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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华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0年6月目录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三、安全生产施工组织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五、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六、文明施工与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九、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十、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一、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十二、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十三、项目部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十四、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职责十五、财务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前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门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第四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分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总经理室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声场的主要责任人。第六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协定安全声场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惊醒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不晋级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知识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等部门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第十条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等级和保管工作。第十一条施工技术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第十二条对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或包租、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第十三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十四条各种设备和一起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的更新和改造。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七条工程项目经理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等公司等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十九条施工临时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施工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项目经理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二十二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需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先关手续。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物质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银魂。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公司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十六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防火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二十七条对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公司综合管理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二十八条禁止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全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检查和整改第二十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组织全公司的检查,各部门及分公司每季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三十条发现不安全应还,必须及时整改,如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公司项目管理部或公司两道同意安排整改。第三十一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三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面积与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求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三十九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公司或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公司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四十一条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单位达到中上成都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四十二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第四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各分公司和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想公司主管部门(领导)回报,事故部门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挂部门和分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第四十四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教师元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公司领导。2、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偿额的,其超出部门由肇事者自负。3、擅自挪用车辆而肇事的,按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4、凡因非工作事务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规定有关条款处理。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48小时属于瞒报),每次加扣但是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6、开“带病车”、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每次扣两个月奖金。第四十五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公司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四十六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个部门领导、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忙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
本文标题:5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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