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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七工程勘察设计与标准化法规1.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和立法概况。2.掌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和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3.重点掌握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程序、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4.理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5.初步具有施工图审查的能力和执行标准的能力。学习目标某市南岸开发区兴建一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程,共20栋,累计建筑面积4.6万㎡,该工程于2003年3月初开工,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进行工程验收。但后来有6栋出现了较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房屋最大沉降量达248㎜,影响正常使用。经调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在于工程设计。该工程设计采用深层水泥搅拌桩,但在荷载计算时忽视了建造重心的位置。水泥搅拌桩作为复合地基,虽对改善地基的承载力有较好效果,但不能完全控制沉降问题。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桩与基础都是均匀设置的,而上部荷载偏心较大,因此建筑物的偏心和软弱下卧层变形验算不准确是引起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案例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工程建设勘察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及综合治理等的需要,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状况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并提供相应成果和资料的活动。岩土工程中的勘测、设计、处理、监测活动也属工程勘察范畴。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7.1概述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涉及范围广、内容多,既包含了工程勘察设计的专门法律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2月1日施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8日施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施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施行,国务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日施行,建设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5月1日施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施行,建设部)等,又包括了其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规定。7.1概述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1.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的,不得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权限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总承包、岩土工程、工程监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其他兼营业务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的等级和行业分类,对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该行业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具体规定,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7.1概述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3.满足环保要求4.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6.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7.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一、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原则与依据(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1.项目批准文件;2.城市规划;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二、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是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其任务在于查明工程项目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等自然地质条件资料,作出鉴定和综合评价,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工程建设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建设规划、选址、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勘察文件的基本内容由勘察报告书和各种图件组成。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二)工程设计文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1.设计阶段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有需要,可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一些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二)工程设计文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2.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详见教材)(1)总体设计(2)初步设计(3)技术设计(4)施工图设计3.设计文件的要求(详见教材)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一)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3.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相同。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审查或批准。5.施工图设计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原则:分级管理、分级审批7.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二)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独立审查。它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于2000年2月下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具体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7.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7.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二、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一)施工图审查的范围《暂行办法》规定,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7.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二)施工图审查的程序1.施工图审查的报送。《暂行办法》规定,在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该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2.审查机构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7.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3.对于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4.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目前规定的具体审查期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5.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批准后方能实施。6.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二)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三)施工图审查争议的解决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7.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7.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三、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它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一)标准及特性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特性。7.4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二)标准化与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订、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分别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作出了规定。7.4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制度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一)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二)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三)根据标准的属性分类7.4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律
本文标题:模块七勘察设计与标准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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