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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设备(配件)维修承揽合同托修人:合同编号:承揽人:签订地点:为保证承揽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托修人之修理工作,经友好协商,双方对有关承揽工作事宜约定如下:第一条修理项目、数量、金额: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元)数量总金额(元)备注总计(人民币大写):X万X仟X佰X拾圆整(¥00000.00),除此托修人不再负担任何费用、任何报酬。承揽人修理前应当对待修理项目进行检测,并向托修人出具待修理项目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列明:待修理项目名称、托修物性能或故障现状、需要更换的主要材料、单价及质量要求、修理后达到的性能目标及修理期限、保修期限、概括总价等内容。第二条承揽方式:承揽人应当按照托修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经托修人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托修人负责;未经托修人同意的,托修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托修人负责。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托修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托修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三条托修物材料的提供托修物修理所使用的材料按照下列方式提供:(一)托修人提供材料(订合同时列明材料清单)托修人应当向承揽人提供托修物所使用的材料清单。承揽人对托修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承揽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托修2/4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承揽人提供材料(订合同时列明材料清单)承揽人应当向托修人提供托修物所使用的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当列明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等。托修人对托修物所使用的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托修人对承揽人所提供的材料清单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承揽人书面提出,承揽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四条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托修物修理后应符合,功能齐全,性能完善,满足托修人正常使用要求。第五条承揽人对修理物件的负责条件及期限:(一)承揽人对托修物的质量负责。由托修人提供材料的,经承揽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不得以托修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作为交付的托修物质量不合格的理由。(二)免费保修期(以下简称质保期):托修人开始使用托修物之日起,使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应无偿给予返工修理;给托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质保期内,承揽人负责对托修物进行跟踪服务。第六条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一)技术资料、图纸、工艺要求等由托修人提供的,托修人应当于拖修物交付之前日向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当于拖修物修理完毕交付时连同技术资料、图纸等一并返还托修人;由承揽人提供的,托修人有权查阅、了解。(二)承揽人在依照托修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托修人;托修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三)承揽人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托修人要求保密,得采取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人员、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未经托修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不得泄露任何有关的技术信息。第七条托修物交付的时间、方式及地点:托修物由托修人/承揽人负责运至,费用由承担;承揽人于年月日前完成修理工作,承揽人将本合同项下产品送货上门(市区号),并负责安装、调试,保证运行正常,费用由承揽人承担。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一)承揽人于交货前须全面、准确的检验合同项下的质量、规格、数量,签发质量合格证书,证明所交付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二)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托修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3/4(指超过一年)质量缺陷的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制作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质保期期限;(三)托修物修理完毕送达托修人指定地点日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图纸作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四)双方对托修物维修质量在验收中发生争议,托修人要求承揽人提供有关检测、检验数据等报告时,承揽人有证明托修物质量符合约定的责任,检验费用由承揽人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验收合格后日内,托修人待承揽人出具正式发票后,将实际发生的维修款额的%以银行转账方式与承揽人结算,剩余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期满无异议后日内予以无息结清。第十条安全责任:承揽人在托修人工作场所进行维修时,应当遵守托修人的规章制度,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合同订立以后,因承揽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承揽人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导致托修物被毁损、遗失、灭失的,承揽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托修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二)承揽人逾期完成工作,每逾期一天,承揽人应按逾期部分合同额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天的,承揽人除承担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外,托修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托修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因承揽人工作瑕疵导致托修物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承揽人除承担违约部分总金额%的违约金以外,应当无偿进行返修;托修物经返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时,托修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理。合同解除后托修人已经支付的修理费用,承揽人应当予以返还,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给托修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除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托修物在使用过程中,因维修质量瑕疵导致操作人或使用人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托修人无故逾期付款的,托修人除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付款以外,同时承担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托修人上级重大政策调整,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4/4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XXX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一)承揽人在托修物运输、维修工作中,承揽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及一切安全问题由承揽人负责,与托修人无关;(二)因托修物维修质量原因造成事故的,承揽人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48小时内)派出合格代表到托修人指定地点分析并妥善处理,其他损失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三)承揽人保证其工作成果及技术资料不涉及国家机密、不侵犯他人专知识产权,不触犯国家法律,否则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托修人不负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托修人份,承揽人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本文标题:设备(配件)维修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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