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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述摘要案例的情况详述评析相关法理拟作为法官,完善该案例判决引入知情权概念它山之石Q&A2.1案件背景(一)2004年7月15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因代理案件需要,到宁波市鄞(yín)州区国土资源局查询、复制集仕港镇十字东路116号0654095号地块国兴铝合金移门厂的土地登记资料。鄞州局工作人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第三条规定,同意其查阅土地登记结果。2.2案件背景(二)同时,口头告知其如果要查阅土地登记原始资料,要出示权利人的委托书或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由于该律师不能出示土地权利人的委托书或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书,该局工作人员告知其不能查阅原始登记资料,只能查阅土地登记结果材料。但律师认为该局工作人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便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将该局告上法庭。2.3袁裕来其人浙江大学化学专业金山石化厂,基于他好“斗”好“演讲”的个性,进厂半年被领导安排从事“二五”普法教育工作他在上海以名列前茅的成绩取得了律师资格从佳乐公司诉徐汇区工商分局一案中找到了他今后事业发展的方向——专攻行政诉讼2.4袁裕来观点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而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属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涉及行政许可,因此登记资料都应该公开。而《查询办法》只允许查阅登记结果的规定与之相抵触。2.5袁裕来观点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并没有限定查询的主体和查询的范围,而《查询办法》却限定了只有公安、司法机关因为办案需要才能查询土地登记历史资料,对查询主体和查询范围都有所限定。2.6袁裕来观点三《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抵押的登记部门,因此抵押登记资料(包括曾经进行过的抵押登记)应该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3.1《查询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3.2《查询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3.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丑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3.4司法途径——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土地登记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并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鄞州区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拒绝原告查询他人土地原始登记资料,并无不当。原告所诉的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1基本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辨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罗豪才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4.2行政许可的特点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一般的法律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其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的行为效力及于以后,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3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4.4位阶分析《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令——田凤山——双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令——朱镕基——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主席令——胡锦涛——总书记4.5从司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属于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4.6法院观点浅析割裂了行政确认行为与行政许可行为的关系。无视《查询办法》制定的依据,与法之间的位阶关系。事实上的行政许可行为与应然意义上的判决实然意义上注意从《行政许可法》上作文章——个人隐私;着重于法解释技巧。4.7地籍调查表截图5.1知情权(关注AL与CONS.联系)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公开一定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5.2宪法角度下的知情权(一)该权利在本质上已具备人权或基本权利的品质,即“该权利已具备普遍性及不可侵害性,而值得以宪法保障之。换言之,其权利主体系每个人,甚至已经跨越国界”该权利的行使不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该权利的实践契合宪政秩序的形式与实质。即“指合于宪法价值体系,该体系则由宪法价值决定、国家目的、宪法原则所建构而成”5.3宪法角度下的知情权(二)知情权是一项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人权。人民主权原则赋予了人民的知情权。行政信息公开本身是为了保障知情权。宪法的监督权的存在又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义务。5.4我国目前的状况(一)该权利在“宪法”上没有其直接依据相应的部门法的缺失权利的行使规定不详——范围、方式的制定在于政府职能机关救济手段的单一和低效5.5我国目前的状况(二)我国的政府机关也设有接待室、信访办、咨询处、办事中心等,但实质上大多数并没有起到公开信息,服务民众的作用。《保密法》没有明确定密主体的权限划分,存在职能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保密范围过于原则,有定密权的部门确定的秘密即成为国家秘密,自由量裁的范围较大。5.6我国目前的状况(三)虚假公开一般集中在与公民经济利益相关的项目上,采用半公开等手段,将不合理开支以及由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数据、内容进行模糊处理等。考虑现在的既得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是否有矛盾,信息虽然公开但却严重滞后。6.1世界先行情况瑞典1766年制定的《出版(新闻)自由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国会、教会会议、法院、地方公共团体等为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美国1966年制定并经以后多次修改的《信息自由法》规定,该法适用于联邦政府部门、军事部门、联邦政府法人、受联邦政府规则约束的法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的其他机关(包括总统府)、所有独立委员会等机关。6.2美国的简要情况以行政情报公开制度傲视于世人的美国有一部法律叫《情报自由法》,明确规定了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如果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在美国法律称为‘情报自由法的诉讼’。6.3信息技术与此的影响机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政府重大决策、规章制度、办事程序、财物收支等参考信息与特定用户的互动信息(如网上报税、登记、审批)。美国多为第三层次,我们多为第一层次。7.1“它”山之石——台湾(一)中华民国伪总统的故事成为首位在野党“国防委员会”召委台北市长——“一杯水”政务公开的实质保障7.2“它”山之石——台湾(二)8Q&A
本文标题:律师告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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