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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文件甘电大字[2006]85号关于印发《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为了适应开放教育试点发展的需要,切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省校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了《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校。附件: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通知签发:陈炳璋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2006年5月29日印发--2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加强我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学籍管理工作,切实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结合甘肃电大教学、教务管理的特点,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开放教育试点春秋两季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新生入学注册每年3月和9月上旬进行。通过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在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新生数据上报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统一生成新生学号,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信息反馈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第二条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在接收到新生数据后,要认真进行核对,在3个工作日内,由学籍管理人员携带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核准的“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开放教育学生注册登记表”到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并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第三条新生注册工作结束后,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根据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对新生的确认结果,在一周内将新生注册情况汇总并打印“开放教育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一份存省校,一份寄中央电大备案。--3第四条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基本情况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第五条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二、课程注册第六条课程注册严格按照《甘肃广播电视大学课程注册管理规定》(甘电大字〔2005〕178号)文件执行。第七条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第八条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各专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选修课程、补修课程、免修免考课程、重修重考课程、集中实践环节课程均必须根据学生择课情况按学期办理课程注册手续。1.学生首先在所在教学点办理课程注册手续,经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汇总、核对所辖教学点课程注册数据后上传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省校核对后上传中央电大教务处学籍科。2.学生根据教学点的教学安排和个人实际情况,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须重修的课程。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三、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第九条课程考核的要求,按中央电大、省电大考试相关规定执行。统设必修课程、限选统服课程考核要求按中央电大课程考核说明执行;限选省开课程、选修课程按甘肃电大课程教学实施意见中考核要求执行。第十条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4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比例,按每门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和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安排文件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可获得该课程的《课程结业证书》。四、免修免考第十一条试点专业课程免修免考工作于每学期期末进行,免修免考材料于每学期期末上报省校,省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报中央电大。第十二条试点专业学生的免修免考课程由试点教学点负责统计汇总,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进行初审;填写省校试点专业学生免修免考审批表,报请省校教务处教务科复审;省校教务处教务科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免修免考复审结果报中央电大教务处终审。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一次性办理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免修免考审批手续。如学生在学习期间通过其他学习方式获取了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学分,可再次申请办理审批。第十四条免修免考课程替代,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须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第十五条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课程免修免考比例、申请程序,按照《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字〔2002〕05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课程免修免考的申请,经省校教务处教务科审核后上报中央电大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免修免考的课程允许进行学分替换,替换的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免考”录入。第十八条各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和课程开放的课程不能免修免考和进行学分替换。五、学籍异动第十九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51.拟转入的学校或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时方可转学。2.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3.省内转学的学生持《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省内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4.省外转学的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2)。5.省外转学的学生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课程结业证书》到转出、转入的省内外学校或教学点办理转学手续。6.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7.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8.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9.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第二十条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1.在同一学生类别、同等学历层次间转专业。2.教学点开设相同专业且教学进程相近。3.符合转入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4.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3周内(含第3周)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并填写《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3),经省校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65.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中央电大或省电大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6.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7.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自愿退学。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教学点审核批准后,即可退学,由所在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报省校备案。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在甘肃电大报读“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专业学习。被录取后,已获得的学分,可按甘肃电大免修免考的有关规定进行课程或学分替换。六、毕业第二十二条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于每年3月和9月底提交预计毕业生名册,由省校教务处开放教育办公室进行毕业预审,预审后省校向中央电大教务处学籍科上报预审毕业数据,预订毕业证,同时将学生免修免考学分替换以及学籍异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备案。第二十三条省校接到中央电大审核结果反馈意见后,一周内通知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按电子注册要求,准备毕业生档案,填写毕业证书。第二十四条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依据中央电大审核后的毕业生名单,打印毕业生成绩表,按照规定的日期到省校进行办证初审,并办理毕业相关事宜。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且学习时间不低于教学计划学制规定年限,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毕业证书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盖章并颁发。毕业证--7书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数码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第二十七条省校于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将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8月1日至11月30日向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学生报中央电大,中央电大颁发毕业证书。第二十八条中央电大每年7月将当年1月、每年12月将当年7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七、学位第二十九条试点本科毕业生达到所修专业学位授予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88〕012号)的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指在申请毕业的同时、过期不预受理)向授予学位的高校申请学士学位。第三十条学位申请的条件、申报程序按《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甘电大字〔2005〕110号)执行,并填写《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本科学生毕业、学位申报表》(附表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士学位审批表》(附表5)。第三十一条学位申请、审批的具体事宜,根据不同专业,按照中央电大与学位授予不同高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8第三十二条未通过学位授予高校学位审核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八、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第三十三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四条毕业证明书由中央电大出具。第三十五条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所在教学点提出申请,由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报省校,省校审核后,向中央电大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附表6),审批通过后在中央电大办理毕业证明书。第三十六条学位证明书由学位授予高校出具。办理学位证明书按照学位授予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九、缴纳相关费用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十、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对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电大、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第三十九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中央电大、省电大、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开除学籍。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试点分校、直属工作站,开放教育学院可报请省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上报中央电大审批:⑴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⑵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严重刑事犯罪的;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⑷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9弊及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⑸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⑺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⑻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⑼其他严重违反校规应开除学籍的
本文标题:学籍管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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