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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价费〔2007〕271号苏财综〔2007〕61号苏教财〔2007〕3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积极发展成人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成人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6]5号、苏价费[2006]319号、财综[2006]7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我省成人教育收费结构不尽合理,为衔接周边省2(市)收费和我省其他成人教育收费水平,对我省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学费标准作结构性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均含实习材料费。各成人高校、中专校和普通高校、中专校举办的成人教育,可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各自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二、为体现优质优价,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三、成人高校、中专校学生需住宿的,原则上应由学生自行解决。部分学校为学生提供宿舍的,校内全脱产学生宿舍参照普通高校、中专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函授生和校外宿舍按实际成本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后执行。四、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按必要性原则为学生统一代办教材等,可收取有关代办费用,代办费按《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五、各成人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学校除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录取费、证书费、论文答辩费等其他费用。3六、各成人高校、中专校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办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七、各学校接文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支情况应单独建账。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公办成人高校、中专校行政事业性收入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八、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须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布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学费减免政策,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九、民办学校举办的成人教育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5]103号)规定执行。十、本通知从2007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起执行,原在校4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江苏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表二○○七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教育成人教育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07年8月16日印发共印100份5附件:江苏省成人教育收费标准表计算单位:元/生.学年办学形式专业类别中专收费标准专科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一、全脱产艺术类350045004800医科类37004000理工类230033003600文科类200031003400二、半脱产(含业余班、夜大、函授)艺术180028003200医科22002500理工类120019002200文科类100017002000备注:1、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学费标准上上浮10%。2、所有学费均包含实习材料费。3、南京艺术学院、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全脱产艺术类学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4、上述标准自200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原在校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本文标题: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校和成人中专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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