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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教学事故界定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教师是指教学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分配从事与教学相关工作的有关人员等。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范围、等级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具有造成过错的主观故意。(二)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一)课堂教学类;(二)实践教学类;(三)考试与成绩类;(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五)教学保障类。第五条教学事故的等级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一般分为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等三级。第三章教学事故认定情节第六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一)课堂教学类1.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散布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2.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不文明的言行举止。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4.任课教师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去办理私事15分钟以上。5.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上。6.未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3以上。(二)实践教学类1.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安全事故。2.在校外实践教学时,带队老师未尽职责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灾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考试与成绩类1.试题命题有严重错误,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2.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3.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前泄、漏考题(含试卷印刷、保管、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题)。4.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且未主动采取补救措施。5.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20分钟以上。6.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以上。7.一个班级试卷批阅或累分错误达15分以上者超过5份。8.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含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含两份)以上。9.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学生成绩。10.监考过程中帮助学生作弊或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1.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更改学生学籍。3.擅自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等证明,或违法注册、颁发学历证书。4.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擅自挪用教学经费,造成不良影响(注:追究管理者责任)。(五)教学保障类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2.漏订、错订教材,严重影响教学进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造成严重后果。4.不及时处理教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5.不按时提交自编教材、誊印教材资料,造成课前不能到书,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情节恶劣者。6.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影响正常教学。7.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8.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第七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一)课堂教学类1.擅自停课、或请人代课2学时以内。2.擅自未按课表上课。3.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4.课堂管理不严格,造成课堂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反映强烈。5.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生反映强烈。6.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10课时以上。7.课前准备不充分,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二)实践教学类1.未按时上交实验实训课安排表、实习计划及课程设计等安排表,致使学院无法对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教学进行检查及质量监督。2.丢失学生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等,造成不能正确、公平给出学生成绩等不良影响。3.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前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无法正常开展或严重影响实验、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效果。4.在实践教学中,指导老师未按要求认真指导学生规范操作仪器设备,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一般安全事故。5.在实习、见习及其它实践教学期间,带队老师擅离工作岗位。6.擅自缩短实习时间或擅自更改实习内容、实习地点。7.实验室管理人员未尽管理职责,造成漏电、漏水、火险等一般安全事故,影响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教学。8.未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项目资料存在严重抄袭现象。(三)考试与成绩类1.在考试安排中少印试卷20份以上,并未能在考试开始后15分钟内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2.试题内容与前两届(次)无明显区别,或同一门次考试A、B卷在内容上无明显区别。3.试卷题量明显不合适,致使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前交卷,或要求提前交卷。4.未及时通知学生参加考试,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参加监考。5.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上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6.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监考规程,或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7.课程考核结束后,未按时把成绩录入系统,造成不良后果。8.教师不加强对学生的平时考核,无依据给出平时成绩或所给成绩明显不符。9.评卷、统分、登分不认真,造成学生成绩差错,达5人以上,后果严重。10.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一份;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一份,导致学生无成绩、重修或重考。11.对本系部学生违反教学纪律(含考试纪律)不作调查,或不作处理,或上交矛盾,或对学生违纪无原则地从轻处理。1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及格标准。(四)教学管理与建设类1.学院、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能按时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影响学校教学工作安排。2.责任人在编制和审定教学执行计划或任务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3.教学任务未落实,影响排课和上课。4.任课教师资格审查不认真,未经审批,安排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5.未按规定时间编排完成课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6.课表编排出现重大错误或多处错误,造成教学秩序混乱。7.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8.不按学院有关规定,擅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9.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学事故认定等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10.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评价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其他工作正常开展。11.未经教务处同意,让学生停课参加任何校内外活动。12.擅自或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资料。(五)教学保障类1.未按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材选订任务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一般后果。2.必修课因故无教材且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3.漏订、错订教材,影响教学进行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4.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兜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5.不及时处理教材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6.不按时提交自编教材、誊印教材资料,造成课前不能到书,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7.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设施,进行商业服务性活动。8.教室、实验室内设施、设备(桌椅、教具、水电、多媒体、实验仪器等)的准备和维护因工作人员失职,影响正常教学。9.其他未列出的、未经审批而干扰正常教学的事件,造成一般后果。第八条下列情节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一)课堂教学类1.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2.已办调课手续,未及时通知学生生、导致学生生未能按时上课的责任者。3.未经教务处批准,以播放录相的单一形式代替课堂教学。4.教学进度超前或滞后4-8学时。5.上课不带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案、备课笔记、学生考勤及成绩记载簿。6.教师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7.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更改专业教学计划或教学进程。8.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或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等情况。(二)实践教学类实验、实训、实习及课程设计(论文)教学文件(包括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教学安排表)不齐全,丢失学生实验报告、实训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及论文等。(三)考试与成绩类1.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早退。2.巡视、监考及考务人员未按时到达考场或考务办,或无故缺席者。3.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10-20分钟。4.监考过程中为学生违纪提供方便或为学生开脱。5.监考人员不按考场规定,擅自允许或不制止考生提前离开考场。第五章教学事故受理教学事故由所在教学单位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处理。第九条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对是否为教学事故有疑问的,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领导应及时向教务处呈报,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教务处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直接以公示的形式予以认定。第十条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1.《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部门提供,或教务处直接填写)。2.事故当事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当事人作情况说明。3.其他相关材料。第六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一条教学事故认定程序1.教学单位填写或教务处直接填写《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教学单位提交或教务处直接整理相关材料。2.教务处审核,并根据权限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权限分别为: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认定,并以“决定”的形式向全院通报处理结果。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并以“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示处理结果。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1.教学事故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一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二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三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报人事处按学院《教职工日常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修订)》相关规定处理。2.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最长时限为一学期,整改期间不能担任或限制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并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取消教学资格或再次限期整改。3.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解聘。4.凡被认定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受到相应处分外,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第七章相关问题的处理第十四条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第十五条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在事发后及时受理并在三天内向教务处呈报;单位领导对本单位事故故意隐瞒者,或对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则将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列为事故责任人;已发生教学事故,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的,教学事故责任由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承担。第十六条学院有关部门在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工作,或以各种借口推诿、阻挠调查取证,或制造其他麻烦,致使教学事故级别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确认的,均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教学单位对无理取闹、谩骂攻击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或生活等非正当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扣除该教学单位同级教学事故两倍以上的教学津贴。第十八条对教学事故的认定
本文标题: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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