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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行政法规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7.3部门规章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9.2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3.7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2002.7.1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共1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共16项)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以及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四、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五、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进出口及购销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六、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种类: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七、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八、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九、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十、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十一、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十二、免税进口的烟草专卖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十三、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十四、擅自拍卖烟草制品的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十五、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检查(共6项)一、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二、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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