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章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研究
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研究闻银玲一、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概述海损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分为: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G/A)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P/A)(一)共同海损概念、要件1、概念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2、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地、合理地。(3)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3、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当场达成的协议、合同说、代理说、衡平说(法定说)、不当得利说、利害共同体说、紧急避险说。共同海损制度是基于法律上的公平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损害负担制度。共同海损的理论基础是法定或衡平说,但对于海损如何分摊可以约定,一般是可以约定选择适用不同的海损分摊的规则。国际惯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77、1890、1924、1950、1974、1994、2004我国《海商法》第10章11条,参照1974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69年我国成立了共同海损理算机构,1975年制定了北京规则,供当事人选用。4、不同于单独海损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了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偶然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再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单方来承担。5、共同海损的宣告当船舶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使船舶及货物受损后,一般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船长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卸货港宣布共同海损,并通知船舶所有人的代理分别通知各收货人。在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国际上一般也承认船长宣布共同海损的有效性,在这情况下,实际上是将船长的此项权力看作是行使法定代理的一部分。二、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一)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averagesacrifice)1、船舶的牺牲(1)扑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faironshipboard)造成的船舶损失(2)为船舶安全,切除残损物(cuttingawaywreck)造成货物或船舶的进一步损失(残损物本身?)(3)有意搁浅(voluntarystranding,座浅safelyagound/safelystranding?)(4)为共同安全造成的船机的非正常(extraordinary)的使用的损失(搁浅?漂浮状态?)(5)属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牺牲(例如抛弃jettison)2、货物牺牲(1)抛弃货物jettison(历史意义?甲板货?deckcargo)(2)灭火造成的货物的湿损,但烟熏和热烤(damagebyheatoffair)造成损失除外。(3)其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减载搁浅船舶、修理船舶、用作燃料)3、运费的牺牲例如到付运费,计算运费牺牲金额时应扣除因货物牺牲而节约的费用.(二)共同海损费用1、在避难港(portofrefuge)(或搁浅时)发生的额外费用第194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船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permanentrepair)、临时修理费(temporaryrepair)减载搁浅船舶产生的额外费用2、代替费用第195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临时修理费(temporaryrepair)、船舶拖带费、雇用驳船费、货物转运费3、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纯救助除外?)争议?(二次理算和分摊,二次担保问题.)2004年安特卫普规则,一般情况下将救助费用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三、共同海损分摊与理算(一)共同海损分摊第196条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第197条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杰森条款(Jasonclause)---共同海损疏忽条款,指如果承运人已提供了适航船舶,由于其雇用人员的航海过失或管船过失导致的共同海损,货主应参加分摊。新杰森条款(newJasonclause),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由各受益方分摊。(二)共同海损理算1、理算规则第203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我国海商法有关共同海损的一章是参照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订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90、1924、1950、1974、1994规则供选用,其中1974规则普遍使用。由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组成,字母规则规定基本原则,数字规则规定具体办法,数字规则优先于字母规则,只有在数字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字母规则。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由一条解释规则、七条字母规则和二十三条数字规则组成。1,解释规则。规则规定在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时,应先依数字规则,在数字规则未予规定的情况下,才依字母规则进行理算。2,字母规则。字母规则的主要内容为:(1)共同海的定义。(2)共同海损的范围。(3)举证责任。3,数字规则。数字规则的主要内容为:(1)共同海损的牺牲。(2)共同海损的费用。(3)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4)共同海损的担保。北京理算规则1975年1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其主要内容为:1,共同海损的范围。2,共同海损的理算原则。3,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4,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5,利息和手续费。6,共同海损的担保。7,共同海损的时限。2、理算共同海损的理算人通常为提单或租船合同中指定或委托的海损理算机构或理算人,由理算人对与海损有关的各种文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计算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编制共同海损理算书的工作为共同海损的理算。办理共同海损理算需要的文件有:1.海事声明书,依惯例,在船舶遭遇意外事故后,船长应在到达港向公证人递交海事声明书,海事声明书应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2.海事报告,在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后,船长应在进入第一个到达港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口主管机关递交海事报告。3.航海日志摘录。4.船舶检验证书和货物检验证书。此外,还有提单、租船合同、配载图、救助合同、各种费用单证等。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第198条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例(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船舶的共同海损牺牲:船舶的估计完好价值为1000万元,航行中遭受严重损坏,其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的估计修理费用为500万元,共同海损牺牲的估计修理费用300万元,船舶残值估计为100万元,船舶修复后的估计价值为700万元。此时,修理费800万元,超过了修复后的船舶价值700万元,船舶已构成推定全损,所以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为:1000-500-100=400万元船舶的分摊价值:1000-500或100+400=500万元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第199条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例(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第200条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危货未申报)利息及手续费第201条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当计算利息。对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外,应当计算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第202条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俗称摊水费)的计算共同海损损失总额共同海损的百分率=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船舶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价值=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X共同海损百分率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价值=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X共同海损百分率运费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价值=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X共同海损百分率共同海损理算实例1某轮(船龄18年,价值600万元),载运一批杂货500万元,航行途中货物起火。采取多种灭火措施无效,船长决定将船舶凿洞搁浅,并将火灾扑灭。嗣后,雇请拖轮将船舶拖往避难港(非原定挂靠港),进行永久性修理。在共同海损理算过程中,经核实,船舶在当地的实际价值约为578万元(因火烧船壳造成损失12万元),其他各项数额如下;1、共同海损总额34.51万元(1)船舶共同海损损失金额9.31万元,包括因救火机舱进水损失2万元,雇请拖轮费用6万元,检验船底费0.1万元,因凿洞搁浅而产生的损坏修理费0.6万元(按三分之一以新换旧折算),因修船发生的船台费0.3万元(全数列入),油漆船底费0.2万元(原为0.4万元,因该船在共同海损发生之日前12个月之内,曾油漆过船底,故将半数列入),灯塔费0.06万元,引航费0.05万元.(2)货物共同海损损失金额20万元(共计损失100万元,其中火灾造成的单独海损80万元)(3)运费共同海损损失金额5.2万元(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引起运费损失6万元,减去由于货物损坏而节省的营运费
本文标题:第十章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0770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