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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13.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13号)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暂行)》(华中电网安〔2004〕230号)的精神,结合省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分级负责、以责论处、奖惩对应、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方针。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奖惩的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奖金的核算、发放和罚款的扣缴工作;行政惩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2—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管各发电、供电、施工等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年度安全目标奖1.省公司实现国家电网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目标,对省公司安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2.基层单位年度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未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未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省公司对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附表1);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奖惩规定表彰条件的基层单位,省公司申报国家电网公司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给予表彰。申报表见附表2。3.各单位安委会按照“以责论处、奖惩对应”的原则考核奖励到人。第六条千日安全目标奖凡安全生产记录达整千日的企业和单位,省公司发贺电祝贺,并按附表3的规定给予单位奖励。第七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3000—10000元/次。2.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3—有效地防止了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时由于积极抢救,有效地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在安全生产管理上提出先进的工作方法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效果突出等。酌情奖励1000—8000元/项。3.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按附表4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由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给予奖励。第八条安全生产先进奖公司系统每年评比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按30%比例评选,先进集体奖励1—5万元,先进个人按1000元/人进行奖励。先进单位的奖励金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见附表5,申报表见附表6、7、8。第九条省公司设继电保护专项奖,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省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报请总经理同意可随时对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特殊成绩进行嘉奖。第三章处罚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领导班子的经济—4—处罚按业绩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二条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事故单位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或开除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十三条发生非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和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事故单位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5—(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事故单位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二)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工会主席、总工程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省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至记—6—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死亡人数少于3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对事故单位1.取消当年各种荣誉评比资格。2.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扣罚工资基金。(二)对事故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的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1年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4.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5.对事故单位工会主席、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六条公司管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达3次,或同类事故年度内重复发生,给予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第十七条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恶性事故(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3.对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7—分。第十八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4.对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第十九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特大电网、设备(施工机械)、火灾事故;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基层单位,取消其安委会和安全网络的奖励。每发生一次一般性事故,扣减该单位安委会及安全网络年度安全奖金总额的5%。第二十条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各种事故,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到省公司进行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第二十一条对已确定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发生事故后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加重处罚;发生有人为责任的重复性事故,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第二十二条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8—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二十三条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1年至开除处分。2.对隐瞒事故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3.安监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第二十四条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第二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9—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二十七条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书记的行政处分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第二十八条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处理。对隐瞒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本着从重的原则处理。对本章未提及的其他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由于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责任造成的发供电事故,对上述单位有关责任者和领导的处罚,比照本规定中对发供电生产事故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罚原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的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规定执行。—10—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奖励”原则,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南省电力公司。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金额2.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的单位申报表3.发电、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千日安全目标奖金额4.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金额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6.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7.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申报表8.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11—附表1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金额单位奖励安委会(万元)奖励安全网络(万元)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303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252.52000MVA以下供电公司202焦作电厂303南阳回龙发电分公司50.5电力建设施工企业252.5其它单位50.5—12—附表2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的单位申报表单位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第一责任人(装)机组、变电容量或输电线路长度百日个数或安全记录申报理由:上级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13—附表3发电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千日安全目标奖金额单位奖励单位(万元)奖励安全网络(万元)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606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5052000MVA以下供电公司404焦作电厂606南阳回龙发电分公司10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505其它单位101—14—附表4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单位(章):申报日期:年月日申报事由申报部门申报获奖人员名单(职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事迹: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单位审查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省公司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15—附表5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金额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单位先进单位(万元)先进集体(名额)先进个人(名额)4000MVA及以上供电公司25334000MVA以下至2000MVA供电公司20222000MVA以下供电公司1522焦作电厂2533南阳回龙发电分公司81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2022其它单位1011—16—附表6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表单位名称第一责任人(装)机组、变电容量或输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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