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1/1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加强建设工程的全面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企业控股对外投资建设工程(BT、BOT等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企业承包工程中依法进行分包的工程等;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工程招标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标活动。第三条工程招标分为对内招标和公开招标。中国铁建所属单位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进行对内招标;中国铁建所属单位依法不能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进行公开招标。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2/17(一)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根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肢解成小标段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当地劳务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招标法人单位(指股份公司及所属二、三级法人单位,下同)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中国铁建所属只有2家(含)以下单位依法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企业承包工程的业主指定专业分包商;(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由股份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作为认定;其他项目执行国家有关规定。3/17第六条工程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内招标应当面向中国铁建所有相关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中国铁建所属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公开招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违规干涉工程招标活动。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建所属单位在国内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施分级管理。股份公司及所属二、三级子公司可分别独立组织本单位的工程招标工作,禁止三级以下子公司独立组织工程招标工作。第九条股份公司经营计划部是企业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对系统内重大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实施指导,对企业固定资产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全面职能管理;资本运营、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控股的对外投资建设工程(BT、BOT等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企业依法进行分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实施职能管理;监察部门对工程招标活动全面实施监察。所属二、三级子公司均要明确本单位工程招标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第十条股份公司本级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由机关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其他项目的工程招标,由4/17相关分公司、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含子公司、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下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根据本级法人单位的授权,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有相关能力的,应当报请本级法人单位派出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招标组织,或由本级法人单位授权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中国铁建所属有相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除国家及项目当地有关法规规定不容许外,应选择中国铁建所属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式执行企业有关规定。中国铁建所属无相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可对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方式执行国家及项目当地有关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对外招标、招标法人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代表本级法人向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代表本级法人,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工程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在本级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遵守企业有关管理制度,招标过程中的重大5/17节点工作应向本级法人的职能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招标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当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根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对内招标工程和公开招标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均应向本级法人的职能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对内招标;(四)企业承包工程中依法进行分包的工程招标。前款所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报当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第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对内招标只有3个内6/17部潜在投标人的,不采用资格预审办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股份公司本级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具体编制;股份公司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第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九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7/17方法进行。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二条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三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8/17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第二十五条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二十八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九条对内招标有条件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对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对外招标,招标组织实施机构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总承包方式。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属于根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由总承包人或原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根据本办法进行工程分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属于依法或根据企业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9/17标的,应当由总承包人或原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依法或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第三十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四章投标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是指企业作为招标人情况下的投标活动,不包括企业的对外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组织实施机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0/17第三十三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拒收。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不得开启。第三十四条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标段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前款所称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认定。11/17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六条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组织实施机构依法或依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依法必
本文标题: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074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