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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含义:通常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也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生效不同于劳动关系建立。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在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上,劳动合同应当在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签订。另外,对未及时签约的,法律要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劳动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务员非公务员工勤人员其他劳动者事业企业化管理比照公务员制度劳动者√√×√√非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非工作人员×√各种类型企业劳动者劳动者√√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特殊主体: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外国人经商的农民企业职工务农的农民√√××××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企业就业的√(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雇员和雇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部分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一,国家机关;其二,事业单位,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组织,另外参见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聘用制,如果法律等未对此特别规定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三,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劳动者的权利如下: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其他法定权利。(四)劳动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劳动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劳动法律行为与劳动法律事件。前者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其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如订立劳动合同。后者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如劳动者伤残。劳动法律事实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但须以劳动法为根据。(五)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损失的无底洞!)定义: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注意,事实劳动关系无效的观点将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劳动法律保护,故不为立法采纳。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目的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要约和承诺要约: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包括:工作岗位、任务、劳动条件、报酬、保险福利等要约方大多为企业。承诺:被要约方接受要约相互协商通常以企业提供草拟的合同文本作为协商的基础双方签约企业法人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约。生效时间: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或注明生效时间为准法人授权书:以书面形式授权,由法人代表机关制作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等。法人机关分为:意思机关:法人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具体实施法人对内进行管理,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招聘等功能;代表机关: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通常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监察机关:对法人执行机关的活动实施监督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无效劳动合同:1、主体不合法;2、内容不合法;3、形式不合法;4、订立程序不完备;5、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欺诈威逼手段。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原则:变更原则与订立原则相同。当新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变更合同的内容,同时要保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是主体的变化。主体变更须另行订立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发生变化(例?)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变更的做法:1、平等协商一致;2、书面形式;3.变更后文本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1、定期劳动合同到期;2、劳动者退休;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习惯做法:提前30天通知。(二)因故终止1、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消灭;(破产、劳动者因故死亡)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5、劳动争议促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1、随时提出,不给赔偿的条件?试用期、严重违纪、第二职业.严重失职损失重大、被追究刑事责任。2、提前30天书面提出,给补偿的条件?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安排工作。•不胜任,培训后仍不胜任。•客观变化,协商不成。3、经济性裁员条件?如何补偿?条件:*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应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1、随时提出的条件?2、提前30天书面提出的条件?3、什么情况下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1、患职业病及工伤丧失劳动能力;2、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3、女职工在孕、产、乳期。支付补偿金1、补偿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2、本公司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节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含义和特点含义: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在本单位实施的,为协调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特点:制定主体的特定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企业经营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收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试用期考查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等。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岗位规则、品行规则等劳动定员额规则包括编制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等劳动岗位规范规则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其他制度分析: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吴某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单位即按基本生活费待遇支付吴某的工资,甚至停发生活费,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不对的。该商场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吴某支付出院后上班后的两个月工资。补充:内部劳动规则有没有法律效力?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一)有效的必要条件只要内部劳动规则满足“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三个要求,即可产生法律效力。(二)效力的表现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内部劳动规则是劳动合同的附件,补充后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内部劳动规则确定的标准。第三节工作时间与最低工资标准一、工作时间(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种类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即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一天、一周、一个月等)内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工作的时间。种类:标准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二、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条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含义最低工资是国家以一定的立法程序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含义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劳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时间,依法享受的带薪年假、探亲假、节育假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均为正常劳动时间。最低工资计算需剔除以下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的津贴;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境内企业、个体经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货币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替代。2、直接支付: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可由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领取者姓名及支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支付时间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按时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亦可按日按周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无故拖欠。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A、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战争,无法按时支付;B、确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工会同意,可暂时延期支付。延期时间最长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定。4、全额支付: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代扣劳动者工资:A、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B、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C、依法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如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其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扣除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事假扣除工资等。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略)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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