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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题库使用说明一、题库试题由各设区市纪委和省直单位纪检组保管和使用。二、组织考试时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考卷。三、题库类型分为填空(116个)、单项选择(136个)、多项选择(41个)、判断(125个)和简答(53个)五种。四、随机组卷原则为填空题10个,每题2分;单项选择题10个,每题2分;多项选择题5个,每题3分;判断题10个,每题2分;简答题5个,每题5分。每张卷总分100分。五、题库中带★号的为超出《党纪政纪法规知识手册》范围的试题。六、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纪委宣教室反馈。2河北省党员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题库一、填空题(共116个,每题2分)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4、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5、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6、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7、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8、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9、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1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1、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3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12、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13、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14、党内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15、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16、(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17、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18、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19、党员有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的责任和权利。20、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2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422、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3、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24、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6、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28、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29、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5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33、党员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4、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36、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3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38、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0、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41、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是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必经程序)。42、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43、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4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645、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46、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4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48、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49、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5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5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52、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53、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54、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5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7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8、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5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61、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6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6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6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65、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68、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69、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7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87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72、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73、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74、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75、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76、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7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78、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79、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80、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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