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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银行信贷第一节国际银行信贷概述一、国际银行信贷的概念国际银行信贷是一国独家银行或一国(多国)多家银行组成的贷款银团,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另一国借款人提供的不限定用途的货币贷款。二、国际银行信贷的种类(一)按期限分类1、短期银行信贷2、中长期银行信贷短期信贷中长期信贷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以上借款人银行同业拆借为主,也有银行对非银行客户的信贷银行、公司企业、政府机构、国际机构等协议一般不签书面协议,主要凭借款人的信誉,通过电话或电传就能交易风险大,借贷双方要签定书面协议,且常需要借款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机构担保方式独家银行贷款金额不大,期限不长,独家银行贷款;金额大,期限长,银团贷款;利率随行就市,以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加上利差和费用用途不限定,流动性不限定,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经济发展(二)按贷款对象划分1、对企业放款2、银行间放款3、对外国政府机构及国际经济组织放款(三)按组织形式划分1、单一贷款2、银团贷款三、国际银行信贷的特点四、国际银行业的监管第二节国际银团贷款一、国际银团贷款的产生和发展第一,高速起步阶段,时间是从1968年到1981年。这一阶段发展的特点是:①发展迅速。1968年,在银团贷款创新这年,当时银团贷款的总额为20亿美元,到1972年迅速上升到110亿美元。1973年,银团贷款迎来了第一个高峰,达到195亿美元。1974年,受美元两次贬值的影响,银团贷款有所回落,但到1975年,国际银团贷款又迅速回升,并以每年平均46%的比率增长。到1981年,银团贷款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总额的74%。②贷款的市种以美元为主。1981年,国际银团贷款所采用的货币中,美元占到90%多,其次则为德国马克、瑞士法郎等。③贷款的发生地主要在伦敦,其次为香港、新加坡、纽约等。④借款国家以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主,但是一些主要新兴工业国家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到1981年,非欧佩克发展中国家所利用的国际银团贷款占到整个国际银团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停滞和萎缩阶段。时间是从1982年到1986年。这一阶段,一方面由于以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发生,使得银行风险扩大,直接后果是使国际银行界谨慎行事,收缩贷款;另一方面由于作为国际借贷资金重要供应者的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由贷款人转为借款人;再一方面由于西方工业国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减少了资本的输出。结果使国际银行贷款锐减,而其中尤以国际银团贷款和欧洲货币贷款下跌最烈,1982年,两类贷款合计为982亿美元,1983年为380亿美元,1984年为301亿美元,1985年则进一步下降到189亿美元,跌倒了1973年的水平。第三,持续发展阶段,时间是从1987年至今。由于债务危机的缓解,国际银团贷款又重新兴起;同时,主要西方国家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以自由化为基本特征的金融改革,各国普遍放松对利率、金融和银行业务品种、业务地域的限制。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世界各国金融管制更趋宽松化,出现一股合并、收购与兼并浪潮,而此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开放政策放宽了对国际资本流动的限制。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国际资本的流动规模空前加大和日益频繁,1990年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总额为4418亿美元,1994年增加到9676亿美元,其中,银团贷款占总融资额的20.96%,1995年前3个季度,国际资本融资总额为9230亿美元,其中银团贷款成交额为2647亿美元,比1994年全年增加了606亿美元。二、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贷款人1、牵头行牵头行,有时又称经理行、主干事行等,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牵头行通常是由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物色的实力雄厚,在金融界享有较高威望、和其他行有广泛联系、与借款人自身关系密切的大银行或大银行的分支机构。在银团贷款的组织阶段,牵头行是沟通借贷双方的桥梁,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参加行参加行(participant)是指参加银团并按各自的承诺份额提供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参加行有权通过代理行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通过代理行取得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有权按照其参与贷款的份额取得贷款的利息及费用,有权独立地向借款人提出索赔的要求,有权建议撤换代理行。3、代理行代理行的含义代理行是全体银团贷款参加行的代理人,是代表银团负责与借款人的日常业务联系,担任贷款管理人角色的银行。(二)担保人担保人(guarantor)是指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担保人可以是私法人如公司,也可以是公法人如政府。担保人在银团贷款中的责任是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代替借款人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权利,如起诉权和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用的权利(三)借款人国际银团贷款中的借款人主要有各国政府、中央银行、国家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和国营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等。借款人通过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配合牵头行起草信息备忘录,向牵头行披露充足的信息资料,接受牵头行和潜在贷款人的信用调查和审查,依据贷款合同合法取得贷款并按合同规定条款使用贷款,按时还本付息,按时依据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向各参加行提供自身的财务资料和其他与贷款使用有关的基本资料,接受因违约而承担相应的处罚三、国际银团贷款的类型(一)直接银团贷款直接型银团贷款是在牵头银行的统一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个贷款银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的参加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直接型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a.牵头银行的有限代理作用。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的确立仅仅是为了组织银团的目的,一旦贷款协议签订,即银团组成,牵头银行即失去了代理作用,和其它银行处于平等地位。b.参与银行权利和义务相对独立。在直接型银团贷款形式下,每个参与银行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即每个贷款银行的贷款义务仅限于其事先承诺的部分,一旦某一个贷款银行无法履行其贷款义务时,其它银行没有义务追加贷款以弥补贷款总额的空缺。同时,各贷款银行只能享受按其在银团中的参与份额所确定的权利,如按比例取得费用、利息、本金等。c.