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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单规定的免赔百分数,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其超过绝对免赔率的损失部分。相对免赔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要达到保单规定的百分数时,保险公司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案情介绍2007年12月1日,住某市某区的居民刘某家中暖气破裂,造成楼下三家受损,以及临单元6楼出险受损,刘某查找保险合同,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保险单证记载,刘某于2007年9月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标的为家庭财产与室内装修,保险期限为一年。理赔焦点1、查证第一现场。2007年12月1日,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电话立即赶赴现场,同被保险人共同查勘确认保险及损失情况:一是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限内;二是出险地点与投保地址一致;三是原因是自家暖气破裂;四是与邻居几人谈话确认此事故情况。保险公司未尽核保责任应予赔付2005年12月15日,黄某到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黄某提出投保朋友赠送的裘皮大衣5件,价值8.1万美元,朋友送的床罩1套,价值12888元,还有项链2条,价值3500元,以及部分文物,保险公司称文物需另外投保;黄某提出上述财物没有发票,保险公司称没有发票也可以保;黄某提出应该到家里核对一下上述财物,保险公司称不用核对了,交钱就可以。黄某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交纳了保费1463元,投保了下述保险项目包括:房屋装修保额3万,家用电器保额2万,服装家具保额50万,床上用品保额1万。附加险: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额1万,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2000元,水暖管爆裂险保额2万,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2万,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2万,盗抢险,53万元,保险期限为2005年12月16日中午12时至2006年12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公司为收款单位,并在保险单上盖章。理赔结论本案经过两次法庭审理,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黄某赔偿金40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火灾发生后投保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某将自己的2间房屋投保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同年7月于某从外地回来和朋友一起喝到很晚,便在朋友处睡着了。第二天上午8点,邻居来电话说家中着火了,于某听后便起身要走,朋友提醒说你不是买保险了吗,你回去有什么用啊,于某便倒头又睡着了。直到当天下午2点于某才回到家中,发现家中大部分财物均已烧光,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故赔偿李某4.2万元,于某对此次事故也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故承担此次事故的30%责任,自己承担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于某保险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赔偿方式1.保险房屋:比例赔偿方式2.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实际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认为完全没有投保王某将其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成损失6000元,投保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5万元,出险时房屋的市场价为1.2万元,保险人的赔偿为多少?王某将其家具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内因火灾造成损失4000元,出险时该套家具的市价为8000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为多少?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10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这一起特殊的家庭财产投保索赔情况?案例: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理由拒赔。分析与处理意见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我们先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案例:陈某在海边有一幢私房。2000年3月7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保险金额:房屋50000元,小仓库10000元,其他财产40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9日,该地区遭到了龙卷风袭击,当天上午10点左右,陈某发现小仓库的房顶被龙卷风摧毁,便去抢搬仓库内的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部,当场死亡。不幸的是,下午1时左右,龙卷风又将陈某院中的一棵老树刮到,断树将陈某的房屋顶砸坏,屋里一些财物损坏。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房屋损失3600元,屋内财产损失830元,小仓库损失5100元,库内财产损失3700元。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龙卷风责任,但被保险人陈某在其间死亡,财产权的主体消失时,其可保险利益必然消失,所以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即小仓库及内部财产)应予以赔偿,陈某死亡之后的财产损失(即房屋及内部财产)则不予赔偿。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理应负责赔偿,保险赔偿金作为遗产由妹妹继承。案例2000年5月20日(星期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到张某家推销家庭财产保险。经王某宣传与讲解,张某决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其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36万元,室内装潢8万元,家用电器6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4.5万元,家具5.5万元,并填写投保单,保险期限自2000年5月21日至2001年5月20日。张某当场缴纳保险费1095元。因为恰逢周末,王某口头答应22日(星期一)将正式保单送给张某。天有不测风云,22日上午大降暴雨,雷电击坏外线供电变压器,造成周边用户电器损坏。张某家用电器损失3500元。与此同时,王某在前往保险公司的途中因路滑摔倒受伤送往医院。下午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的观点第一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虽然张某填写了投保单,缴纳了保费,雷击为保险责任,且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投保单填写的有效责任期限内,但是,保险公司未出具正式保单,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张某同保险公司双方并没有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保险公司并未签发正式保单,所以有权拒赔。第二种:保险公司应该拒赔。因为保险代理人王某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编制人员,其口头答应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愿,所有张某和保险公司并未达成协议,不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第三种:保险公司应该通融赔付。鉴于当前家财综合险散户业务开展困难,位扩大该险种影响,保险公司应提供适当的补偿性赔款。你的看法呢?各方观点王某认为自己的损失超过1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得到。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王某损失后,已经协商赔偿了5000元给王某,并立下了书面协议,保险公司的8000元追偿款与自己无关。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与李某私订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追偿权,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追偿款。你的看法呢?各方观点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将自己从事家具加工的事实告诉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无效,所以拒赔。赵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没有询问房屋的使用性质,这是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并非自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你的看法?王某投保5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第一保险年底发生部分损失一次,保险人赔偿2万元;第三保险年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5万元,以下处理方法正确的有()A第一保险年度赔偿后,当年有效保险金额减少为3万元B第二保险年度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5万元C第三保险年度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D第四保险年度保险人应全额退还保险费案例:案例一家财被盗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案情介绍: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分析结论:“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家财险案件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为什么李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却不能获得赔偿呢?这是因为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案例启示: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来三个警示:一是要树立家财出险后“及时通知”的意识,做到处事不慌。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做到“两报”都不误。这样保险公司人员就可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赔还是不赔?案情介绍: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分析结论: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提示:在已保房屋买卖中,易引起保险纠纷的有两种情形:情形一:保险房屋已转卖他人,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手续。这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到买主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若此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拒赔理由是:1、房屋转卖的法律手续已经完成,但被保险人并未履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的义务。2、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说明原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利害关系,不再拥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新的买主虽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与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得不到
本文标题: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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