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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十一月2目录1.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体系2.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及标准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的有关说明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1.办学资质1-1决策机构及运行501-2行政管理502.办学条件2-1师资402-2教学设备302-3办学场所303.诚信办学3-1办学责权403-2招生与学业证书403-3投诉与处理204.资产与财务4-1资产管理504-2财务管理505.党团组织与思想政治工作5-1组织机构505-2思想政治工作506.教学状况6-1教学管理406-2学生管理406-3教学效果207.安全稳定7-1内部安全707-2消防安全308.卫生安全8-1食品卫生408-2生活饮用水208-3医疗机构与传染病管理208-4教学及生活环境204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及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1.办学资质1-1决策机构及运行50(1)办学证件齐全,合法有效[注1]。[注1]:有关证明文件应由规定机关颁发,并在有效期内。[注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聘任和解聘校长;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①聘任、解聘校长;②修改学校章程;③制定发展规划;④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⑥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核查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自考助学备案登记材料,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须提供合作协议及相关审批文件;核查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核查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章程、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有关执行情况记录材料;现场考察。(2)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合法有效,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注2]。5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1-2行政管理50(3)专职校(院)长、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注3]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注4]。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注5]。[注3]:专职校(院)长指全职在校工作的校(院)长。如果校(院)长的实际工作状态为非全职在校工作,执行校(院)长、常务副校(院)长应符合专职校(院)长的任职条件。如果系科专业带头人的实际工作状态为非全职在校工作,实际承担系科专业行政及学术管理的人员应符合系科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注4]:任职条件指考察对象在担任现职前具备的条件,而不是专家组考察时所具备的条件。专职校(院)长的任职条件为:①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②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或曾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④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为:担任(或曾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注5]: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包括:①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②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③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核查有关专职校(院)长任职的上级行政机关核准文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聘任文件;核查专职校(院)长、专职副校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专职行政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核查学校章程,校务会议记录,学校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简介;现场考察。(4)行政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学校及主要部门的领导岗位人员稳定,无频繁更换现象。6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2.办学条件2-1师资20(5)专任教师[注6]及兼职教师人数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注7]相适应。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2[注8]。(6)专任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基础课与专业骨干教师稳定,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70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注9]。[注6]:专任教师指在学校编制内的任课教师,或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本学年在本校授课超过240课时的任课教师。在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专任教师指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连续聘任满3年以上的教师。[注7]:在校生数指折合在校生数。计算生均指标应以折合在校生数作为分母,折合在校生数=全日制在校生数+0.3*业余在校生数+学习周数/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生数。[注8]职业培训机构应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可适当放宽。[注9]:在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专任教师总数的70%,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30%。核查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专任及兼职教师、在校生的统计资料;核查教师名单(须载明专任或兼职、学历、职称、任课专业名称、班级名称、课程名称、本学年担任的课时数);核查教师聘任合同及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核查学生名册(须载明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名称)。现场考察。7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20(7)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教师、职员,招用工作人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请自学考试助学教师须严格贯彻教考职责分离原则。(8)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9)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核查教职工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外籍人员名单、合法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核查教职工工资及报酬发放清单;核查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凭证;核查教师培训记录。现场考察。2-2教学设备[注10]30(10)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注11]不低于500万元,生均[注7]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1000元。如果开设专业仅限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等六个学科范围内,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300万元,生均[注7]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800元。(11)图书资料不少于5万册,能满足教学需要,图书馆生均[注7]座位数不低于0.05个,生均[注7]图书册数不低于20册。(12)生均[注7]教学用计算机不低于0.05台,设有多媒体教室等必要的办学条件。[注10]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教学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函授(远程)教育机构应有自编教材、学生自学指导资料,教学仪器设备值、图书资料、图书馆座位数、教学用计算机的数量不作要求。[注11]: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指不包括办公设备在内的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总值。核查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核查图书资料统计资料;核查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应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名称,需要使用该仪器设备的学生数量、年级和专业名称,该教学仪器设备教学时数等项内容);核查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披露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的保值、增值情况);现场考察。8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2-3办学场所[注12]30(13)位于农村地区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位于城镇地区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14)自有的教学、行政用房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注7]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15)应该具备符合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的实验及基础技能训练条件,有实习实训场所。(16)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地等条件齐备,能满足学生需要。(17)校舍建筑物、教学及学生生活设施和设备质量验收合格,无安全隐患。[注12]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占地面积、教学、行政用房必须满足日常教学及办公需求,建筑总面积及生均面积、实习实训场所、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地不作要求。核查学校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自有校舍”、“租用校舍”或“借用校舍”的证明文件[注1];核查房屋安全验收合格证,新建筑物的工程质量验收(甲、乙、设计、监理、质检部门五方验收)合格证明;现场考察。3.诚信办学3-1办学责权40(18)办学形式和层次等与取得的办学许可相一致,未擅自增设、变更办学地点。(19)各教学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教学、考试等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没有挂靠本校具有承包性质的办学机构,没有以联合办学名义转让、出租办学许可证。核查办学许可证,学校行政机构及教学机构设置一览表(包括各教学机构名称、地点、所设专业、在校生数量等项内容),会计帐簿等实施统一管理的有关材料;9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3-2招生与学业证书40(20)招生活动合法有序,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没有委托中介机构或招收中介人员代为招生,在校学生没有参与招生;学校统一组织招生工作,没有以学校二级学院(机构)的名义单独组织招生。(21)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合法,无虚假、模糊、夸大的内容。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能落实,无夸大的就业承诺,对学业证书的性质有明确说明。(22)依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颁发学业证书的程序、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无违规发放学业证书现象。核查学校组织招生工作的有关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核查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有关制度及执行记录,毕(结)业生名册及有关统计资料;现场考察。3-3投诉与处理20(23)学校处理投诉事件认真负责,妥善及时。投诉率低,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保障。(24)学校履行与社会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良好,妥善处理纠纷。核查学校的有关部门受理投诉的档案材料;现场考察。10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分值检查标准注释核查材料及核查方式4.资产与财务4-1资产管理10(25)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注13]:审计报告应披露检查内容。[注14]:验资报告应披露学校设立时出资者的出资数额、来源、性质等,应与学校章程所载有关内容相符;学校存续期间,若出资数额发生变化,或出资者变更,应提供验资报告;学校存续期间,若举办者变更,应提供财物清算报告。[注15]: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的备案资料应与学校章程所载有关内容一致。[注16]: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5月30日发布)(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发布)核查审计报告[注13]、验资报告[注14]、学校章程、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的备案资料[注15]、有关捐赠协议;核查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现场考察。10(26)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注16],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7)公办学校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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