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尽管贷款协议规定贷款银行有权转让其在贷款中所享受的权利,但这种转让要受到种种限制,如转让须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转让时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转让优先在银团成员行之间进行等等,这样使得银团中贷款人组成相对较为稳定,即使有变化,也是债务在借款人所熟悉的债权人之间进行变动。d.代理银行的责任明确。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因此在贷款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监督,并按其它参与行提供反映借款人财务情况的资料,判断违约并处理违约事件,负责向参与行按比例分付借款人的还款和利息等。2).间接型银团贷款间接型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而再由牵头银行将参与的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它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事先不必经借款人的同意,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承担。在这种贷款形式中,牵头银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它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a.更新。更新是指在借款人的参与下或事先同意的前提下,牵头银行将本身的贷款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参与行。实际上,这是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三者通过订立新的贷款协议而实现这种转让的。转让的结果是借款人与参与银行重新确立了债务、债权关系,并同时解除与牵头银行的债务、债权关系。因此严格他讲,更新一词在这里是一种误用,这种形式违背了间接型银团贷款定义本身所包含的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发生关系的基本含义。b.再贷款。这种形式指的是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银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偿还保证的前提下,直接向牵头银行贷款,再由牵头银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只与牵头银行存在债务、债权关系,而与借款人没有直接联系,即与借款人不存在抵消权。借款人直接从牵头银行取得贷款,向牵头银行还本付息,与参与银行不发生关系。在这种方式下,参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首先是借款人不能向牵头银行偿还本金的经济风险,其次是牵头银行不愿将借款人偿还的款项归还参与行的违约风险。c.让与。这种方式是指牵头银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再售给其它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银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资金。这种让与方式可以发生在贷款发生前或部分发生时或全部贷款发生后,但无论在贷款的什幺阶段发生转让,,也不管是全部贷款还是部分贷款转让,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与贷款的银行可以取得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即在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参与银行能够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到期未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这种方式必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若借款人不同意,则这种让与就不能进行。因此,一般在贷款协议中对此种让与均有严格的限制。d.代理。这种转让方式是指在牵头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关系未确立前,牵头银行已经组成了一定数量银行参与的银团,并已经取得整个银团参与银行的代理授权,但这种代理授权是不公开的,然而由牵头银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这种方式的后果是牵头银行要对所有的贷款义务承担责任,而其它参与银行则负有连带责任。不管是以何种转让方式形成的间接型银团贷款都具有以下特点:a.牵头银行身份的多重性。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作为组织者,它担负着银团参与行的联络、贷款协议的谈判、合同的签订等责任。作为代理行,它担负着合同签订后贷款的发放、收回和各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划付,担负着贷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违约事件的判断和处理,如果在贷款合同中设定了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则牵头银行有行使此项担保物权或抵押权的权力。b.参与银行和借款人债务债权的间接性。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对债务人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除非事先征得借款人和牵头银行的同意。在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参与银行无权行使抵消权来进行损失补偿,即使借款人在参与银行的贷方余额存在,参与银行也不能行使抵消权。因此在这种形式下,参与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是双重的,即借款人的经济风险和牵头银行的违约风险。c.缺乏比较完整的法律保证。与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和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与银行之间缺乏明确的法律保证。d.相对比较简单、工作量小。在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各个参与行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合同,因此在贷款协议签订前借款人所作出的每一个承诺和保证都须经得全部参与行的同意,工作量相当大。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由于借款人只和牵头银行有直接关系,因此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从而缩短时间,节约费用。同时,若在贷款协议中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况下,直接型银团中,各个贷款行共同持有、共同行使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较大,而在间接型银团贷款中,因只有牵头银行拥有此项担保物权的行使权力,相对就会比较简单,所需的成本也就较低。第三节国际银团贷款的程序国际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在开始银团贷款过程之前,通常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了贷款意向;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借款人通常已经开始其国内申请程序。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银团贷款是从借款人通过初步磋商,选定牵头经理银行开始的。简单的说,国际银团贷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工作:1、选择并确定牵头经理银行借款人通常在广泛接触国际性商业银行的基础上,根据其条件和初步协商已初步选择了潜在的贷款银团组织者,并已明确了银团贷款意向;而多数国际性商业银行在决定组织银团贷款之前,也已经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意
本文标题:第五章国际银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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