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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级新生《学生手册》考试复习题一、填空题1、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单项奖主要有8个,为道德风尚奖、学习优秀奖、创新成果奖、优秀干部奖、社会实践奖、文艺优秀奖、体育优秀奖、成才进步奖。3、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5%,每学年评选一次,金额为1000/学年。4、“十佳大学生”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5、综合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须在班级前1/8位,智力成绩班级前1/6,学年平均绩点须≥3,理工科学生可放宽要求,但不低于2.5。6、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须在班级前1/5位。三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须在班级前1/3位。7、学习成绩(包括考查课)有不及格者;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定受学校公开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不得评定综合一、二、三等奖学金。8、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本科生在校期间曾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一二等奖学金,专科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学金或其他奖励;四学年平均绩点须≥3,理工科学生可放宽要求,但不低于2.5,毕业论文(论文)成绩应达到良好及以下9、“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班级学习风气浓厚,重视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并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提高多方面的能力素质;自觉做好环境卫生(包括教室、寝室、包干区)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学生积极锻炼身体,全班体育达标率达100%。10“优秀学风班”评选条件,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优良,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70%以上,学生科研氛围浓厚,有科研成果。11、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学生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12、各学院的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一名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11人组成,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等代表参加。13、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各班公布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进行,根据评比条件,经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主任和辅导员同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学校发布公文。14、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综合奖及以上奖励只发给其中一份最高奖金或纪念品。单项奖可以兼得奖金。15、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1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7、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和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18、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对言论和行为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策划、组织煽动和参与罢课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制造传播政治谣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9、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0、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21、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2、伪造、买卖或使用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3、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规定处分。24、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视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5、偷窃者和侵占公私财物者,作案价值在500元(包括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比照偷窃案值提高一个处分等级,抢劫则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26、打架者:后果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7、未经批准,在校园设摊点或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者,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经批准,但没有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在校园内设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28、发生性骚扰者,在公共场所行为不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有调戏、侮辱她(他)人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9、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计外,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0、一学期内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达到30-5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以下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31、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可以开除学籍处分。32、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中发生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程度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起毕业资格,作结业处理。工作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换发毕业证书。33、学生违反学籍管理的,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有保卫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由所在学院会同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34、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35、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36、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进行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37、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5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10天。38、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视实际表现,可在毕业前一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教务处或学生处批准,学校可同意解除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如实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39、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40、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4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42、学生应当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43、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一般不得超过30学分。44、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45、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进行的补考,补考及格后课程绩点计为1。逾期不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机会。46、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零分”处理,并取消其参加补考的机会。47、申请缓考,必须事先提出,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48、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事后必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49、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在下学期开学初随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同正常课程考核。缓考者无补考机会。50、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修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学生凭准考证参加学期插班考核或单独出卷考核。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水平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学分。51、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足以证明已掌握了某门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免考。52、哪些课程不属申请免修、免考范围:①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②军训、实习、见习等实践性课程。53、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54、学校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55、课程绩点数与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对应如下:百分制绩点数五级制绩点数95-10090-944.54优485-8980-843.53良375-7970-742.52中265-6960-641.51及格159分及以下0不及格056、平均绩点数记载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57、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修读课程的总体学习成绩的一个指标,作为学生奖励、授予学位、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等的尺度,以及批准辅修、双专业学习等的依据。58、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59、需重修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如果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达到15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60、重修课程的教学要求同正常教学。重修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同正常课程考核。重修课程须按规定交纳学费。61、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2分以上者,从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系列课程或申请攻读双专业。在校期间修满10学分以上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系列课程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双专业证书》。62、学生在攻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期间,如在读的第一专业因学习原因出现预警、编入下一年级等情况,取消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或双专业的资格。63、本校采取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专科2—6年,本科3—8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64、学生选择提前修读或延迟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修读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65、学生在读期间,连续两学期所得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包括补考所得学分)且低于该两学期总学分的1/2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66、本科入学后第三学年及以上者,专科入学后第二学年及以上者不得转专业。67、由非师范类专业转师范类专业者须加试教师素质内容,成绩良好及以上且其他条件均符合者才有资格转专业。68、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对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专业课程按照要求进行补修。69、转专业考核时所考核专业课程如成绩合格可抵冲相应的课程学分,转专业不成功者该学分可抵冲公共选修课或相应的辅修课学分。70、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得转学。71、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72、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批准,应予休学:①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②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73、凡符合《征兵工作条例》应征入伍的在校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校所在地市(区)人武部、民政部及学校人武部报到,学校根据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74、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75、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76、基本学制期满尚有30学分及以上未获得又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予退学。77、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78、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育、体育均合格;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并获得其总学分数,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定及毕业证书发放分
本文标题:2007级新生《学生手册》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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