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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资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集中统一招标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据《华北制药股份招标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规范运作、有效监督的原则,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新建项目组,其所有的招标活动必须遵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公司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程监督。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使用国债(补)资金、国家融资、银行贷款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以下统称“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五条除上条规定外的下列项目,必须由公司组织招标:一、物资采购(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低值易耗设备(以下统称“设备”),单台套或同品规一次性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二)单品种一次采购在三十万元或年采购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材料、配件及劳保用品、职工福利用品、奖品等。二、超市物资供应商(一)进入物资超市的供应商;(二)进入办公用品超市的供应商。三、工程建设项目(一)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三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二)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三十万元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等安装调试项目和防腐保温、装修工程项目;(三)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三十万元的洁净工程。四、服务项目单项预算费用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年度预算费用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审计、检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职工生活后勤等各类服务项目。第六条上述条款规定的招标项目,在集团公司内部有资源可以完成的,不需招标,由招标单位与资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不实行招标,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办公室审查,并报请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采用不招标方式确定。1.涉及公司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者工艺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两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同品规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期内的;5.特殊行业规定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批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八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招标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涉及到危险品的物资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招标需求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上报。临时调整或新增项目需招标的,应事先按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否则,招标办公室不予受理。第三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确定第十二条纳入集中采购的生产原辅材料、通用机电设备、办公设备和超市物资供应商,招标人为物资供应分公司,其它生产原辅材料,招标人为使用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中勘探、设计、监理、土建、安装调试以及除集采物资外的设备及材料等,招标人为项目建设单位。第十四条评估、审计、检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职工生活后勤等各类服务项目,招标人为招标委员会授权单位。第十五条投标人的确定:一、由公司投标人信息库中选择;二、由招标人推荐;三、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报名单位中经审查相关资质合格的单位。第四章招标前期准备第十六条招标需求计划的申报一、属国家专项资金项目或公司决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启动7日内,由招标人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总需求计划,上报招标办。二、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需求计划由招标人依据需求情况按月编制,每月二十日前上报招标办。三、物资采购招标需求计划由招标人按月分类编报,每月二十五日前上报招标办。四、超市物资供应商招标需求计划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招标需求计划由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编制,每年12月份上报招标办。五、整体项目需分批招标的,须说明原因并上报项目分批招标需求计划。各招标需求计划需报电子版和书面版,书面版需经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招标需求计划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及内容、数量或工作量、计划资金、资金来源及构成、结算要求、实施地点、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开标时间、完成期限等。招标人要根据本条招标所需时间,确定招标工作时间安排。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公开招标,自挂网公告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之日止,共需30个日历日,公司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作,自发出邀请招标信息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之日止,共需18个日历日。第十八条招标人在上报项目招标需求计划时,应同时将列入股份公司各类资金计划、审批文件或以会议文件等形式确定的有关资料、投资项目开工报告等一并报招标办。招标办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通知招标人进入正式招标程序;经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其原因并退回招标人修改完善后再报审。第十九条制定技术标准的要求一、编制技术标准要遵循科学合理、全面反映使用需求的原则,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性能或精度,避免带来功能浪费和不必要的资金支出。二、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含歧视性条款。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施工、服务方,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其中招标货物规格型号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填制。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标准,但不得使用厂家专用代号或型号。第二十条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市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二、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三、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均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第二十一条工程量清单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1.封面;2.填表须知;3.工程量清单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7.零星工作项目清单;8.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拟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最高限价(拦标价)经公司规划科技部进行合理性审定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拦标价)时,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并将风险包干费用计入工程预算价格。最高限价(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所在地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最高限价(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第二十三条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由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采用内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办应在公司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标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办应向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合格的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投标邀请函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内容。第二十四条对大型或复杂项目,在发出投标邀请函之前,经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批准,招标办可组织项目技术工作组专家、招标人等有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的资格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报告。第二十五条招标办审查合格的项目招标需求计划,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特殊或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的内容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第五章招标与投标第二十七条公司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内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种方式,不招标活动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续标采购。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通过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国债资金项目及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应采取此方式。二、内部公开招标内部公开招标是指公司招标办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公司准入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一般采取此方式。三、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公司招标办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本方式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或者工艺适用性质特殊的、或者近三年为公司提供过物资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类项目招标活动。四、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就项目技术、服务、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的方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外,当邀请招标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者战略合作伙伴有两家时应采用此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特定物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在确定项目技术与服务满足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压价谈判的方式。本方式适用于第七条中相关规定内容的采购。六、续标采购续标采购是指与近期招标采购中标单位在其报价有效期内进行压价谈判的方式。本方式适用于与招标同规格型号物资或同样内容的服务采购。第二十八条招标办依据招标项目性质或招标人建议确定招标方式,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报党群工作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属于必须强制性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股份公司决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办负责协调、督导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活动。招标人全程配合,党群工作部全程监督。第三十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招标时,招标办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交货期、服务期或工期要求;结算方式、质保期及质量保证金要求(一般不低于货物价值或工程造价的10%);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收取标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要求;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的方法及要求;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的图纸、格式附录等投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要求;定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修改、澄清与撤回等。二、招标物资详细技术标准、参数与要求;三、合同主要条款(视项目情况定);四、投标文件格式;五、评标方法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招标项目标段、包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价格和工期,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可对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对施工项目中的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分项招标。对技术含量高、有特殊要求或股份公司初次投入的大型复杂项目的内部招标应采用“技术标”与“商务标”分段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制定评标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二、坚持实行科学评估、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原则,同时,要综合考虑结算、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储备成本、使用年限和运行维护成本、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业绩等因素;三、要有针对性、具体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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