间内苍蝇密度较高,月饼成品上叮有10多只苍蝇,监督员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在案,并经业主签字。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特征•是指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与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RightofLifeandHealth)●卫生行为(HealthAct)●物品(Things)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作为(Action)不作为(Omission)是指在我国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作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象的物质财富。卫生监督法律的内容: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能力。权利(Right)是指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赋予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利公务权制裁权此权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放弃。•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监督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检举、控告获得赔偿义务(Obligation):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含义:•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意志或利益•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Creation,ChangeandExtermination•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便产生了卫生监督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审批各种卫生许可证,从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卫生监督主体就与其发生了具体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包括:全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具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定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和条件•一定的卫生法律事实的存在——依据卫生法律事实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分类:•卫生法律事件•卫生法律行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是指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案例:王某于2003年2月10日开了一家小吃部,经营两年后卖给了李某,李某于2005年2月15日继续开业,2005年3月10日区卫生监督所在经常性卫生监督时,发现该小吃部更换了业主,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要求更换卫生许可证,并限15日内履行义务完毕。李某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履行了义务。卫生监督行为的变化•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卫生监督行为是消灭: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二、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和地位※※•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条件和职责•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2.1卫生监督主体概述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监督权力的其他机构。只能是组织,而非个人是享有国家卫生监督权、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的组织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2.1卫生监督主体概述卫生监督主体的特征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法定的监督权利•垄断的执法资格–独立的监督活动»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有限的监督权力2.1卫生监督主体概述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确立了卫生监督主体和监督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法律关系。•前者必须依法主动的对后者进行卫生监督。•后者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义务,并接受前者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可以取得相应卫生法规所设定的监督权力。•卫生监督主体所具有的权利仅限于特定卫生法规所设定的权力,超越这个界限即为无效。2.法定的监督权利县卫生监督机构认为:个体屠宰户李某销售含有囊尾蚴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兽医站站长赵某和工商行政管理所罗某发现米猪肉未采取果断措施,属渎职行为,分别对兽医站和工商所罚款50元。这样处理合法吗?卫生监督权授予的单一性决定了卫生监督权行使的垄断性3.垄断的执法资格卫生监督主体具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4.独立的监督活动卫生监督主体进行卫生监督活动有其独立性。在学校卫生管理中,将学校卫生的管理赋予了两个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工作卫生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到学生的用具等,与健康有关的,是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教学管理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由卫生法规确定的,同样,卫生监督主体的变更也必须通过法规的重新设定而变更。非经法规的修改或废除程序,既定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6.有限的监督权力无论何种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卫生监督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2.2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1.依据组织法或组织规则设立,并且具有外部卫生管理职能,能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发生行政监督上的法律关系。2.必须得到卫生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代国家行使某一类别卫生监督执法职权。2.2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基本条件3.法律,法规的授权必须与其外部管理职能,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包括权限上的一致性及管理范围和对象上的一致性。4.获得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还应当具备履行某一项卫生管理职能应有的技术能力。2.2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即卫生监督权力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授予执法权才是有法律效力的。2.2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2.2卫生监督主体确立及职责•卫生监督主体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HealthAdministrativeOrgan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依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成立,承担国家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行政管理的职能机关,独立行使国家卫生行政权的组织。3.1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在法定的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HealthAdministrativeOrgan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依法对健康相关产品、健康相关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查、审批,颁发有关卫生许可证;法定职责:依法对医疗事故,食品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其他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各类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所HealthSupervisionState由国务院确定为卫生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是我们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孕育而生的一个新的卫生监督机构。3.1卫生监督机构目前卫生监督所,已经有省市县三级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InstituteofBorderSanitaryQuarantine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所属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3.1卫生监督机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是: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和监督;对出入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是: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个人和单位实行处罚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3.1卫生监督机构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成立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003年4月16日,正式挂牌成立,随后,地方机构相继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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